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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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农技协)组织建设,推动各行业技术交流、产业服务工作,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技术交流中心。

为规范技术交流中心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国农技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国农技协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交流中心),是根据《中国农技协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承担本会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是公益性技术交流平台;不具有法人资格,须挂靠在可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名称:中国农技协××技术交流中心。

第二条技术交流中心的任务是: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安排布置的任务;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以下活动:
1. 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
2.开展技术服务、咨询等工作;
3.与《中国农技协章程》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技术交流中心不得从事一切营利性经营活动。

1.技术交流中心开展业务工作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
2.重大活动须报经本会批准。

第四条申请设立技术交流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可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单位和部门;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固定的工作人员;
3.在本专业(行业)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和示范带头作用;
4.内部管理规范,经地方(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科协支持、认可;
5.中国农技协团体会员。

第五条申请设立程序:
1.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经省级科协(农技协)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 中国农技协收到申请书后,由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在60天内出具是否同意设立意见;
4. 报中国农技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技术交流中心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人选协商产生,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任期4年。

任期届满,连任需另行报批。

第七条技术交流中心实行双重管理,业
务接受中国农技协领导;技术交流中心工作人员的行政、财务、人事、党务等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中国农技协对技术交流中心进行年度检查审核,具体事宜由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九条技术交流中心的日常工作由主任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条技术交流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技术交流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予以撤销或注销:
1.技术交流中心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技术交流中心长期未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本会委托任务的;
3. 技术交流中心拒绝参加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4.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十二条撤销或注销的决定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会)批准。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中心因工作需要制印章,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刻制。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经2008年12月11日中国农技协2008年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项,由中国农技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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