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工人高级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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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工人高级

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蓉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技术一级,下同)考试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统一工作程序和考核标准,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技师考试考核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技师职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人事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规范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资待遇与聘用等级(职务)挂钩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励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人队伍。

二、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中技术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工种可设置高级技师岗位。机关工勤岗位高级技师职务实行全市总量控制、统筹分配;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设置在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按总量控制,统筹分配。在国家、省新政策出台前,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总量暂按工勤人员总数的2%掌握。市本级高级技师(技术一级)职务总量的具体分配方案由成都市工考办汇总后,提交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各区(市)县的高级技师(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此原则,由各区(市)县人事局制定具体方案。

三、工种范围

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电工、电焊工、车工、钳工、铣工、水处理工、医技工、农艺工、渠道维护工、锅炉工、管道工、中式烹调工、技术监督类、勘探专业、尸体火化(整容)等。

四、评聘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申报高级技师职务考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岗位证书》并聘在该岗位工作年满5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技师(技术二级)。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1、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的具有高级工等级的技术工人在省(部)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下同)技术比赛中获得前5名,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成果证书的,可直接申报。

2、现聘为技师职务(技术二级)的技术工人,在省、市级以上技术比比赛中获得前10名,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获得省、市三等奖以上成果证书的,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职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1、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内的。

2、近5年内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3、因长期病假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服从本岗位工作安排的。

5、3年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5年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

6、其他原因不适合高级技师职务工作的。

五、考评程序

(一)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按《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试暂行办法》(成人发〔2007〕2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二)申报高级技师职务须填报《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高级技师职务评审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提供本人学历证件及人事部门核发的技师职务证书;属驾驶员工种需提供驾驶证和安全行驶记录;放宽条件申报者需提供有关参加技术比赛的获奖证书或文件。(三)高级技师职务考试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考试、技术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论文评审(答辩)。四项考试均实行百分制

的计分办法;考试成绩实行积分制,单科合格者,在下两轮内申报高级技师职务考试时,成绩有效;四项考试合格后,经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后,由成都市工考办对考评通过人员核发《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职务资格》证书。

六、综合评审

职业道德考试、技术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论文评审(答辩)均合格者,进入评审综合阶段。

(一)进入评审阶段考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高级技师职务评审表》一份(复印件无效,下同);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技术二级)资格证书;

(3)各科目考试考核成绩;

(4)获奖或参加技术竞赛取得名次的证件;

(5)主要工作业绩总结、技术成果证件等;

(6)论文。

(二)评委评审

高级技师职务资格评审按《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7〕22号)规定进行。(三)资格时效

综合评审合格、并取得了高级技师聘任资格者,待聘有效期为5年,5年后需重新申报。

七、工作纪律

各级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职务岗位考评工作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川人工〔1999〕5号),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如本文件与国家、省出台新文件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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