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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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2.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九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