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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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培养硕士生的直接责任人,导师的遴选、管理和考核是保障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导师工作科学化,充分调动导师的积极性,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

第二条导师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相关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硕士生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培养硕士生有高度的责任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2、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前能完成一届硕士生的指导工作;

3、1957年以后出生的副高职称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无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需有一年以上参与指导硕士生工作经验;

4、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有与所指导硕士生的学科相关的学术成果,具有以重庆邮电大学名义(外聘导师除外)承担并与指导硕士生的学科相关的在研科研项目,或已进入相应研究团队且有科研经费支撑;

5、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生的工作。

第三条外聘导师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具备校内导师的基本条件;

2、与我校有相对稳定的科研合作;

3、原则上需确定一名我校该学科导师为协助导师。

第四条导师遴选程序

1、申报导师,需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按一级学科填写《重庆邮电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应仅填写教师本人在该一级学科研究范围内的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并将《申请表》交学科所在学位分

委员会;

2、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对《申请表》逐一评审,并就是否同意新增导师进行投票表决,将评审和投票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新增导师名单和对应学科进行审批;

4、校学位委员会已批准的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拟在批准学科以外的学科招收硕士生,需按本办法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和遴选。

第三章导师招生计划的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招生计划的申报

1、只有经过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导师才能申报在批准的学科独立招收硕士生;

2、年龄要求:截止至当年6月30日止,原则上应距退休时间不少于三年;

3、导师工作态度、在读硕士生人数和指导情况、在研科研项目情况等作为指导硕士生人数的依据;

4、每位导师每年招生的总数不得超过8人(含作为外聘导师的校内协助导师指导硕士生数);新增导师第一年招生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5、每位导师每年招生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

第六条招生计划的审核

1、拟招收硕士生的导师需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填写《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生导师拟指导硕士生计划表》(《计划表》中应包括拟在各学科招生人数、目前指导硕士生情况和在研科研项目情况等信息),并分别一式两份送各学科所属学院;

2、学院对是否同意本年度分配指导硕士生,以及指导人数进行审核(学院核定的各导师在学科指导人数的总和应大致等于该学科本年度的招生计划),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招生条件和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进行跨学院复核,并确定招生计划。

第四章导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导师(外聘导师)工作职责

1、对硕士生的培养质量高度负责,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关心硕士生的思想品德,并在严谨治学、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硕士生严格要求,配合、协助硕士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硕士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2、在研究生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硕士生的招生宣传与选拔工作,积极承担硕士生培养任务;

3、参与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按时制定每学年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负责指导硕士生选课,定期检查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承担硕士生的教学任务或学术讲座,为硕士生授课或举办学科前沿讲座;

4、指导硕士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并按要求时间组织硕士生开题;帮助硕士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研究条件和经费;负责修改、审定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组织毕业答辩;

5、进行硕士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要及时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

6、掌握并支配指导硕士生业务经费,教育学生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杜绝不合理开支;

7、配合做好毕业硕士生的思想总结、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硕士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

8、开展硕士生教育的改革与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硕士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硕士生的培养工作,探索有中国特色、符合本校特点的硕士生培养模式。积极编撰硕士生教材;

第八条参与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参与指导教师应认真协助导师开展硕士生教育和指导工作。其工作量应由学科所在学院应予以认可;

第九条校内协助导师工作职责

外聘导师的校内协助导师应负责硕士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外聘导师的联系,注重指导工作的衔接。其工作量应由学科所在学院应予以认可。

第五章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硕士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导师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将已落实的指导

硕士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学院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研究生部备案;离校在半年或半年以上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所指导硕士生的“代指导”导师或更换导师手续,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硕士生在校期间,导师原则上不能更换;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时,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后可予以更换,但需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导师能履行工作职责,很好地完成培养任务或做出显著成绩,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停招收硕士生:

1、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硕士生论文选题、论证和实验研究不重视,学生反映强烈,经调查属实者;

2、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课题不稳定等原因,导致硕士生不能按时毕业;

3、招生当年不具有以重庆邮电大学名义(外聘导师除外)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没有进入相应研究团队且没有科研经费支撑。

第十四条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章制度,经多次劝告无效;

2、学术把关不严导致出现严重学术道德问题;

3、因个人原因连续三年未在批准招生资格的一级学科招生,取消该一级学科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暂停导师招收硕士生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依据导师考核情况作出决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被暂停招收硕士生的导师,拟恢复招收硕士生,需于次年按申报招生计划的条件和程序申报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导师资格的取消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依据导师考核情况提出建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被取消了导师资格的教师,拟恢复招收硕士生,需按本办法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和遴选。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

附件一:《重庆邮电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拟指导硕士生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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