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一) 银行保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保函承诺的条件对受益人偿付。

有权向申请人或反担保人索偿。
4. 通知行(Advising Bank)
也称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是受担保 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
责 任 权 力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确认保函的真实性

有权收取转递手续费
5. 转开行(Reissuing Bank)
启示2
本案例给予受益人什么样的启示在于: ①保函本身的真实性、有效性直接影响到 受益人的权益,因此接受保函时须仔细审核, 尤其是索偿条件; ②担保行的资信情况应有所了解,最好是 资信较高的银行或知名大银行, 从而切实保障 自身的权益。
2.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与申请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责 任
履行其在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

权 力
索赔条件具备时,有权按保函 规定向担保行索取款项。

3. 担保人(Guarantor)
也叫保证人,是根据申请人要求开立保函的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责 任 权 力

按照申请书开出保函;
基本合约 保函所依据的交易合同、标书或协议等,作为 判断交易双方是否违约的依据。 担保金额、货币名称 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 限额,可以用具体金额表示,也可以用有关合同 金额的百分率表示。
第六章
付款条件
第一节
也称索偿条件,表明担保行负责在什么条件下, 凭受益人提供何种单据、证明向受益人付款。 减额条款 承包保函中常见减额条款,即建筑工程到某一 阶段可自动减额,保函中应规定凭以减额的单据。
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1% ~5% ( 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 ,投标保函自开出之 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开标日后 15天止。若投标人中 标,则保函效期自动延长至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并提交规定的履约保函为止。
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 1.申请人(Applicant) 2.受益人(Beneficiary) 3.担保人(Guarantor)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5.转开行(Reissuing Bank)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7.反担保人(Counter-Guarantor)
基本合约
3
4
基本栏目包括:
1)保函的编号及开立日期。 2)保函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受益人、担保行、 通知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保函的种类,如注明是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等. 4.保函的有效期,包括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注意 :保函到期后应立即办理撤销手续,因为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保函不得失效,撤销保函可以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1. 作为合同价款或费用支付的保证作用; 2. 作为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补偿的工具 或对违约方的惩罚手段。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借款保函 资金交易 付款类保函 透支保函 进口付款保函
商品交易
其他交易
银 行 保 函
租赁保函 关税保函 保释金保函
信用类保函 量 补偿贸易:易货、对销,回购
合约保函:投标、履约、预付款、维修、质
案例分析
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 即付质量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 大利丙公司,注明保函适用《URDG 458》。 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 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乙遂于2004年8月 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 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 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 下款项。 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甲银行 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而无法付款 。
4. 关于支付依据 信用证是单据业务不管事实;独立性保函与信 用证相同,从属性保函与事实相关,而且保函要求 的单据与信用证不同。 5. 关于单据处理 保函和信用证项下对单据的处理相同,均仅要 求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真伪。
第二节 银行保函的内容和条款
一、主要内容
2 基本栏目 减额条款 5 付款条件 1 担保金额、 货币名称 主要条款 6
(二)银行保函的性质
1. 独立性保函(Independent Guarantee) • 独立性保函是根据基础合同开出的,但不依附 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担保文 件。
• 银行在独立性保函中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即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 须付款,而不管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无须调 查合同履行的事实。
责任 权力

与担保人同责。

赔付后,有权向担保行索偿。
7.反担保人(Counter-Guarantor)
反担保是指由反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 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承诺当担保人在申请 人违约后作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提供 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保人的 一切损失。
责任

