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广东省]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2.06.29
【实施日期】 2012.06.29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 年 6 月 29 日以粤发改投资〔2012〕642 号发布 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明确选择代 建
单位的条件和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是指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 择项目代建单位的行为。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 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
标
法
〉
。
第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是招标人,依法组织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工作。省监察机关依法对代 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省财政部门依法对代建单位招标 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依 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 投资少于 3000 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对于捆 绑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建设类型、行业特点、建设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对于按规
2
定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招 标人根据批复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 招标。
第七条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招标
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代理机构除应符
合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招(一)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
(三)近 3 年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因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被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文件 编制、招标公告发布、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事项,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招标代理 费用。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及有关附件,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质量、工期等控制目标,项目 前期审批文件等; (二)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有关程序和方法;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项目代建管理要求;
(六)经批准的项目使用需求及功能配置需求; (七)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指 定媒体中选择一家网站和至少一家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约能力;
(
二)具有相应专
业
的
一
级以上(
含一级)
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 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六)近 3 年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因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被行政处 罚或行政处分;
(七)承担涉密工程代建工作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保密工作条件。 招标人可按照上述基本条件要求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对投标人条件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投标函;
(四)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
(五)项目管理和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管理架构和人员配置方案,项目代建实施方案, 实现工程投资、质量、工期等控制目标的具体措施方案;
(六)企业资信情况,包括从事代建业务或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的经验和业绩、企业经营 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评价等;
(
七)联合体协
议
(限采取
联合
体。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列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 形。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代建服务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第十四条 投标阶段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 少于二十日,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
条
开标
、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
数为七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内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重点评估投标单位的资信和项目管理能力,主要
包括:资产及信用情况,建设工程管理经验和业绩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组织
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的措施和能力,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措施和能力,履约和承担
投资风险的能力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
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
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招标人一般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十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最长不
得超过三十日。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即成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在履行代建合同期间享有与项目建设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在合同期间取代项目使用单位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项目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