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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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财人〔2004〕49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雇员制试行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2004年1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决定从2005年起对部分职员岗位试行雇员制。现将《上海财经大学雇员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人事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04年11月30日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雇员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社会化,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符合我校实际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学校决定实行雇员制。为保障用人单位、用人部门及

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雇员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人才派遣机构雇用派遣人员的用人制度。在此制度下,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以下简称“雇员”)在雇用期间不发生人事

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岗位雇用关系。雇用期间,雇员的管理按本办法

及岗位雇用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行雇员制的用人单位为学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用人部门为学校所属的各学院(系、部、所)、处、直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人才派遣机构为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才服务公司。

第二章实施对象

第六条实行雇员制的对象为2005年1月1日以后学校拟聘任来校从事职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但担任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及少数经学校认定不宜采用雇员制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学校有

关人事代理(租赁)制度执行,不列入本办法实施对象。

第三章负责机构

第七条学校人事处代表学校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雇员制。

第八条校人才交流中心作为实施雇员制的校内承办机构,具体负责雇员制实施的联系与校内服务工作。

第四章雇用程序

第九条用人部门经学校批准的拟聘人员,依本办法第六条属实行雇员制对象的,在体检合格后,由人才派遣机构办理入职手续,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已办理入职手续的拟聘人员持有关派遣证明及体检合格证明,与学校签订岗位雇用合同,建立岗位雇用关系。

第十一条已签订岗位雇用合同的拟聘人员即为学校雇员,雇员按岗位雇用合同的规定按时到岗工作,岗位雇用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五章雇员管理

第十二条岗位雇用期内,雇员的校内岗位的管理依照本办法及岗位雇用合同的约定执行,岗位雇用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人才派遣机构与学校人事处协商解决。雇员的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由人才派遣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雇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雇用合同。雇员不认真履行岗位雇用合同,学校人事部门可以通知人才派遣机构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学校人事部门可以解除雇用合同,将其退

回人才派遣机构。

第十四条雇员的考核以岗位雇用合同为依据,根据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实行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雇员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

核结果,作为雇员续雇、加薪、奖励的依据。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第十五条雇员应在岗位雇用期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部门受雇意向;用人部门就其意向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对其继续雇用。未按本条规定执行,

岗位雇用合同期满,岗位雇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雇员在岗位雇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再与用人部门及学校有任何关系,由学校人事部门退回人才派遣机构。

第六章雇员待遇

第十七条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的数额按雇员岗位、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性较强、承担阶段性岗位工作的雇员,其年薪可以适当参照本市市场同类人员

待遇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年薪由人才派遣机构从学校人事部门拨付人才派遣机构的管理费中支付,学校人事部门除按一定时限拨付管理费外,不再承担雇员的其它费用。雇员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

疗、工伤、生育、失业等费用,由人才派遣机构缴纳。

第十九条雇员的年薪(续雇年薪)可以根据雇员的雇用期考核结果(雇用期一年以上的为年度考核结果),每两年进行一次适当调整,调整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并通知人

才派遣机构调整。

第二十条雇员雇用期内的其它待遇按岗位雇用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因学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拟聘人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须费用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

二00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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