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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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合格供应商绩效评价的管理,通过监控供应商产品质量、交付、服务、商务状态促进其持续改善,提升工程起重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应链整体水平。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物资供应商的绩效评价管理。

3 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供应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各制造分公司、销售服务部门编制供应商评价标准,并对各制造分公司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和异常管理。

3.2 制造分公司质量部门负责按供应商质量绩效评分标准规定进行质量绩效评分,根据月度质量绩效评价结果向供应商下发质量整改、整顿通知并进行跟踪验证。负责本制造分公司供应商绩效评价汇总管理,对绩效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运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汇总绩效评价结果,处理供应商就绩效评价异常情况的申诉,并编制供应商绩效评价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3.3 制造分公司采购部门负责对供应商交付及厂内服务进行评价;并根据月度交付及厂内服务评价结果,向供应商下发交付及厂内服务整改、整顿通知并进行跟踪验证。

3.4 营销总公司服务部门负责对供应商厂外服务进行评价;并根据月度厂外服务评价结果,向供应商下发厂外服务整改、整顿通知并进行跟踪验证。

3.5 信息化部门负责在需要信息系统支持时开发和维护、使用培训供应商绩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

4 评价管理

4.1 评价标准

4.1.1供应商绩效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供应商质量绩效评分标准》、附件二《供应商交付及厂内服务绩效评分标准》、附件三《供应商商务绩效评分标准》及附件四《供应商厂外服务绩效评分标准》;

4.1.2供应商绩效评分总权重为100,其中“质量绩效评分”占50%,“交付及厂内服务绩效评分”占25%,“商务绩效评分”占5%,“厂外服务绩效评分”占20%。

4.2 评价实施

4.2.1 评价责任部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为基础,制定内部评分操作细则及评分依据原始记录表,按质量、采购(交付及厂内服务、商务评分)、服务等三个板块指定专人,按评价标准对供应商质量、交付及厂内服务、商务、厂外服务情况进行评分,确保评价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评分结果提交。

4.2.2供应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次月15日前向工起公司各制造分公司质量部门反馈或申诉(反馈或申诉时需提交经评分人员同意的书面依据),否则视为认同评价结果。

4.2.3制造分公司质量部门按月对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每月20日前编制本制造分公司供应商上月绩效评价结果汇总分析表,交制造分公司领导审批后发质量管理部、服务部门及制造分

公司质量、采购部门负责人。

4.3 评价结果运用

4.3.1 供应商绩效评价月度评分结果运用

根据供应商月度“质量”、“交付及厂内服务”、“商务”、“厂外服务”等四个单项评分结果,确定运用方案如下表:

根据供应商绩效评价每半年度综合评分结果确定运用方案:根据供应商在本制造分公司半年度综合平均得分,按“优秀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基本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四种业绩状态,由制造分公司质量部门确定运用方案如下表:

作为年度供应商授信评分的重要数据,由质量管理部汇总供应商在各制造分公司的年度综合评分结果,作为公司年度供应商授信评分70%计算授信评分。

5 附件

5.1 《供应商质量绩效评分标准》

5.2 《供应商交付及厂内服务绩效评分标准》

5.3 《供应商商务绩效评分标准》

5.4 《供应商厂外服务绩效评分标准》

5.5 《供应商绩效评分各标准条款评分及时性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生产管理部归口管理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学军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肖学军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附件1:《供应商质量绩效评分标准》外购件供应商:

备注:本项评分总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当出现总扣分超出100分时,最终得分为0分。

备注:本项评分总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当出现总扣分超出100分时,最终得分为0分。

附件2:《供应商交付及厂内服务绩效评分标准》

备注:本项评分总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当出现总扣分超出100分时,最终得分为0分。

附件3:《供应商商务绩效评分标准》

附件4:《供应商厂外售后服务绩效评分标准》

备注:

1)服务半径规定:全国(不含港、澳、台)分划分为三类地区:Ⅰ类地区:除Ⅱ类、Ⅲ类外其他国内地区;Ⅱ类地区:四川、云南、贵州、甘肃;Ⅲ类地区:西藏、青海、新疆、内蒙、黑龙江。

2)区域系数:Ⅰ类地区,§=1.0;Ⅱ类地区,§=1.15;Ⅲ类地区,§=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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