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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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原料供应商的管理,保证原料供应商的合法性和挑选合格供应商提供依据,确保原料供应商的质量和数量,对供应商进行阶段性的评估与考核,从而有效保证质量的稳定性,保证本公司使用的原料安全、质优和追溯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的供应商泛指一切可以向公司提供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原料、包装耗材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使用。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价与再评价,并对供应商的供货情况进行评价与再评价;
2、制造部部长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最后审批。
第二章供应商评价与再评价
第一条供应商评价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信誉可靠、产品合法、质优价廉为评审依据,选择合格的原料供应商。
第二条供应商选择、评价及再评价流程
1、生产管理部按公司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根据关键原料的一致性、符合性和有效性原则,收集符合供货条件的供应商信息、资质等资料,并
对所收集的供应商信息、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2、生产管理部在品管部的配合下对经过初步筛选的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诚信度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考核、评估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填写《供方评价表》。
3、将经过筛选的合格供应上报制造部部长审核,将通过制造部部长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录入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单》之中,归入档案,妥善保存。
4、采购担当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供货质量、到货及时性随时记录,并填写《合格供方供货明细》。以便对供应商随时评价、每年再评价。
第三条评价内容
评价供应商主要针对其资质、诚信、产品质量、供货保障能力等,对影响程度不同的采购产品可采用不同的评价准则。公司在评价供应商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因素:
1、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后续服务、历史业绩等;
2、供应商的诚信度、保障能力;
3、来自外部方面的信息(如同行的评价、主管部门的推荐、第三方认证等);
4、若涉及采购产品中有强制性认证的,还应有认证的证书和质量证明等。
第四条评价与再评价频率
1、随时评价:对新入选供应商或已经入选但供应的原料质量不够稳定,或信誉、能力一般的供应商应该随时进行评价。
2、年度再评价:公司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再评价,对供应能力、质量信誉较差、到货及时性较差的供应商坚决剔除。
第五条评价与再评价标准
1、对第一次供应原辅材料的供应商,除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外,还需经样品测试,测试合格才能供货:
(1)新供应商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少批量原料;
(2)交品管部实验,实验结果反馈给生产管理部门;
(3)实验结果不合格则取消其供货资格。实验结果合格的,必要时再经试用,均合格的,经制造部长批准后,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单》,并且进行随时评价。
2、随时评价标准:
采购担当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供货质量,到货及时性随时记录,如有质量或者到货及时性发现一次问题,坚决剔除该供货商。
3、再评价标准:
公司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再评价,采购担当根据一年的《合格供方供货明细》,如有质量或者到货及时性发现问题多于三次的确定不合格,剔除该供货商。三次以下(含三次)的确定合格,上报制造部部长审核签字,继续录入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单》之中。
4、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生产管理部应时常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并对供应商的供货业绩进行跟踪,及时与品管部进行沟通。供应商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生产管理部应及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但质量仍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