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合同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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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合同
编号:
甲方(申请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邮编:
住所地: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传真:
乙方(押汇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邮编: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二○二一年制
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三、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目录
一、进口押汇
二、还款
三、甲方权利义务
四、乙方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措施
六、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争议解决及送达地址确认
八、其他
九、签署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进口押汇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

一、进口押汇
1.1 押汇本金(大写):;(小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币种:。

用途:。

1.2 押汇手续费(大写):;(小写)。

币种:。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押汇手续费: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通过交纳。

□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账户(账号:)中扣收。

□其他方式:。

1.3 保证金(大写):;(小写)。

币种:。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证金:
□通过将保证金划入/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外币账户(账号:)直接将保证金划入甲方
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1.4 押汇期限:□月/□天,自乙方支付押汇款项之日起连续计算。

进口项下货物出售款项在押汇到期日前全部收妥的,乙方有权以货款收妥之日作为押汇到期日。

1.5 押汇种类:
□信用证
信用证号码:
信用证的期限:
开证行名称:
寄单编号:
单据金额:
发票号:
□托收
托收编号:
代收行名称: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对托收行指示:
1.6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1.7 担保
1.7.1 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如下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7.2 担保人与乙方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编号为:。

1.7.3 本合同签订后补充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

1.8 甲方提款的先决条件
1.8.1 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1.8.2 甲方财务状况没有出现可能危害、延误或阻止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不利变化;
1.8.3 没有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1.8.4 担保持续有效,物保或人保没有发生对乙方不利的变化;
1.8.5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开立有关账户;
1.8.6 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1.9甲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民间融资余额为万元。

1.10 甲方承诺
□不属于《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属于《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甲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二、还款
2.1 甲方承诺进口项下货物销售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押汇融资。

2.2 押汇利息
2.2.1 人民币利率
□固定利率
按□合同签订日/□实际放款日最近一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五年期以上/□) %□加/□减基点(1基点为年化率0.01%),押汇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浮动利率
按□合同签订日/□实际放款日最近一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五年期以上/□) %□加/□减基点(1基点为年化率0.01%)。

押汇期限内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约定为(□次月1日/□次季1日/□次半年1日/□次年1月1日),按重定价日最近一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数,加减基点数保持不变,分段计息,乙方不再另行通知。

2.2.2 外币利率
□固定利率,年利率%;
□按照□合同签订日/□实际放款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浮动周期为个月的年期以内的(填写货币种类)贷款利率计息。

□押汇日个月的□LIBOR/□HIBOR/□TIBOR+ 基点(1基点为年化率0.01%)。

2.2.3 利息支付方式:
□按缴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其他。

逾期加收50%,挪用加收100%,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到期一次性付息。

逾期加收50%,挪用加收100%,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2.4 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开始计算(日利率=年利率
/360),押汇期限届满,利随本清。

经乙方书面同意提前还款的,可按实际天数计息。

2.3 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号:
为本合同项下押汇的还款账户,甲方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押汇本息。

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乙方可将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任意分支行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资金扣收用于归还押汇本息。

账户币种与押汇币种不同的,按还款当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2.4 提前还款:甲方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即不可撤销。

同时,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按贷款剩余期间应缴纳贷款利息的 %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按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不缴纳违约金。

2.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诉讼/□仲裁/□其他,具体约定详见本合同第7.1条。

2.6 甲方通讯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
乙方通讯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

2.7 合同份数:。

2.8 合同无另外约定时,本合同项下的押汇手续费、利
息均为含税金额,增值税税率为税务政策规定的税率,并随税务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2.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对融资利率、基准利率确定方式、计结息方式及利率浮动幅度等进行管制、干预,以致必须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或结息方式进行调整,甲方同意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即可按照国家的最新规定对合同利率条款进行修改。

2.10 甲方依约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同时授权乙方从甲方保证金及押汇还款账户中扣收还款。

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还款及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将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任意分支行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资金扣收用于还款及支付违约金。

账户币种与押汇本金币种不同的,按还款当日**银行股有份限公司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三、甲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享有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

3.2 依规定或约定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押汇手续费、利息等,每期还款应于还款日17:30前将还款足额存入指定还款账户。

3.3 甲方承诺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并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基础交易情况、出口项下货物销售情况及甲方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交任何文件均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3.4 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补充担保。

3.5 若进口项下货物销售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3.6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全部押汇本息。

3.7 严格遵守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监督,并提交相关报告。

3.8 甲方履行付息等义务后,可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总分支汇总纳税单位,乙方提供发票的开票单位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级分支行,甲方均予认可。

