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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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的利益, 显然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个 别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围,不仅与共益债务的性质不符合,而且违反了债权平 等原则, 使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地位, 此债权因合同继续履行而得到优先清偿, 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 务为共益债务。对此新破产法第 42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 。 因此,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于已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发生的实 际清理修复费用(如污染治理费),应有资格获得共益债权优先权,而无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 还是破产申请后。 以上就是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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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企业破产后通过法律渠道处理财产清算和债务清算, 共益债务的清偿是发生在破产案件 受理后,为保证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普通债券是针对破产人对财产的请求权,共益债务的 清偿顺序是要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那么,共益债务和普通债务有哪些区别 一、什么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 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普通债权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 普通债权产生 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 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 内向管理人申报, 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 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 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 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笔者以为此说并无根据,债权人
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 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三、如何区分共益债务 1、 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案 件受理后, 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等等, 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 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费用是破产法规定的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应列入 破产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费用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持或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发生 的费用,应属共益债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这些费用非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常规性 支出和程序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往往难以预测的非常规性支出,与破产费用的性质不符; 其次,这些费用支出的目的主要为了维持、增益债务人财产,如不支出,并非破产程序无法 进行,而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受损,或者应增加者不能得到增加。因此,将上述费用列 入共益债务比较恰当,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和本质。 2、 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 法第 42 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 观点认为,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该共益债务不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 仅指继续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另一种观点 认为,为减少相对人的履行风险,鼓励相对人配合管理人的请求,该共益债务应包括已经产 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 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它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而非个别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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