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技术规范河南标准2020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质遗迹保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地质遗迹保护工程的目的、任务、内容、技术方法、成果评审验收及成果资料汇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技术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Z/T 0303—2017 地质遗迹调查规范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要地质遗迹
经过专家鉴评,被评为Ⅰ级(世界级)、Ⅱ级(国家级)、Ⅲ级(省级)的各类地质遗迹。专家鉴评按照DZ/T 0303—2017 行业标准执行。
3.2
地质遗迹完整性
出露的地质遗迹反映的地质现象,地质科学内涵知识系统、完整。
3.3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在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地质遗迹类型、等级、分布、特征等,编制的一定时期内对重要地质遗迹实施有效保护,做出的各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安排计划。
3.4
地质遗迹保护工程
为保护重要地质遗迹,实施的各种工程技术手段和措施。
3.5
地质遗迹保护区
为有效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根据三个以上地质遗迹出露点,划定的连续分布较大保护边界范围的区域。
3.6
地质遗迹保护段
为有效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根据二个地质遗迹出露点,划定的连续分布较小边界范围的区域。
3.7
地质遗迹保护点
为有效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根据单独的地质遗迹出露点,划定的最小保护边界范围的区域。
4 目的任务、原则和要求
4.1 工作目的任务
4.1.1 工作目的
为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为确保地质遗迹保护工程质量、有效保护和管理地质遗迹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地质遗迹在地质科研、地质勘查、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实现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的利用。
4.1.2 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a)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工作区已有的与地质遗迹相关的资料,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对象;
b)对已经确定的地质遗迹保护对象,进行实地核查,确定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名录;
c)对地质遗迹保护对象实地勘查,查明工作区地形地貌、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条件,划
定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的实施保护边界范围;
d)编写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编绘规划图件、编制规划表格;
e)编制地质遗迹保护工程设计,编写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要求;
f)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4.2 保护工作原则
地质遗迹保护技术工作,应遵守对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的原则。
4.3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a) 地质遗迹保护技术工作在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基础上开展工作。
b) 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的确定应科学合理准确,划定的保护区、保护段、保护点,应能保护地质
遗迹的科学性、完整性;
c)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因地制宜符合实际情况,提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划方案具有可操作
性;
d) 地质遗迹保护工程采用保护技术工程与保护工程实施条件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4.4 工作内容
4.4.1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包括资料搜集与分析、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确定,实地划定保护对象边界范围,制定地质遗迹保护职责和措施等,规划编制包括编写文本、规划编制说明,编绘规划图件,规划评审等工作内容。
4.4.2 地质遗迹保护工程
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包括资料搜集与分析、野外实地勘查、了解保护工程实施条件、保护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及工程监理、保护工程验收等工作内容。
5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5.1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类型
按照行政管辖区域范围级别划分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类型,分为省级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省辖市级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县级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根据基础地质大类地质遗迹类型划分为重要化石产地、重要岩矿石产地、地层剖面、构造剖面、岩石剖面专项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5.2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基础研究
5.2.1 规划前期资料收集与分析
全面系统搜集工作区内已有的相关地质遗迹资料,包括自然地理、经济地理、地形地貌、区域地质、古生物化石、地质构造、矿产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遥感影像、旅游资源等基础资料;了解和分析研究工作区地质遗迹类型、数量、等级、分布及保护利用现状;为初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对象名录提供科学依据。
5.2.2 地质遗迹调查
按照DZ/T 0303—2017 对规划区内地质遗迹进行调查。
5.2.3 地质遗迹保护名录确定
对本级行政管辖区域内重要地质遗迹,按照地质遗迹鉴评标准,组织专家鉴评,鉴评通过的重要地质遗迹,按照地质遗迹名称、类型、等级、位置、保护范围边界及面积,予以公布,即是确定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填写地质遗迹保护名录表,见附录A。
5.3 规划指导思想
适用于为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职能提供科学依据,按照省、省辖市、县(区)行政区划范围,规划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段、保护点、或规划建立地质公园等4种保护类型,有利于各级政府部门落实保护管理地质遗迹的职责,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5.4 规划依据
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5.5 规划目标任务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目标是实施相应的保护技术手段和保护措施,使各级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重要地质遗迹得到有效保护;规划任务是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等级,划定地质遗迹保护区边界范围,划分地质遗迹保护区级别,采取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各种地质遗迹保护措施。
5.6 规划主要内容
5.6.1 地质遗迹保护对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