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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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滑坡、泥石流、风雹、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水体有害生物集中爆发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

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肥料,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六条申请农业救灾资金应由乡镇统一行文,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

第七条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包括受灾涉及的范围、程度、损失的金额,防灾救灾的措施,需投入的资金数量,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数额及具体用途等。

第八条各乡镇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乡镇上报的受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县财政局向上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条上级下达的农业救灾资金分配,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依据各乡镇核实的农业受灾情况,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畜禽水产养殖受损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县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一条农业救灾资金使用应做到公开、透明。对于补助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的救灾资金或救灾物资,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助的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或物资数量)等,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在救灾资金拨付前,应会同乡镇对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受灾恢复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填写验收表,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将防灾救灾资金发放到遭受灾害的农业生产者。对于补助到农户的资金,应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到户。

第十四条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

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乡镇财政安排的农业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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