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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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

1、计量基准的使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2、国家对计量基准的使用管理有何要求?

答: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3、国家计量基准由国务院那个部门组织建立?其原则是什么?

答:国务院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其原则是: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臵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4、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5、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启用条件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计量标准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6、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启用条件是什么?

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计量标准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7、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启用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计量标准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8. 建立计量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1)建立计量标准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①《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

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建立计量标准的技术依据是:

①JJF 1022《计量标准命名规范》

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以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规范。

9、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计量标准的考核责任范围是怎样划分的?

答: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10、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答:计量标准考核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考核规范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必须执行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2)逐项考评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逐条考评的原则,每一项计量标准必须按照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六个方面30项内容逐项进行考评。

(3)考评员考评的原则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考评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方能从事考评工作。考评员承担的考评项目应当与其所取得资格的考评项目一致。

11、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答:《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或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1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是: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13、非强制检定工作的性质如何界定?

答:非强制检定是依法检定的另一种形式,是法制检定区别管理的具体体现。因此,就其检定性质而言,它仍具有法制性,受法律的约束。具体来说,非强制检定仍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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