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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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二条
(二)贮存与保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 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 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 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贮存与保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
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使用管理
二、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
(一)采购与验收; (二)贮存与出库; (三)药品的使用; (四)药品的回收与销毁
五专管理?
(二)贮存与保管
五专:专人负责、专库(专柜)双
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 逐笔记录、基数配置、批号管理、出 险即报。
(二)贮存与保管
专用帐册:药品出库、入库、结余、批号、 有效期管理 保存期限: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专册登记:药品具体使用情况的登记,包括 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保存期限:3年。
(二)贮存与保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 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 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精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 专人、专柜(加锁)、专管 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做 到账物相符。 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物管科(负责安全) 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 ,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 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神药品处方资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资格名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 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④ 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建立病历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 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 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② 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 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② 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附件一: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 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绿字, 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精药品处方的开具
开具处方的要求
处方量的规定 院外使用的规定
①开具处方的要求
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 按照《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门急诊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首诊医师应亲 自诊查,建立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相 关资料; 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 诊。
处方书写要求
1、书写完整(处方不得缺项) 2、诊断要书写清楚 3、空白处要划斜线 4、处方不得涂改,如涂改须再签名并注明 日期 5、处方医师不允许代签
处方书写要求
6、用法用量要写清楚,如给药途径、术中 用等 7、注射剂未用完整支剂量的,要注明“余 液弃置”,并双人签名。 8、不得用商品名开处方 9、不得同时开具多张同一药品处方交给患 者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药品的处方资 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③按照《麻、精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课件
一、管理体系
1、医疗机构内应有麻、精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
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
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2、医疗机构麻醉精药品的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 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 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
----《 条例 》 第四十七条
(二)贮存与保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 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 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 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 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三)药品的使用
1. 医师处方权的获得 2. 处方的开具 3. 药师调配权的取得及药品调配 4. 处方的登记与保管
1、医师处方权的获得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 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
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⑤长期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 诊一次。
(二)贮存与保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 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 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 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二)贮存与保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
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使用管理
二、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
(一)采购与验收; (二)贮存与出库; (三)药品的使用; (四)药品的回收与销毁
五专管理?
(二)贮存与保管
五专:专人负责、专库(专柜)双
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 逐笔记录、基数配置、批号管理、出 险即报。
(二)贮存与保管
专用帐册:药品出库、入库、结余、批号、 有效期管理 保存期限: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专册登记:药品具体使用情况的登记,包括 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保存期限:3年。
(二)贮存与保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 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 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精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 专人、专柜(加锁)、专管 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做 到账物相符。 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物管科(负责安全) 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 ,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 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神药品处方资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资格名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 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④ 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建立病历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 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 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② 使用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 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② 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附件一: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 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绿字, 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精药品处方的开具
开具处方的要求
处方量的规定 院外使用的规定
①开具处方的要求
使用专用处方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 按照《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门急诊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首诊医师应亲 自诊查,建立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相 关资料; 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 诊。
处方书写要求
1、书写完整(处方不得缺项) 2、诊断要书写清楚 3、空白处要划斜线 4、处方不得涂改,如涂改须再签名并注明 日期 5、处方医师不允许代签
处方书写要求
6、用法用量要写清楚,如给药途径、术中 用等 7、注射剂未用完整支剂量的,要注明“余 液弃置”,并双人签名。 8、不得用商品名开处方 9、不得同时开具多张同一药品处方交给患 者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药品的处方资 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③按照《麻、精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课件
一、管理体系
1、医疗机构内应有麻、精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
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
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2、医疗机构麻醉精药品的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 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 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
----《 条例 》 第四十七条
(二)贮存与保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 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 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 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 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三)药品的使用
1. 医师处方权的获得 2. 处方的开具 3. 药师调配权的取得及药品调配 4. 处方的登记与保管
1、医师处方权的获得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 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
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⑤长期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 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