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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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一、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关系调整与监察工作的进展:
1.立法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基本依据制定了一批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
规章。

2.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取得新进展。

到1996年底,全国城镇企业职工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报送劳动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2.7万份。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基本形成。

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003个,专兼职劳动仲裁
员1.2万人。

4.劳动监察组织网络初步形成,全国省、地、市、县建立劳动监察机构2900多个,专兼
职劳动监察员2万多人。

5.开展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的特点
1.劳动关系的主体初步确立。

其标志:
(1)劳动者和企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格局已经形成。

(2)劳动者流动人数、比例、频率明显增多和提高。

(3)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
但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尚未完全确立,其特别标志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2. 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
(1)从所有制看:国有、集体、合作、股份、外商投资、私营等;
(2)从劳动关系的时间划分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

(3)从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看:(双方权利、义务)简单、原则和具体、细致
(4)从劳动关系协调的方式看: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劳动者群体与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等
3. 劳动争议日渐显性化: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增幅大。

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991年为7663件,1995年达33030件,1996年47951件,1997年71542件。

(2)劳动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增多、范围扩大。

91年1.7万,95年12.25万,96年18.91万,97年22万。

(3)由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罢工事件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原因:
(1)用人单位、经营者(个别也有劳动者)不执行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

(3)企业富余人员多,部分职工隐性失业或半失业,加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造成职工生活困难。

(4)用人单位、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不会或不善于使用劳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机制远未建立健全,不利于在源头避免、化解、减少矛盾。

(6)企业改制的影响。

A.因为改制,导致离岗、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增加。

其具体原因包括:一是
部分企业把职工是否参加入股作为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先决条件,归帝国内职
工上岗必须入股,不入股就下岗,甚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不再续订。

二是有的职工家庭比较困难,经济负担较重,全家几个人同时要交出几万元股金,
有一定的困难。

三是有的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困难,职工的工资难以按时支付,职
工入股后股金能否分红更是个未知数,这种对企业发展前途的担忧,促使在改制
中部分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有的企业因人员富余,为了“减员增效”,
在改制中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了比较优惠的经济补偿。

这种优惠措施对职
工也有一定的吸引力。

五是有的职工有一技之长,懂业务、会管理,他们在改制
中要求解除合同或停薪留职,去接受个体、私营企业的高薪聘请或自谋职业。


是部分年龄大、体弱、接近退休的职工不愿入股,要求办理内退手续。

B.劳动合同履行的难度增加:有的企业规定,入股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工种、岗位
的选择上有优先权,而不入股的职工不能在管理岗位上,要变动到生产第一线或
从事临时性工作。

这种因不入股单方改变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增加了劳动合同
履行的难度,也会增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7)下岗分流。

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下岗职工和分流职工各占1/2。

分流包括企业分流和社会分流,企业分流约占2/3,社会分
流约占1/3。

●劳动关系处理是针对再就业而言的。

●当前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的主要途径包括:企业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就
业、自谋职业、隐性就业。

前四者属于企业分流和社会分流再就业,后者属于下岗职工自主再就业。

隐性就业约占20%。

所有上述再就业途径,除到“其他单位就业”的部分职工(约占3%)已理顺劳动关系外,其余的40%的下岗分流再就业职工需要进行劳动关系调整。

●当前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和劳动关系状况有以下六种形式:
1.到其他单位就业,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2.没有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双
重劳动法律关系;
3.没有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在其他单位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与新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
4.由原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5.没有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
动;
6.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岗位,经常变换单位或岗位、职业;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
临时性个体经营活动。

●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险关系有五种情况:
1.已转移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由职工向原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由原企业代缴;
3.职工不向原企业缴纳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完全由原企业负担;
4.企业和职工个人没有任何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下岗分流职工原企业与现用人单位协商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前已经再就业的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呈现复杂的情况,没有终止与原企业的劳动法律
关系是当前的焦点问题。

●下岗分流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
1.社会保险体系不够完善。

下岗分流职工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

而个体、
私营、三资企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过20-30%。

2.国有企业理清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存在诸多困难。

企业管理力量跟不上,企业拖欠职工的
各种费用难以结清。

3.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与职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4.新的劳动关系不稳定,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较多。

河北省统计发现,从事一年以
上长期工作的只占5.8%。

北京第三产业用人占总需求的70%,而第三产业多是小企业。

5.职工对原企业有依赖感。

●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后果
1.企业无法真正减员,实现不了三年脱困。

2.就业者权益易受损害。

三方劳动关系造成扯皮。

3.影响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中心最多呆三年。

4.带来劳动关系调整的困难和隐患。

劳动争议案件增多,调解难度加大;社会保险关系模
糊。

5.带来社会保险后遗症。

困难企业不上社会保险,如果有10%的下岗职工不上养老保险,
每年欠缴保险费就达几十亿。

●各地在劳动关系处理上的探索
1.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这种做法比较普遍。

2.临时就业的组织化。

成立“劳务派遣公司”。

3.买断工龄。

4.对老、弱、病、残职工实行“保”的政策。

5.从事临时就业者,实行过渡办法。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外资企业)的问题
□工人以民工为主,存在求职盲目性(原因是信息不充分、竞争)、组织涣散性、工作短期性的问题,因而不易建立组织
□工人对待不公待遇的方法:跳槽、消极怠工、破坏机器、罢工(但范围、作用都不大)□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资、忽视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没有保险、体罚、侮辱职工人格
二、劳动法规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作息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企业在辞退职工时应注意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合法立即辞退职工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法第23条)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法第24条)
(3)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法第25条)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25条)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可以被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2.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可辞退职工的情形(劳动法第26、27条)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
但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

3.不得辞退职工的情形(劳动法第29条)
(1)患职业病或在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职工可自行辞职的情形:
(1)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法第23条)
(2)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法第24条)
(3)在试用期间;(劳动法第32条)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上)
(5)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同上)
(6)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第31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情形及相应的责任:
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仇5%的经济补偿金;
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制服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除补足低于部分外,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由于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
第7条: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8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远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9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将来的发展
●长期目标: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与监察的新型体制
□以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基准为依据
□以劳动关系双方平等自主协商为基础
□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
□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和劳动监察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手段
□以科学的理论和工作研究为支撑
□建立宏观预警系统,为指导劳动关系调整与监察工作及时提供信息、
●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
2.协商为主解决争议;
3.以法律为准绳;
4.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

●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
1.立法;
2.发挥工会及企业党组织的作用;
3.培训主管人员;
4.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
5.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
●加快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首先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工会组织的建立,暂不具备条件建工会的企业,也可培养和推选职工代表,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组织或人员准备。

●职工是不是企业的主人
1.职工的政治地位所决定的政治内涵;
2.职工的所有者身份所决定的经济内涵;
□国有企业:职工是全民的一部分
□对企业而言,股东投入资本和职工投入劳动具有同等的要素投入者的地位;
职工不是股东的雇佣者而是合伙人;
工资和奖金是劳动的利润而不是劳动的报酬,就象红利是资本的利润一样;
剩余利润是劳动和资本共同创造的,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劳动和资本的再投资。

3.职工作为生产者在企业内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经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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