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以微信解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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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杭州一对大学生恋人因成立工作室,帮别人解封微信账号3315个而被双双判刑,这也是全国首例因帮助解封微信账号而被判刑的案件,那么帮别人解封微信账号这一看似简单普通的行为,为何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并于2019年11月成立“super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其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室成员以“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的方式先后多次为微信名“哈啰小姐”“李雅”“海阔天空”等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
“super工作室”相继解封了“tutu252588”
截至2020年4月8日,
“yyyc52022”“mieyy63”等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这些微信号涉及诈骗案件300多个,其中有立案的12起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
2020年8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开庭审理,江干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本案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评析】
何为解封微信账号涉嫌帮信罪?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微信为什么会被封号。微信平台管理规定,账号持有人发布以下违规内容:侵权类、色情类、暴力违法、赌博类、危害平台安全类、涉黑涉恐类、非
法物品类、诱导分享和诱导关注类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内容;或者实施以下违规支付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协助等。而帮助这些被封账号进行解封,使得不法分子能够继续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则这些“解手”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为《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本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解释》中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
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考虑到实际监管执法情况,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
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
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高某在解封该微信账号的过程中,操作系统每次都提示该微信号涉嫌诈骗,而他用于解封“微信账号”收款的银行卡后来亦因涉嫌诈骗被查封,高某明知自己解封的微信号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但仍然不愿收手,并以此为生财渠道,成立专门解封微信账号的工作室,招募大学生或者高中生来兼职,高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明知”的构成要件,但成立该罪,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高某、张某成立的工作室帮助解封的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中,有12起诈骗案件立案,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达到《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应当开启人生新篇章的高某、张某,因心怀侥幸而误入歧途。大学生兼职普遍,但一定要擦亮双眼,对兼职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兼职。而做过或者想要做这类涉嫌违法活动兼职的同学,莫要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及时收手,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