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概论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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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兵役基础理论
1、什么是兵役?兵役有哪些基本特征?什么是兵役学?兵役学有哪些基本特征?
兵役:《军语》释为公民依照国家兵役制度履行的军事义务。
兵役的基本特征1、阶级性;4、目的性;
2、国家性;5、约束性;
3、军事性;6、社会性.
兵役学:关于研究兵役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它是以兵役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及其实践活动为基本研究对象并在更高层次上反映兵役和兵役工作的理性认识。
兵役学的基本特征1、系统性2、政治性3、社会性
4、法理性
5、实践性
2、兵役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学习和研究兵役学有何重要意义?
兵役学的研究对象:
1、研究兵役的产生与发展;
2、研究兵役理论和兵役体制建设;
3、研究兵役工作实践活动。
学习和研究兵役学的意义:
1、学习和研究兵役学是普及兵役知识,增强兵役意识的需要。
2、学习和研究兵役学是适应新形势,改进兵役工作的需要。
3、学习和研究兵役学是提高征兵工作水平,确保兵员质量的需要。
3、兵役学与战争动员学、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学有何区别和联系?
战争动员学与兵役学的关系
联系在于:都是独立的新兴学科,内容相互包容、互补,都具有学科自身独特的学科特点和研究任务,研究主要对象都是兵员问题。
区别在于:战争动员学是以战争动员实践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侧重研究的是“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逐行任务状态”的问题,平战转换是战争动员学灵魂。兵役学是研究兵役活动现象的本质、规律并指导兵役实践活动的学科,侧重从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角度,研究探索包括平时、战时在内的军队兵员补充和更新的相关问题。和平时期兵役工作是战争动员的基础,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兵役学的研究紧紧围绕解决武装力量的兵员补充这一核心问题而展开,战争动员学的研究紧紧围绕解决国家国防潜力转换为战争实力而展开。所以,二者研究兵员问题侧重点不同,随着学科的建设发展,各自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内容。
兵役学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学的关系
联系在于:二者相互包容、互补。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学中关于预备役兵
员来源、管理、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与兵役学相包容,需要兵役学提供理论支持,兵役学中关于预备役登记管理等方面问题又是自身研究的主要任务,其成效直接影响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质量。
区别在于:二者互相独立。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学是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储备及动员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主要任务是阐述国防后备力量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侧重研究国家常备力量以外的一切可以转换为战争实力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科技力量,其研究对象是后备力量的基础理论、相关建设、转化机制、战时应用、发展原则等方面的问题。兵役学侧重研究包括现役和预备役在内的兵役体制、兵役建设、兵役工作等问题,其任务是系统揭示兵役的本质、特点和一般规律,为兵役工作实践提供指导。
4、简述我国古、近代各时期的兵役形态及其特点。
第二章兵役制度
1、什么是兵役制度?兵役制度在国家国防建设中有何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兵役制度的概念: 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公民服兵役的制度。具体地说,是由国家用法律形式确定的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地位:1、兵役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内容;
2、兵役制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军事制度;
3、具有最高权威性,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
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作用:一是通过平时征集兵员,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补充和更替,以满足平时军队建设的需要;
二是通过对退役军官、士兵的接收安置以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和储备,为战时兵员动员打好基础;
三是通过战时兵员动员,为国家武装力量按战时编制扩编满员、组建新部队和伤亡补充输送所需兵员。
2、兵役制度有哪些基本的类型?
兵役基本制度的主要类型:强制兵制度;自由兵制度;混合兵役制度
3、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基本内容主要有:
1、平时征募制度;
2、军人服现役制度;
3、预备役制度;
4、兵员储备制度;
5、战时兵员动员制度;
6、军人优待安置制度;
7、惩处制度;
4、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
兵役制度的演变调整情况?
我国现行兵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1、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2、志愿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3、民兵制度;伴随中国革命和军队建设,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4、预备役制度。中国最早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部队。按照国防部发布的《关于组织预备役师的命令》,先后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1958年3月预备役师取消。现行的预备役制度是我国第二部兵役法颁布之后,开始建立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演变调整情况
一、从《兵役法》层面,新中国成立61年来,我国兵役法进行过两次历史性的调整,即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重新修订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部兵役法,把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初,一直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在全国开始实施依兵役法征兵;第二部兵役法,将第一部兵役法实行的单一义务兵役制,改为“实行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从兵役制度层面,新中国60年间,兵役制度经历了4次较大调整:
第一次调整(1949—1955年):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到和平建设时期的义务兵役制度。
第二次调整(1956—1984年):从完全的义务兵役制到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第三次调整(1985—1998年):从义务兵为主、志愿兵为辅的兵役制到义务兵与志愿兵地位均等的兵役制度。
第四次调整(1999年至今):从以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度到以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度。
5、简述外国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是推行募兵制,保障军队职业化。
二是调整服役期限,实行长短搭配。
三是注重新兵智力,提高兵员质量。
四是常备军规模缩小,后备军建设加强。
五是加强爱国教育,增强公民兵役意识。
六是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征募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