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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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1)肠道门诊应设诊疗室、观察室、药房以及专用厕所,配备专(兼)职医、护、检验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

(2)腹泻病人就诊时,必须按照肠道传染病专用登记本项目详细登记,不得漏项,住址要填到最小单位。

(3)坚持逢泻必检,- -律使用- -次性肛管采集大便,做霍乱、痢疾“双培养”,培养率为100%。

(4)水泻严重患者一律进行严密观察治疗。

(5)发现甲、乙类传染病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上报保健科,每周将腹泻就诊人数及培养情况报告保健科,保健科每月向市、区控制中心网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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