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
法治社会的内容
一、法律至上 二、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三、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四、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五、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六、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七、法律不溯及既往 八、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九、审判独立 十、诉讼应当易行
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的区别
• 它是指这样的一种社会: 一、 这个社会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 性质: • 1、是经济领域的意志关系 • 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 3、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 (一)主体 • 1、概念 • 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
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 权利主体 • 义务主体
• (二)订立原则 • (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形式 • (一)主要内容 • 即必备条款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 二、 这个社会的国家机构的所有的机关都严 格依照法律办事 三、 这个社会的公民信服法律,善于利用法 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 这个社会的司法机关拥有完善的司法体 制 五、 这个社会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健全
(七)我国法的表现形式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地方性法规 •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行政规章 • 7、特别行政区的法 • 8、国际条约
二、经济法
•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
1、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1)
经济法总论——华东政法大学尹礼鸣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否定说: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王家福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佟柔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纵横说,代表人物:陶和谦-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陶和谦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横向经济关系。
产生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产生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方;英语学习共识: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大核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人物:杨紫煊-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代表人物:刘文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人物:漆多俊-社会公共性说,代表人物:王保树-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经济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条件: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
经济法的独立调整对象(独立性)的基本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基础、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考核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预计在2023年的考核分值为7分左右。
本章属于考试的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考生们一方面需针对考试掌握基本考点,另一方面更需理解最基本的法理,并熟悉法律语言的表述形式。
▪本章基本框架▪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新增1.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2.事实行为专题一法律基础▪内容预览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大纲要求熟悉一、法的概念通说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解释“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解释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特征提示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下列方式中,属于国家创制法的方式的有()。
(2022年)A.解释B.制定C.认可D.汇编【答案】BC【解析】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小结例题·多选题考点二 法的分类和渊源★★★ 大纲要求掌握一、法的分类提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1929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l-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因此,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也不能由此认为经济法是自古有之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二段)上述经济法的概念表明,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解决特定领域里的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凋整两类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 是指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 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 事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法定取得 授权取得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公 民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时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3.审判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
两审终审制。 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
程序三个阶段。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一、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人订阅合伙协 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权利 3.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2.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注意 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注意 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 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 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 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注意 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 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为事实行为。
【注意 3】《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不再强调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经济法总论课件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第1章经济法总论1.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 第四节 诉讼时效 ➢ 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法的涵义、特征与形式;理解和体
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把握法人、代 理、等概念和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 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 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 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 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
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 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 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 确认。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 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 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资格。
➢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 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5、经济法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 理法、经济活动法
➢ 经济组织法:企业法律制度,包含企业法、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涉外企业法
➢ 经济管理法: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 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包含:计划和产 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基本建设、金融证券和外汇、 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在经济管理 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经济法1-总论
所有权制度
财产所有权:简称所有权,是指所有 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的财 产包括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43
占 有 权
1、我买了一台电脑
收 益 权
3、我把电脑租给某电脑 打字房
使 用 权
2、我用电脑上网
处 分 权
4、我把电脑卖给别人
44
所有权制度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 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1、原始取得:是指不是以他人已有的 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转移来的, 而是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最初取得。 原始取得报包括劳动产品、收益、没 收等。
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 律师委托 法定代理 法定监护人 指定代理 法院为失踪人制 定财产代理人
效力待定的代理
如果无权、越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了仍然 代理,通常我们叫做效力的待定。效力的 待定是指:如果有权人追认了,则行为有 效,如果有权人没有追认,则行为无效。
关键:有权人是否追认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 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 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 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一、什么是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经济行为 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经济法律的制定 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战时经济法阶段—为战争服务 2、危机对策法阶段—为摆脱经济危机 3、战后经济法阶段—为协调经济发展 4、现代经济法阶段—为合理配置社会 资源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经济法概述
2
经济法律关系
3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4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 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宏Biblioteka 经济调控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
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形式?
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 或协定。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制定机关和效力范围。
第三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 理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 有权机关进行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
第三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 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 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经济法 0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 01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始于德国 P5 P26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P4)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P23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的概念P42经济法的概念迄今尚无定论。
两类表述: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中国版的“纵横统一说”,也有人称之为“管理协调说”四、经济法的调整范围p51 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五、经济法的本质P57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六、经济法的特征P60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65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八、我国经济法的体系1.我国经济法产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2.经济法体系:P83按照经济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
经济组织法:这是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2024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PPT课件
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贯穿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各 个组成部分
2024/1/30
经济民主原则,要求20%的人 掌握大量财富,而80%的人也 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政府的角色是协调者,制定交 易规则,并且监督执行,在保 障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实现财 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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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 场经济的基石
2024/1/30
经济公平原则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 度,通过调整经济关系、平衡经济利益
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价值
在微观层面,经济公平指任何一个法律 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 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 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
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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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原则
•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障和实现社会整体的可持 续发展,注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平衡协调, 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9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体系不断完善
经济法国际化趋势加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体系将不断完 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需要。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 益紧密,经济法国际化趋势将不断加强。
经济法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经济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
在未来的发展中,经济法将更加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的保护,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维 护。
28
07
总结与展望
2024/1/30
29
对本章内容的总结
01
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 基础知识。
2024/1/30
02
阐述了经济法律关系的 构成、运行和保护等核 心内容。
03
01经济法总论
4.理论原因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市场之手”理论存在的缺陷;德国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又重新宣传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干预,从而促使德国产生了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美国一些经济学家也纷纷提出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促使当权者颁布了由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干预和调节的新政纲领及许多体现国家应对经济危机的法律。 二战后英国的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主张。美国供给学派与制度法学派的推动作用。
法律规范的分类:
命令性、禁止性、授权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分。强行性、任意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来划分。确定性、非确定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来分类。调整性、构成性规范----按照规范的功能来分类。
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环境法
7/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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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的体系组成的内部结构。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人们如何行为的部分。制裁----法律规范中规定违反该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2.政治原因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只是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方式、范围、程度有所不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经济稳定和协调地发展,最终达到巩固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
3.部门法原因民法仅能规制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而对于如何创设平等的社会条件民法作为私法无权涉及,也不可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行政法作为公法,其调整的是具有隶属性的经济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公权对私权的侵扰,而作为生产经营者也不希望象行政法这样的法律形式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平等条件造成过多干扰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要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一、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二、经济法主体1、宏观调控主体:(1)调控主体:财、税、银、发(2)受控主体2、市场规制主体:(1)规制主体:一监一商(2)受制主体三、法律行为与代理(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A<8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A<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法定的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实施。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A≥18),16周岁以上未成年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含本数)(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已成就。
2、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
3、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法院、仲裁机构主动适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2、通谋虚假表示实施(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3、恶意串通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撤销,效力不消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法院、仲裁机构不告不理★类型撤销权人存续期间行使途径重大误解误解方知道+90日发生+5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受欺诈方知道+1年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受胁迫方终止+1年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之情)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示公平受损害方知道+1年(五)代理★1、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