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售楼部客户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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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认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销售中心销售人员的管理,促进销售中心内部的有序竞争,保障销售人员的利益,完善销售中心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客户登记制

客户接待及电话接听工作,无特殊情况按《接待顺序表》依顺序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由现场销售经理、主管安排。

1、最先接待客户并取得客户的联系方式,同时填写《客户来访登记表》的置业顾问,视为客户登记人。

2、置业顾问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络到的客户,至少完成一次面对面的访问(以在售楼部接待为准),取得客户的联系方式,同时填写《客户来访登记表》,也可视为客户登记人;

3、电话客户或自己联系到的客户来访,来到现场指定置业顾问接待,则不视为接待名额。

4、如果由于置业顾问的原因,没有及时把客户资料填写到《客户来访登记表》的,不能视为客户登记人.以客户来访当日为登记日,过后补登记视为无效。

二、客户归属制

1、客户原则上属于最早登记的登记人。

2、同一户家人的客户分不同批次来访,归属最先接待来访家庭成员的置业顾问,同一户家人来访的客户,原则上归属同一个置业

顾问(销售经理制定的大型团队来访除外)。

3、老客户带新客户或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访:

(1)如原置业顾问当班,原则上由原置业顾问接待,但要求在当班置业顾问完成完沙盘的介绍工作之前认领客户,否则新客户归属当班置业顾问.

(2)如原接待置业顾问不当班,客户指明找原置业顾问,当班置业顾问应立即通知原置业顾问,如原置业顾问不能及时到达销售中心接待客户,则由当班置业顾问义务接待,之后要做好衔接工作;

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访此客户不指定原置业顾问接待或在当班置业顾问完成沙盘介绍工作之前原置业顾问未认出自己老客户的,则新客户归属当班置业顾问。

4、如客户首次来访时不能留下来访客户的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则视为无效客户,如客户再次来访时指定原置业顾问接待,或原置业顾问在当班置业顾问完成沙盘介绍工作之前认出是其客户并能准确称呼该客户的,客户归原置业顾问,否则客户归属当班置业顾问。

5、不论是来电客户还是来访客户,客户只要提到接待置业顾问姓、名或体貌特征的,客户归属该置业顾问接待。当班置业顾问有义务及时向原置业顾问确认客户情况并协助接待。否则,属于争抢客户行为。

6、置业顾问按照接待纪律要求正常接待客户,如果成交后发现交叉情况,从成交之日起计算,7日内予以受理,业绩、销售提成由登记置业顾问与成交置业顾问平分,各占50%;7日之后业绩、提成均归

成交置业顾问所有。

7、销售人员在接待完客户并填写《客户来访登记表》后,销售人员应在3天内进行第一次追踪,10天内保持联系(跟踪时电话关机或不通视为跟踪无效),以回访记录为追踪依据。如原顾问在10天内未对客户进行追踪,而该客户再次来访由当班置业顾问“无争议”接待后落定的,业绩、客户归属当班置业顾问。

8、初次来访后超过2个月未成交再次来访的客户,如客户不指出原接待置业顾问姓、名或体貌特征的、并且原置业顾问在当班置业顾问完成沙盘介绍工作之前不能认出是其客户并能准确称呼该客户的,则该客户归属当班置业顾问.

三、成交认定制

最终完成客户购房签约工作的置业顾问,视为成交认定人,原则上由成交认定人全程服务于购房客户。

四、问题的协调及处理

1、原则上由置业顾问双方协调;

2、不能协调一致的,由现场经理、主管协调并裁定;

3、置业顾问由于客户归属问题进行协调时,不能当着客户的面进行,更不能私下联系客户诉说或向客户求证归属,如有违反,直接取消该业绩及提成,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4、对客户归属有争议且未完成协调的,公司暂不发放提成及奖励;

5、如出现客户投诉、不愿再让原置业顾问接待的,则取消该置业顾问的接待资格,已成交的则取消该客户订购房号的业绩和提成,由现场经理指定另一置业顾问进行该客户的跟踪服务及各项签约等后续工作的完成;

6、对于恶意抢单的或故意隐瞒客户来访情况的置业顾问,一经发现则取消该置业顾问的业绩及提成,并罚款5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勒令辞职;

7、如A置业顾问的亲戚、朋友等准备购房,但是最先接待的是B 置业顾问,则A置业顾问有义务促成成交,不能以任何理由把业绩提成归属到自己名下;

8、销售中心所有置业顾问不允许相互挂单,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号置业顾问的业绩及提成,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本条例解释及修改权属销售执行总监及销售经理.

六、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万景时代广场营销部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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