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内部文件会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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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文件会签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件管理,规范文件审核会签工作,提高文件质量和行政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文件会签的原则是指办公会闭会期间,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或其他涉及相关部门共同承办的重大事件。办公会已有决定的,无需会签,按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二条会签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业务涉及其他相关处室的;

2、涉及全局性工作,需要相关处室协助的;

3、文件或项目审批涉及职能处室的业务和相关规定的;

4、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会签的;

5、其他需要会签的文件。

第三条会签审核的内容和要求

会签审核的内容:

1、文件是否必要和可行;

2、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等;

3、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会签审核的要求:

会签处室审核后,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及时签署同意意见;若认为有明显不当的,要提出修改意见;若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得会签,要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反馈给主办处室,经协商

达到一致意见的,可以会签;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保留意见报总公司领导审定。

第四条内部文件会签程序

1、处室需要会签的文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办处室负责送相关处室或领导会签。会签处室或领导要认真研究,及时出具会签意见、姓名和时间,并退回主办处室归档,并报办公室备案。

2、由总经理批示要求会签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送相关领导或处室审阅会签。会签完毕后,由办公室归档。

3、会签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技术问题和紧急文件须按总公司领导要求时限完成。确需延长会签时间的,须及时告知主办处室,会签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4、文件会签后,主办处室文件送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总公司会签文件由总经理签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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