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三大形态讲解
刑法中的犯罪类型
刑法中的犯罪类型犯罪是社会秩序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在刑法中,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各种犯罪类型。
本文将从普通刑法的角度,对刑法中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自己的主观意识为基础,有目的地实施的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盗窃、故意抢劫等。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对犯罪后果具有明确的思想和行为准备,有明显的预谋和计划。
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鲁莽等行为而造成的犯罪事实。
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来说,犯罪主体在行为过程中缺乏故意,但是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醉驾、过失失火等。
三、主体犯罪主体犯罪是指以个人或非个人主体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
主体犯罪包括个人主体犯罪和非个人主体犯罪。
个人主体犯罪指的是由个人作为犯罪主体进行的犯罪活动,包括个人杀人、个人盗窃等。
非个人主体犯罪指的是以组织、公司、团体等为犯罪主体进行的犯罪活动,包括组织贩毒、团伙抢劫等。
四、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后果或损害,犯罪的结果是刑法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的分类。
犯罪的结果包括实体犯罪和非实体犯罪。
实体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一定的实体损害,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非实体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实体损害,而是在行为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如犯罪分子非法拘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
五、危害程度刑法还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
危害程度主要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较轻,如轻微抢劫、触碰侮辱等。
中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适中,如抢劫、强奸等。
重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较重,如谋杀、贩毒等。
六、犯罪的法律责任刑法规定了对不同犯罪类型的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和量刑标准。
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来说,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刑罚的确定。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法律规定的犯罪进展形态(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犯罪行为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现出不同的进展形态。
这些形态反映了犯罪行为从发生到发展的全过程,有助于法律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
本文将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等四个方面,探讨法律规定的犯罪进展形态。
一、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为了犯罪而进行的准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犯罪预备行为是基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表现为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如购买作案工具、制定犯罪计划等。
(3)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尚未进入犯罪实施阶段,犯罪分子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2. 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1. 犯罪未遂的特征(1)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犯罪未遂行为是基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行为已经进入犯罪实施阶段,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行为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反抗、警察介入等。
2. 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刑法中的常见犯罪类型解析
刑法中的常见犯罪类型解析犯罪是社会秩序的一种严重破坏行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了解和解析常见犯罪类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一环。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各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常见犯罪类型进行解析,以增加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刑法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
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要特点是违反了财产权益的保护,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根据盗窃的财物价值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盗窃罪不同,抢劫罪涉及到了暴力和威胁的因素,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
抢劫罪的危害性较大,刑罚也相对较重,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人身安全,对被害人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后果,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也有所不同,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
四、贩毒罪贩毒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行为。
贩毒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还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贩毒罪的刑罚也相对较重,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五、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特点是以欺骗为手段,通过误导他人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据是欺骗的手段和结果,刑罚根据诈骗的金额和情节轻重而定,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
六、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强奸罪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强奸罪的刑罚相对较重,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以上仅是刑法中的一些常见犯罪类型的简要解析,实际上刑法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还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哪3个基本特征如下: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三、违法犯罪的危害有哪些犯罪由于侵害了公民重要的权益,因此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犯罪。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
同时违法犯罪的行为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有利于打击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保护公民正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刑法中的常见犯罪行为解析
刑法中的常见犯罪行为解析引言:犯罪行为作为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违背,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法对于各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制裁。
本文旨在对刑法中的常见犯罪行为进行解析,以增进人们对犯罪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以及加强对个人和社会安全的保护。
第一节: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刑法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第二节: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以实施暴力行为为手段的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
