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书杂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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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书杂费标准的通知

废止说明:已被新文件取代

原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5的10月11日下发《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书杂费标准的通知》(珠价〔2005〕55号),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一、收费标准调整:(一)调整的收费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的书杂费;(二)调整的收费标准为市级最高标准。各区(含功能区)要市级收费标准内,根据本地的实际由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二、调整对象和原则。(一)调整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小学和初中;(二)“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的界定,按学校所在地的性质来划分,学校所在地属于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的为城镇学校,学校所在地属于村委会的为农村学校。

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对本市户籍学生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本市户籍小学、初中学生书杂费全免,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含经核准的代耕农子女)。取消作业本费,学生作业本由学生家长按实际需要自行购买。同时印发了《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2013年经修订完善印发了

《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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