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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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
来说,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 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或 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 1、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 2、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
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形
。各国处于社会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规定不予宣 告破产的特殊情形。我国企业破法第三条第二、 三款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由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 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它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 偿债务的。
我国的破产立法
(一)我国破产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破产法,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于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法经1991年4月9日第 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4、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发的破产行政法规、规章。主要有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 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财政部发布了《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 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7月5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 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行企业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该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当债务人是国有企业时, 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1、审查和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是否达到破 产界限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 级法院提起上诉。
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务人 并发布公告。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 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 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破产法律制度
引言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破产与破产法的含 义;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 议的组成 和职权;和解与整顿;破产宣 告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律责任。
小结
本章的重点是:破产的条件;债 权申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 构成;破产财产的分配。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上的破产? 2、如何进行破产分配?
5、有关破产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深圳、沈阳等地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企业破产法规。 这些法规在不违背全国性破产法规的前提下,适用于当地的企业破产案件。此外,我国公司法、 企业法中也有关于公司、企业的破产和清算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的组 成部分。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法所指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 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破产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 2、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 的执行程序。 3、破产程序是一种终结债务人主体资格 的程序。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裁定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各国破产原因立法原则大 致有两类:一是破产概括主义,支付”等术语来定义 破产原因。二是破产列举主义。
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采用概括主义。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
3、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7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破产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的适用
1、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根据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 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适用民事诉 讼法中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wk.baidu.com(二)申请形式及申报材料
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债权 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 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有关证据。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亏 损情况说明;(2)会计报表;(3)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 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 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 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