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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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

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4]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1.15

【实施日期】2004.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自开办以来,对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车贷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风险也日益显现,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车贷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界定、条款设计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车贷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促进车贷险业务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决定,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重新制定车贷

险条款费率,规范车贷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贷险业务高风险特点,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投保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被保险人(贷款人)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贷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应当符合车贷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向被保险人(信贷机构)办理担保手续;被保险人只有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才能取得保险保障。

二、各保险公司要尽快规范车贷险条款费率,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鉴于目前车贷险条款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问题,各保险公司要本着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则,尽快修改和完善本公司车贷险条款。

(一)严格规范车贷险承保范围。车贷险条款应仅限于承保消费性车辆。如需开办生产性车辆车贷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根据其风险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条款费率。

(二)谨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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