与担保人同责。
4. 责任递减条款 也称减额条款,指在保函中规定,担保银行的 付款责任将随着申请人的履约或担保行的付款而相 应递减。 在承包保函中减额条款是常见的,即建筑工程 到某一阶段即可自动减额,保函中也应规定凭以减 额的单据。
三、有关保函的国际惯例和法规
1.《合同保证统一规则》(简称URCG325) 2.《见索即偿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458)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境内机构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 担保管理办法》
2. 索偿条件 表明担保行负责在何种条件下,凭受益人提交 的何种单据、证明文件向受益人付款。
3. 见索即付条款 即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或证明 文件,担保行立即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违约的 事实 。 1992年4月,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颁布了《 见索即偿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458》,明 确规定由受益人提交索赔书及保函中规定的单据或 文件向担保银行索赔。
二、银行保函的主要条款
1. 担保责任 指担保行所承诺的担保责任,即担保申请人应 履行与受益人合约中规定的义务。同时,应列明受 益人应履行的合约义务。 例如,在投标保函中,担保行保证投标人在投 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或修改原报价,中标后保 证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在招标方规定的日期内提交 履约保函。否则,担保行按保函的金额向招标方赔 偿。
第十二章
第一节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概述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 (一)保函的定义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为L/G), 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 面保证文件,以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保证,只 要其履行了合约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就可获得 相应的款项,或保证申请人履行合约中规定的 责任义务,若其违约,受益人即可获得赔偿。 因此,保函必须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 及担保行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的承诺。
2. 从属性保函(Accessory Guarantee)
• 从属性保函是基础业务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 其法律效力随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 在从属性保函下,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即担保行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赖于委托人在基 础业务合同下的责任义务。委托人违约时,担保 行才负责赔偿。
(三)银行保函的作用
试问: 1. 本案例中,甲银行作为担保行在受益人发出 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时,应该如何处理索偿? 2. 本案例给予受益人什么样的启示?
分析1
甲银行作为担保行在受益人发出保函项下 的索偿通知时,应该审核是否在保函有效期 内、所提交的单据和证明是否符合保函索偿 条件。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甲银行作为见索 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人,就必须在合理时 间内做出赔付。 而本案例中甲银行的行为是不顾自身的信 用受损,片面维护本国申请人丙公司的不当 利益,最终将会自食其果。
例如: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 Bid Bond)
又称投标保证书或投标担保。它是银行根据 投标人(保函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方(保函受益 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以保证投标人在 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或修改原报价,中 标后保证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在招标方规定的 日期内提交履约保函。否则,担保行按保函的 金额向招标方赔偿。
启示
2. 转开保函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申请人A 和反担保行丙银行必须仔细调查了解受益人和转 开行乙银行的资信状况,以免其相互勾结提出无 理索赔。在委托转开行乙银行开立保函时,必须 小心谨慎,特别是对保函的有效期和索赔条件做 出明确指示。在发生无理索赔时,应该据理力争, 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1. 关于银行信用 二者均为银行信用,但保函是用银行信用补充 商业信用;信用证是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2. 与交易合同的关系 二者均以交易合同为开立依据,但信用证是独 立文件;保函可分为独立与从属两种。 3. 关于付款责任 二者银行均有付款责任,但信用证下银行为第 一性付款人且一定付款;保函下银行为第二性付款 人,且不一定发生支付。
1. 转开保函的担保行乙银行向反担保行丙 银行提出的索赔要求合理吗? 2. 本案例给保函申请人A公司和反担保行 丙银行带来什么样的启示?
开立反担保函
丙银行
申请开立 反担保函
乙银行
开立担保函
A出口公司
履行合约
B进口公司
分析
1. 转开保函的担保行乙银行向反担保行丙银 行提出的索赔要求明显无理。因为: ①保函已于2005年5月10日到期; ②申请人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 ③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 B 进口商未能提 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所以保函受益人无权 得到赔付。
1. 申请人(Applicant)
也称委托人(Principal),向银行提出申请,要 求出具保函的一方,也是与受益人订立货物买卖、 劳务合作、资金借贷或其他商务合同的执行人和 债务人。
其主要责任: 履行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在担保行向受益人做出赔付后,偿还担保行所 作赔付; 负担保函项下的费用及利息。
是凭反担保函中担保人的指示,向受益人开 出保函的受益人所在地银行。
责 任
权 力

承担起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有权拒绝担保人要其转开保函的 要求,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赔付后,有权凭反担保函向反担 保人索偿。

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对保函加具 保兑的银行,或称第二担保人,一般为受益人 所在地的大银行。
赔付后,有权向申请人索偿。
权力

案例分析
丙银行根据A公司申请向乙银行开出反担保函,到期 日05.5.10,委托乙银行向B商开立履约保函,索赔条件是 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文件。 5月2日,丙银行收到乙银行来电要求保函展期3个月。 丙银行征求申请人意见后予以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证 实A公司已于4月30日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 5月15日,乙银行向丙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 提交了甲公司违约证明,并且乙银行已经赔付受益人,故 丙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 丙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因为保函已于2005年5 月10日到期,申请人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合约义务,并且在 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 B进口商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 单据,无权得到赔付。请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