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协议背后的国际政治较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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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协议》背后的国际政治较量-
2009年12月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通过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发达国家在今后3年内每年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100亿美元资金支持,不迟于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接受“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以下简称“三可”),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不受“三可”约束,但由国际资金支持的减排项目需接受“三可”;设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及其能力建设;支持全球升温不应超过2摄氏度的科学共识,并且在2015年之前对《哥本哈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时,讨论全球升温不超过1.5摄氏度的目标。
《哥本哈根协议》的三大“软肋”
哥本哈根大会原定于2009年12月18日闭幕,并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严重,大会被迫延长一天,最终达成的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其三大“软肋”包括:
第一,没有规定发达国家到2020年的中期减排目标和到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对于中期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本次大会上普遍要求发达国家减排40%。对于长期减排目标,要达到把全球升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目标,发达国家到2050年应减排80%。而《哥本哈根协议》中只是提出根据科学研究,应进行大幅度量化减排。本次大会的最重要议题之一就是为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
书》第二承诺期设定具体减排目标,但协议不但没有明确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甚至连发达国家的长期减排目标都未能做出规定。
第二,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问题,协议的规定也过于模糊。在短期资金上,目前仅有欧盟宣布在今后3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72亿欧元,日本承诺在今后3年提供110亿美元。在长期资金上,发达国家在协议中做出不迟于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承诺,却未明确各个发达国家将出资多少以及这些资金的具体来源。
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是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主要排放者应该承担的历史和道义责任,也是其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发达国家却把义务视为“恩赐”,在该问题上与发展中国家不停地讨价还价。在技术转移上,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依然老调重弹,大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愿无偿或低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关技术。因此,协议对技术转移鲜有提及。
第三,协议在未能为发达国家设定减排目标的同时,却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不愿承诺大规模量化减排的同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应该受到国际监督,做到“三可”。发达国家在谈判中还宣布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数额,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额和是否接受“三可”挂钩。在中国和“77国集团”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下,协议最终拒绝了发达国家的无理要求。
不可否认,《哥本哈根协议》在设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短期资金等方面,取得了有限的成果。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言,本次大会至少为下一阶段的气候变化谈判打下了基础,未来摆在各国面前的有三项任务:争取在2010年内签署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尽快启动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就更为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达成一致。
发达国家分化发展中国家阵营,企图控制谈判结果
哥本哈根大会谈判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的最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拒绝承诺到2020年的中期减排目标,以及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谈判背后的国际政治较量,值得深入思考。
只谈长期减排目标而避谈中短期目标
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普遍要求发达国家到2020年应该比1990年减排40%。发达国家为逃避减排责任,采取了只谈长期减排目标而避谈短期减排目标、分化发展中国家阵营,以及把拟好的协议草案强加给大会讨论等手段,试图达到不把发达国家的中期减排目标写进协议的目的。
在谈判中,发达国家热衷于谈论到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对中期减排目标或者附加诸多条件,如日本表示只有在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加减排的条件下,才会兑现承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