这些犯罪行为对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法对于暴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第三节: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生产、贩卖、运输、持有毒品以及非法使用毒品等活动。
毒品的滥用不仅对个人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构成重要威胁。
刑法对于毒品犯罪行为实施了严厉的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第四节:腐败犯罪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
腐败现象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正与廉洁,削弱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和支持。
刑法对于腐败犯罪实施了严格的惩治,并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五节:侵犯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共安全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恐怖主义、破坏公用设施等。
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严重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刑法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并对犯罪者进行了严厉处罚。
结论:刑法中的各类犯罪行为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法律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予以了相应的处罚。
加强对刑法中常见犯罪行为的了解,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提高社会治安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包含哪些内容
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包含哪些内容犯罪构成是刑事理论法学和应⽤法学⼀个⼗分重要的概念,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过程看似复杂,其实理解之后很简单,在这⾥,店铺⼩编将通过详细的阐述让您对于三阶段犯罪体系有⼀个详细的了解,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包含哪些内容⼀、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1、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
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2、⼤体⽽⾔,德国、⽇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理论体系。
3、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
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的外在表现。
如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为的⼈或单位。
5、犯罪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为所持的主观⼼理态度。
如故意,过失。
6、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改造。
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作⼈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定的合理性。
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作⼈员认定犯罪的思路。
⼆、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个⾏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先判断该⾏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为、紧急避险⾏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为⼈是否负有责任。
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刑法中的犯罪形态与刑罚执行
刑法中的犯罪形态与刑罚执行犯罪形态和刑罚执行是刑法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它们紧密相连且相互影响。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的不同方式和情节,而刑罚执行则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的法律制裁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犯罪形态与刑罚执行的相关问题。
一、犯罪形态的分类犯罪形态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方式和情节可以分为直接犯、从犯和未遂犯。
直接犯是指犯罪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相一致;从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或共同参与的人;未遂犯则是指犯罪行为未达成预定目标。
直接犯的刑事责任最大,从犯次之,未遂犯的刑事责任较轻。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仅限于犯罪行为的主观部分和客观部分,所以同一犯罪形态可能有不同的刑罚。
二、在刑罚执行中,不同的犯罪形态会有不同的刑罚适用。
直接犯者由于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客观上的直接实施,刑罚一般会较重。
例如,在盗窃罪中,直接盗窃者一般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因为其具有更严重的犯罪动机和行为。
而从犯者在刑罚执行中的刑事责任较轻,通常会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定量刑干预调整。
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刑罚会依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适当调整。
未遂犯由于其犯罪行为未达成预定目标,其刑罚执行会相对较轻。
一方面,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程度相匹配,未遂犯相对于已遂犯,危害较轻;另一方面,未遂犯也具有悔罪表现,在刑罚执行中应当予以考虑。
三、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刑罚执行主要采取监禁刑、罚金、缓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方式。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并选择适当的刑罚执行方式。
监禁刑是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犯罪形态和犯罪分子的主观、客观条件,刑期可以有所区别。
对于直接犯或严重犯罪,通常会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罚金是另一种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和具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罚金数额并进行处罚。
罚金的执行可以起到迅速有效的作用,对于一些财产犯罪以及一些经济能力较强的犯罪分子,罚金刑罚可以同时兼具经济惩罚与法律威慑的效果。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犯罪形态相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当我们遇到犯罪时,应当保护好⾃⼰,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先报警。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犯罪形态包括什么,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犯罪形态都包含哪些
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两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形态⼤部分只适⽤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的⾏使⾏为的时候,才能对该犯罪形态进⾏区分。
具体如下所述: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此外,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
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犯罪形态包括什么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实际上,犯罪形态包括两种分别是未完成和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罪犯出于故意的主观⽬的,才能区分该犯罪形态。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刑法中的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了许多不同的行为,而这些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着各自的形态和构成要件。
这些形态和要件不仅仅是为了给犯罪行为一个明确定义,更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首先,我们来讨论犯罪形态。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可以分为个体犯罪和组织犯罪。
个体犯罪是指由个人犯下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杀人等。
而组织犯罪则是由一群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恶势力团伙、黑帮等。
这两种犯罪形态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都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危害。
