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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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对比

一、中外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

(一)中外个人所得税权的划分及功能区别

个人所得税征收权的归属各有不同,国外很多国家采取的是高度集中

的税收管理方式,通过中央政府来全面掌管个人所得税在立法、管理、征收、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而我国仅仅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权归到中央,而征收权会交予地方,中央和地方一起享有税收。在功能方面,

西方国家因为采取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的办法,而我国却归属于地方政府,而因为地方政府对于税收的管理并不可能像中央那般完善,所以,使得很多税收出现偷税、漏税的漏洞。

(二)中外个人所得税权设计不同

与西方国家税率对比,我国累进税率有很多种,税率覆盖的范围较广,增税条例不符合民情,税收品种过多。针对民生问题逐渐明朗化,我

国政府批准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由宏观的方向对市场经济实行调控,尤其是个人收入在出现分配不均的问题方面获得了有效的处理。不过

税收和个人收入并不相符,增税条例不合理的问题依旧没有获得解决,这也表现出与西方国家纳税的区别之处。

(三)中外个人所得税权模式不同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都会使用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

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实行管理。而综合所得税制成为了较多国家

会使用的税收模式。我国因为人口基数较大,所以在发展上并不能平均,税收管理实行得较晚,发展不够完善,一旦我国想要在税收体制

上寻求一条全新的出路,就要参照西方国家的税收管理经验,通过我

国的国情,寻求出一条真正符合我国的税收改革之路。

(四)个人所得税收功能不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既具备了调节税收分配、降低收入的两极分化的局势,还具备了提升国家财政收入的功能,这也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发挥收入功能的基础上,才能更具有调节水平。西方国家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完全发挥出来,通过综合税制模式来提升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对分配收入实行适当的调整。而我国税制发展较晚,尚不够成熟,调节功能还没有被有效应用。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适时调整我国的税制模式

在选择税制模式时,不但要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还要具备超前性以及长远性。所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上理应通过当前的分类制的模式逐步朝着综合性特征较强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实行转变。并重新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定义,将原个体工商户所得含义结合的内容剔除掉。并且为了企业的发展考虑,能够添加实物与有价证券所得的项目,以防隐形收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再者,提升对个人收支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和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在税法里,每项列举应税所得都只提供了一个十分模糊的定义,这就免除了对应税所得过于刻板的限制而产生的过多税法漏洞、较差的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也是当前国际上采用的方式。并且也存有一些非法收入,通常这部分收入都较高,可我国现在的税制并没有针对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给予较大的注重,所以我国理应进一步明确应税所得。

(三)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进一步完善

要考量到纳税人的经济负荷以及合理开支的费用,对费用扣除的项目尽可能完善,有效地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理应从费用扣除的范围上实行扩大,并在费用扣除指数化方面实行调整,然后要提升联合申报的形式,让税收的负担更加公平化。

(四)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进一步优化

参考国外立法对于税率问题的分析对比,能够将税率实行合并,极大地简化了税制,提升了征管的效率,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确定更加合理化,持续提升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并将因为累进税率较高而使得出现的罕见税率剔除掉。

(五)持续增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增强税收征管制度,就一定要增强征管的力度,并且,创建相协调的社会信誉约束制度,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税收部门的素质建设,给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打下优良的社会基础。

三、结束语

对于当前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税收是政府命运的重要问题之一,只有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公平的税收管理、科学的税收机制,个人所得税才能够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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