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抵押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是抵押人;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的则被称之为物上保证人。
●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
● 1、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
●这是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相比具有的最典型特征。也使得抵押权具有“担保之
王”的称号。
● 2、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是对于一些特别的抵押权,例如车辆、飞机、轮船等准不动产抵押,法律规定
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3、担保物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在抵押权的发展初期,抵押物只能是不动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动产、权利(主要是他物权)以及它们的集合都
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这符合抵押权的发展趋势。
●4、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特性(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同)
● 1、从属性
●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①发生上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成立,应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如债权不存
在,则即便抵押合同已订立甚至已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同样无从设立。
●②移转上的从属性。《物权法》第192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
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③消灭上的从属性。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的,抵押
权亦发生消灭。
● 2、不可分性
●是指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①就抵押物而言,如抵押物被分割,则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权人仍然
可以就分割后各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抵押权。
●例如,甲、乙因共同继承关系而共有平房4间,二者因向丙举债而在共有房屋之
上为丙设立抵押权,而后甲、乙二人分割共有房屋,各得其中的两间,此时,丙仍可就全部4间房屋行使抵押权而不受抵押物分割的影响。
●②就债权方面而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仍继续存
在而由各债权人共享之,此时,在各债权人之间成立抵押权的共有(准共有),各债权人以其所享有的债权比例按份享有抵押权。
●例如,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以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为甲设立抵押,后甲将其
债权中的40万元转让给丙,则在乙不能清偿甲、丙之债权时,后者可共同行使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③就债务方面而言,以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如经分割或者发生部分之债务承担,
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
●例如,甲、乙共同对丙负有100万元的债务,并以二人共有的不动产为丙设立抵押
权,后甲、乙二人分割共同债务,由二人各自向丙负担50万元,此时,仍应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丙的债权,即便甲已清偿了自己的债务,在乙不能清偿其债务时,丙仍能
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3、物上代位性
●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的效
力仍可及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
●例如,A以其已投保的房屋一栋抵押给B,作为其对B的债务的担保。当A的这栋
房屋被大火烧毁时,A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若干,则该赔偿金属于“代位物”,为B的抵押权效力范围所及,即当B对A的债权未获满足时依然可以就该赔偿金行使
优先受偿权。
●4、价值权性
●抵押权的性质(本质)为价值权
●二、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推定为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之费
用。(《物权法》第173条)
●(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1、不能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但有两个例外
●①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以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但公益法人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抵押的,有效(《担保法解释》第
53条)。该抵押有效条件是:
●①对象: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②担保债务:抵押人自身的债务。
● A大学向银行举债1000万元,B大学以校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注意4点(《担保法解释》第54条):
●①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设抵押;
●②共同共有物设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无物权效力)
●③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即保持沉
默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此称之为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甲、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一日,甲与债权人乙商定以该房产为乙设抵押权,
签约地点在甲家中,丙在一旁递纸供墨。事后,丙以自己未签字同意为由,请求法院
确认抵押无效。
④以共有船舶设抵押的,须经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海商法》第16条)。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担保法解释》第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