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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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为选拔和培养技艺精湛的技术人才,调动职工钻研技术、提高业务技能的积极性,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和义务

1、积极参加技术革新与技术攻关活动,改革生产工艺、操作方法。

2、参与加强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管理,纠正违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流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并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3、善于学习、掌握与运用新知识、新技术,具有创新思维,能独立开展创新工作。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分配,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聘任

1、公司每两年对高级技师进行评聘一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车间填写推荐意见,将书面申请及车间的推荐表递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组织研发部、生产部、质量部等相关领导讨论之后确定是否聘用。

2、高级技师人数原则上按不超过技术工人5%的比例聘任。

4、聘任条件:

A.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B.近两年内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大型设备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提出

较高水平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C.具有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D.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岗位)生产中的关键性操作技术与工艺难题或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等问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聘

A.长期脱离生产岗位,从事其它工作的。

B.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按管理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的。

4、聘用期届满后,聘约自动终止,只保留高级技师资格,按其重新确定的技术工种确定岗位等级工资。若工作需要,根据本人考核情况,可连续聘用的要重新签订聘约。

三、考核

1、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每两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劳动态度、革新创新、传授技艺、安全生产、完成工作任务等,考评重点是工作业绩、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高级技师本人按考核内容首先写出书面总结,由人力资源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分别提出考察意见,最后形成综合考察结果。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技术档案;对考核不合格者,可在第二年解除聘约。

3、受聘高级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随时解除聘约:

A.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考核期不合格;

B.由于个人直接责任,发生险情事故、员工重伤及以上事故、设备大事故或其他大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后果;

C.违反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D.各种原因长期离岗或改变岗位;

E.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高级技师的待遇

1、凡被聘任高级技师者,可从正式受聘之日起执行津贴工资。

2、高级技师每月额定工资为7000元,如果当月工时定额不足7000元时按照7000元计发,其他福利待遇参照班组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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