然后,我们来探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表示了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各项要件。
例如,在盗窃罪中,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方面的故意盗窃他人财物以及客观方面的实施盗窃行为和获取相应物品。
只有当这些构成要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类似的,其他犯罪行为也有各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设定并不是随意的,而是经过了合理的考量和协商才得出的结果。
这些构成要件凭借其较高的要求,旨在保障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谴责。
同时,这些构成要件也有利于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将无辜者冤枉为罪犯。
因此,它们在刑法中是非常重要的存在。
然而,犯罪形态和构成要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一些新的犯罪形态被引入,并且构成要件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
例如,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犯罪成为了一个新的犯罪形态。
这让刑法界面临了新的挑战,需要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适应和界定这种新形态的犯罪行为。
此外,犯罪形态和构成要件的变化也会受到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界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就为国际刑法合作和刑事司法的互通互助提出了挑战。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行为带来的威胁。
总之,犯罪形态和构成要件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
它们既反映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影响,又为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依据。
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犯罪具备三个特征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与应受惩罚性。
刑事违法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认定为犯罪。
法益侵害性,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刑法之所以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犯性)。
应受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
例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
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二、刑事犯罪影响几代人刑事案底影响三代,子女和孙儿都会受影响。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
三、刑事犯罪的处理流程(一)侦查阶段1、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资料:犯罪形态
形态学概述形态xínɡtài形态和型态有什么区别呢自然形态,指在自然法则下形成的各种可视或可触摸的形态。
它不随人的意志改变而存在,如高山、树木、瀑布、溪流、石头等等。
自然形态又可分为有机形态与无机形态。
有机形态是指可以再生的,有生长机能的形态,它给人舒畅、和谐、自然、古朴的感觉,但需要考虑形本身和外在力的相互关系才能合理存在;无机形态是指相对静止,不具备生长机能的形态。
自然形成,非人的意志可以控制结果的形称“偶然形”,偶然形给人特殊,抒情的感觉,但有难以得到和流于轻率的缺点。
非秩序性,且故意寻求表现某种情感特征的形称为“不规则形”,不规则形给人活泼多样、轻快而富有变化的感觉,但处理不当会导致混乱无章,七零八落的后果。
“形态和型态”[form;shape;pattern] 事物的形式与状态形态是指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有时候被称为程式,指一种结构性要素,体现着对形态所流行的那个时代的重要观念的关注。
不同的元素的排列组合或者编码方式构成不同的形态。
1.形状神态;形状姿态。
2.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3.事物的形状或表现。
1.形状神态;形状姿态。
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唐朝上》:“冯绍正开元中任少府监,八年为户部侍郎。
尤善鹰鹘鸡雉,尽其形态,觜眼脚爪毛彩俱妙。
”巴金《家》二十:“还有山、石壁、桃树、柳树,各有各的颜色和形态。
”2.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毛泽东《学习和时局》一:“过去的宗派现在已经没有了。
目前剩下的,只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思想形态的残余形态(format)有时候被称为程式(convention),指一种结构性要素,体现着对形态所流行的那个时代的重要观念的关注。
不同的元素的排列组合或者编码方式构成不同的形态。
电视节目形态构成一个电视节目的各个形式要素依照不同的组合方式、不同的功能指向,而最终形成的节目存在样态,具有相对稳定的外部形式和内部构造。
犯罪形态、罪数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注意点】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
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再次,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第一节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
表明行为人有确定的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的核心是着手如何认定,在犯罪未遂一节讲解。
(四)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
如果是自动停止的,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
第二节犯罪未遂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着手: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1、张三为了杀李四买了一把刀,提着刀一步一步逼近李四的家,将李四按到在床上举刀准备砍过去。
举刀是着手。
2、张三买枪、带枪、拔枪、举枪、瞄准、射击,一般以瞄准为着手。
3、投毒行为是否着手,主要看投毒之后毒药对于被害人的时间和空间的紧迫性。
4、入室盗窃中,如果屋子里没有人,只要开门或翻墙进门就是着手;如果屋里有人,则要将着手时间往后推。
盗窃的预备行为不能直接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犯。
5、强奸罪的着手:尾随到偏僻处是制造条件,但是到偏僻处后动手动脚就是着手。
(二)犯罪没有既遂(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几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种?不少朋友对此并不了解,接下来店铺⼩编将给⼤家简单介绍下。
欢迎⼤家阅读,希望通过这种⽅式传播法律意识,让⼈们更了解法律。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种
⼀、含义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我国法律的规定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3)犯罪既遂,达到犯罪⽬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为⼈所实施的⾏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犯⼀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4)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
综上所述,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固定下来的相对静⽌的不同结局。
它们是⼀种彼此独⽴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
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本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店铺咨询。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二、想象竞合犯 (一)概念: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 数罪名的犯罪。 (二)特征 1、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司法适用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容易出现想象 竞合犯 (四)处断 从一重处罚,刑法另有规定的按照 其规定。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三、类型 (一)以行为的实行是否可能达到既遂为标准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对象不能犯