3.9 如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免税手续,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适用增值税免税,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3.10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
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3.11 甲方向乙方承诺,押汇期间若民间融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金额、出借人、担保方式、还款状况如展期或逾期等)发生变动,将于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乙方。

3.12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进口押汇业务下的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进口押汇业务下的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押汇融资时止。

3.13 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押汇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第三人时,应向第三人表明此种身份。

3.14 货物在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对该货物按货物的市价投保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险单正本上列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如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3.15 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货币方式或低于市场价处理该货物。

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到任何留置权的约束。

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即将该货物的账目、任何销售收入或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的详细情况提交给乙方;乙方有权随时进入仓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者重新占有该货物。

3.17 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四、乙方权利义务
4.1 根据乙方有关进口押汇的业务监管需要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资信材料,有权查阅甲方经营财务相关凭证,包括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材料及其他乙方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4.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账户上划拨应收的所有款项。

4.3 乙方有权对甲方逃避监督,拖欠保证金、押汇手续费、利息或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社会予以通报,有权通过传媒公告催收。

4.4 依约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押汇本金(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的除外)。

4.5 乙方在办理押汇业务中掌握甲方的资信材料应当保密,但有权依法依规向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接受合法查询。

4.6 有权对甲方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情况予以监督,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防控报告。

4.7 甲方同意乙方授权或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的权利等)。

4.8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如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抵押土地新建房屋未纳入抵押物范围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补充担保。

4.9 乙方依照其业务规定和国际商会的有关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处理有关单证和国际结算事宜,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措施
5.1 发生如下情形时,为甲方违约:
5.1.1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

5.1.2 未按期、足额偿还押汇本息。

5.1.3 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资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1.4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5.1.5 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发生预期违约,或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或担保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5.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提前经乙方书面同意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权变更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5.1.7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真实,或者甲方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承诺的。

5.1.8 甲方或担保人在乙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1.9 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
业执照、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或其他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

5.1.10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及/或其实际控制人及/或其主要投资者及/或其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被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调查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境外、失踪、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或者出现严重负面新闻报道,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到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5.1.11 甲方利用与相关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乙方押汇本金,或通过关联交易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的。

5.1.12 甲方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征收、没收或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

5.1.1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如实告知民间融资余额或押汇期间民间融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金额、出借人、担保方式、展期、还款状况如展期或逾期等)发生变动,未及时如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

5.1.14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如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抵押土地新建房屋未纳入抵押物范围等,甲方未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1.15 抵质押人未在抵质押物满足抵质押权登记条件后及时配合乙方签署抵质押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

5.1.16 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行为。

5.1.17 甲方发生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2 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
5.2.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5.2.2 宣布本合同项下押汇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押汇本息。

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被担保债权币种不同时,按还款当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如甲方在乙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存在多笔债务,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将扣划资金用于归还任一或多笔债务以及扣划资金的冲抵顺序。

5.2.3 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押汇本金或利息的,就欠付本金自逾期之日(含该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甲方逾期之日(含该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5.2.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押汇的,就挪用押汇本金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押汇之日(含该日)起按贷款利率上浮【100%】(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押汇本金期间未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5.2.5 复利的计算基数包括期内逾期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已产生的复利等,逾期后复利计算方式为:复利=(到期应付未付利息+到期应付未付逾期罚息+到期应付未付挪用罚息+已产生的复利)*逾期利率/360*计息天数。

5.2.6 甲方发生未按期偿还押汇本息、未按约定用途使
用押汇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就押汇本金自其他违约行为发生之日(含该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含该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

5.2.7 乙方向甲方计收罚息、复利并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5.2.8 若甲方同时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乙方只能择其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2.9 行使担保物权。

5.2.10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2.11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5.3 甲方违约时,应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押汇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仲裁、诉讼、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律师费计收按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省份律师收费标准的上限确定。

六、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押汇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6.2 本合同生效后,除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履行。

七、争议解决及送达地址确认
7.1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7.1.1 诉讼:向乙方所在地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2 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7.2 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
7.2.1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第2.6条留存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诉讼、仲裁、执行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7.2.2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7.2.3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相对方和法院、仲裁机构递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程序解决)。

7.2.4 合同双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7.2.5 合同双方均明知:因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7.3 本合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
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签署
甲方在此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清楚相应法律后果。

其中有关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承担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内容,乙方已按甲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并充分说明,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

(以下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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