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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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豫财社[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0]11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豫财办[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财办〔2003〕1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将我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四条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豫财会〔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豫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23年12月16日附件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紧紧围绕省委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战略部署,锚定“两个确保”,全面实施“十大战略”,坚持高端引领、创新机制、以用为本、服务发展,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知识结构优化、专业造诣较深、科学运用市场逻辑的高端会计专业人才,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一)培养目标从2024年起,争取用10年的时间,在我省培养造就50名左右精于财务会计管理、专业能力卓越、综合素质优良、视野开阔、创新能力强且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500名左右专业扎实、勇于创新、发展潜力大、业绩显著的省级高端会计人才,推动我省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与公信度,财政厅党组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适当时候将对各单位明确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厅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厅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厅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财政厅决定的事项,以致影响财政工作和全局利益,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引起机关干部群众强烈不满的;(四)组织人事部门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拟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见,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五)在宣传教育、党员发展、党费(工会会费、捐款)管理等党务工作中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六)在保密、新闻披露、信访处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等工作中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七)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流行、重大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八)在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财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九)制定涉及民生的财政政策或决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在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时,越权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在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办理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财政资金被套取、截留、挪用,造成刑事案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二)对应当按时限拨付的财政资金,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及时拨付,或由于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规定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不按法律法规办理供应商投诉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四)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违规征收、上缴、存储、稽查政府非税收入,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隐匿非税收入,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五)违规办理地方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减免退缓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十六)在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失误,或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十七)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拖延、刁难或吃、拿、卡、要等严重问题的;(十八)在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等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发生试题、试卷等丢失、泄密情况、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以及其他重大徇私舞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九)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十)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二十一)在财政票据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问题的;(二十二)在财政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中越权、行政不作为、执法不规范,收受贿赂、故意庇护财政违法行为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二十三)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中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等方面的作用,为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强化反腐倡廉源头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树立“大监督”理念。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各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树立管理就是监督、人人都是监督主体的“大监督”理念。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旅││不包括出租小汽││级别││游船)││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一等舱│头等舱或公│凭据报销│││ 、软卧)││务舱││├───────────────┼─────┼─────┼─────┼───────┤│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软席(软座│二等舱│普通舱(经│凭据报销││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 、软卧)││济舱)│││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豫人社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现将《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0月18日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六月七日附件: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接受各行政村(含社区、村民组,下同)的委托,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实行统一管理的乡镇财政所、“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农经站等机构。

第三条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保持财务审批权和经济活动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

二、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出纳、会计和审核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豫卫规财〔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规财〔2011〕159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职责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成本费用管理第五章基本建设项目报表管理与竣工财务决算第六章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档案管理第七章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河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卫生系统所有实施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包括年度内安排下达基本建设投资任务、当年虽未安排投资计划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以及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编制竣工决算和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机构,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豫财税政[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13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财法[2011]14号),参照《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及省政府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制定或者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定财政厅机关及财政厅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对特定的人或者事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文件;(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豫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豫财税政[2011]84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8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行为,我厅对2011年9月3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和失效33个文件。

具体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见《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3]9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深化省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财政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财政性资金收缴、支付和存储的基本规范,是预算执行的制度性保障。

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环节多,效率低,监管困难。

突出的弊端是收入不能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资金流程长,截留、挪用、乱支乱用屡禁不止,有限的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

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核心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国库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平台,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运转效率低、漏洞多的状况,减少财政性资金在国库之外的运转环节、滞留时间和滞留规模,解决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和财政资金调度困难等问题,提高财政资金流动效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豫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9日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管理,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的职业培训活动。

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其中SIYB培训分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第三条创业培训的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家庭子女(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库[2004]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库[2004]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库〔2004〕12号)省直各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郑州市市区,市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省监察厅、审计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省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省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省财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豫政办[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1]6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1]6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2011〕6号)省直各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各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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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人员
【发文字号】豫财会[2010]2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会﹝2010﹞2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全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和《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会[2005]第51号)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
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会计工作,不得享受有关会计方面的待遇。

第五条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

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导下,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编写教材,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农村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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