工具不能犯(区别于迷信犯)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二)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 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二)特征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具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三)处断原则 (四)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 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 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实行行为 3、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 的, 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 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 罚。 2、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 罪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二、从犯 (一)含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 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具体认定 要考察起因、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犯 罪受益的分配。 (三)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四、处罚原则 罪名后应当注明“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4、(有效性)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三、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 四、处罚原则 罪名后面应当注明是预备。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 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完成而停止 3、犯罪停止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导致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二节 法定的一罪(略)
一、结合犯 数个独立的犯罪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 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二、集合犯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 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二、吸收犯 三、牵连犯 (一)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 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 名的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司法适用: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 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处断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结果加重犯 (一)概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 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更 为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
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二)特征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 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三)处断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三、类型 (一)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二)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中止和实行 终了的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罪名中应当表明“中止” 2、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三种未完成形态之间的相互辨析
首先从时空阶段看犯罪行为停止在哪个 阶段;再看停止下来的原因,是行为人本身 的意志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罪数(一罪)
实质一罪
法定一罪
处断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集合犯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一)概念:犯罪行为与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 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二)特征 1、一个犯罪行为 2、持续作用于一个对象 3、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4、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了一定时间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类型) (一)结果犯:以法定结果出现为既遂 (二)危险犯: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 (三)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就是既遂。 (四)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就是既遂。 三、处罚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 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一、共同犯罪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条件 (一)主体:二人以上 (二)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十一章
共同犯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三、以下情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 2、同时犯 3、故意内容不同 4、罪过形式不同(特例:交通肇事罪) 5、实行犯过限 6、事后通谋的包庇和窝藏 7、“片面共犯”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一)含义: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二)性质:独立性(29-2)、从属性(29-1)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确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 犯;教唆未成年人应当从重;教唆未遂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 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本章略讲)
罪数形态主要涉及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判断罪数以犯 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该标准是科学的却不是 万能的,所以要同时考虑刑法的特别规定和 刑法一般理论来处理。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一)含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 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包含两类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 2、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 2)在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 3)在聚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开 始 预 备
预备 或者 中止
着 手 实 行
未遂 或者 中止
实 行 终 了
未遂、 中止 或既 遂
法定 既遂 状态 出现
各个犯罪阶段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一、概念特征 犯罪既遂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结果说、目的 说和构成要件说。 构成要件说是科学的标准: 行为人所故意实施 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 犯罪既遂。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故意停止形态,是指在直接故意犯 罪的过程中由于某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 使得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当中。 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未完成形 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示意图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第十一章Biblioteka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犯一般理论
简单共同犯罪 实行犯 共同犯罪 帮助犯 复杂共同犯罪 教唆犯
组织犯
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特别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类:主 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 (一)含义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 (二)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 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