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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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2016-2018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全省"一核三极四带多点"发展战略布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统筹相关配套政策,联动推进园区建设,以提高产业园区发展质量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上下功夫,推动产业园区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全面升级,不断增强产业园区竞争力,将产业园区打造成为经济发展带动区、城市综合功能新区、对外开放先导区和现代产业发展集聚区。
二、主要目标
争取通过3年努力,到2018年,全省产业园区技工贸总收入达到5万亿元,产业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70%,培育千亿产业园区10家,千亿产业集群15个,上交税金1500亿元,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和税收产出强度分别累计提高30%、20%,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达80分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区工业产值比重超过55%,新增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所有产业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统一管理及相关配套设施,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三、推动产业园区规划布局升级
(一)开展产业园区清理整顿。
按照"淘汰一批、整合一批、飞地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对各级各部门批准的各类产业发展区域进行集
中清理整顿,重点解决产业园区发展中存在的布局零散、规模不大、效益不好、管理混乱等问题,依法严格查处越权审批、违规设立产业园区,违规违法用地,违规使用资金,破坏污染环境等行为。
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产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同一行政区域区块相邻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10个左右产业园区集群。
加大省级及以下各类"低、小、散"产业园区整合、退出力度,对一个功能区块上存在多个主体的产业园区,按照"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原则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清理整顿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公布。
(二)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管理。
按照"中心城市两产业园区、一县一产业园区"的原则,对全省产业园区布局进行规划管理,积极对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三大区域发展战略,根据长株潭、环洞庭湖、大湘南、大湘西四大板块的不同特点和"一核三极四带多点"的战略定位,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发展方向,强化区域分工协作,促进产业园区联动发展、错位发展,力争形成规模等级合理、空间布局有序、大中小协调发展的产业园区体系。
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发展中长期规划。
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发展需要,可对规划进行修编,鼓励探索"多规合一"。
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建设发展。
(三)优化产业园区功能分区。
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划定产业园区功能边界和拓展空间,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原则,合理确定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居住和生态用地比例,科学划定产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综合服务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
鼓励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和建设时序进行一体化整体开发,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努力实现产业园区建设一体化、两型化、创新化。
四、推动产业园区产业升级
(一)明确主导产业定位。
充分发挥各产业园区比较优势,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潜力、区位优势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
明确产业准入的投入产出强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级产业园区要依托科技和人才优势,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产业定位突出高端化、集群化、数字化,加快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外包、现代服务业以及高附加值制造业发展,率先实现转型升级。
省级产业园区要不断完善自身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承接国际、沿海产业转移,促进优势产业集聚,推进产业结构从低附加值的一般加工业为主向高附加值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转变,产业组织形态从传统块状经济为主向现代产业集群为主转变,打造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制订发布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避免产业园区之间同质化竞争,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招商引资恶性竞争,实现产业园区错位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湖南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二)突出产业发展重点。
全面落实制造强省建设"1274"行动计划(即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等12个重点产业,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等7大专项行动,标志性产业集群等4大标志性工程),加强对各级产业园区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产业聚集发展中的先导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龙头企业,通过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质量水平。
支持产业园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打造高知名度品牌,形成产业品牌集聚。
长株潭核心增长极,结合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国家级湘江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突出率先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国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中部地区现代服务业中心。
洞庭湖地区,结合生态经济区建设,突出生态发展,重点打造石油化工、船舶、粮油水产品加工、轻纺等4大产业集群。
其中,岳阳增长极密切对接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培育区域性重点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石化、能源和食品基地。
湘南地区,结合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突出开放发展,重点培育稀贵金属冶炼及加工、盐化工、汽车及零部件、酒油果蔬加工等4大产业集群。
其中郴州增长极积极融入珠三角,建设中部地区产业承接的重要平台、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基地和湘粤开放合作试验区。
大湘西地区,结合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突出加快发展,重点培育薄板及加工、锰深加工、旅游商品加工、中药材精深加工、农副食品精深加工等5大产业集群,其中怀化增长极依托区域性交通枢纽和生态优势,打造成为辐射大西南现代商贸物流基地、健康养老产业重点示范地区。
(三)鼓励产业聚集发展。
引导重大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聚
集,推动产业项目进入产业园区集中建设。
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形成良好的配套协作关系。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科技研发、市场服务、技术推广、网络信息、金融保险、商务服务、咨询中介等生产性服务业。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生产经营方式,鼓励产业园区建设生态工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四)培育特色产业园区。
围绕高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重点培育10家主营业务收入过千亿的综合型龙头产业园区和30家百亿元以上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发挥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省级高新区建设布局,引导产业园区走创新发展之路。
继续支持和推进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湖南怀化广告产业园建设,继续抓好省级特色产业园和邵阳市湘商产业园建设。
稳步推进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宁乡金玉工业集中区等"飞地经济"改革试点,探索在长株潭地区集中布局建设湘西飞地产业园。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产业园区,力争到2018年全省新增3-5家国家级产业园区。
(五)推动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发展。
鼓励产业园区制订信息化行业解决方案,提高行业信息化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大力实施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积极开展企业信息化试点,支持企业信息化外包服务。
推动产业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云计算服务平台,建立公共基础数据库、经济运行监测、运营管理、产业服务、信用管理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共享信息化成果。
(六)促进产业园区开放发展。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引强引大,大力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在产业园区设立区域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和结算中心,利用其技术溢出和带动效应,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产业园区大力引进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重点引进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行业出口龙头企业。
支持产业园区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型企业,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融资、退税、收汇、信保等全程综合外贸服务,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
五、推动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升级
(一)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
加快产城融合发展,统筹规划布局与产业园区相配套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不断提升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承载能力。
加快产业园区内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餐饮商贸、娱乐休闲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园区由封闭型的区块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奠定良好基础。
(二)完善产业园区环保设施。
优化产业园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推进产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实施产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废气专项治理、固废综合利用三大专项行动,2016年年底前,所有产业园区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入园企业符合产业园区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各项目环评执行率及"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2017年年底前,所有产业园区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产业园区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处理达标率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5%以上,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支持产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经济试点示范园区等绿色园区。
(三)鼓励标准厂房建设。
深入推进实施"135"工程,合理确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套设施。
紧紧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
完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产业园区标准厂房。
六、推动产业园区管理服务升级
(一)完善产业园区管理体制。
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区划与产业园区、政府部门与产业园区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理体制,规范产业园区内设机构设置,探索小管委会、大公司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和经营职能分离,鼓励产业园区兼并重组。
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园区人事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依法实行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和薪酬机制,选优配强产业园区领导班子。
产业园区管委会要依法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精简和优化办事程序,实行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为产业园区
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设立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产业园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二)扩大产业园区管理权限。
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赋予产业园区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国家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市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县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除外。
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办理,确保国家和省赋予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在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健全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以满足园区内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及公共设施共享为重点,鼓励园区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平台,建立健全园区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促进功能平台体系化、专业化、公共化。
支持长沙、株洲和湘潭高新区建设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支持园区建设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引导服务平台,打造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高新区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
引导园区加快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步伐,不断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提升园区创新发展水平。
支持园区外贸代理服务中心建设,拓展园区企业产品出口渠道。
(四)创新建设发展模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建设模式,积极培育1-2家具有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商和产业园区管理上市公司。
园区招商引资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从政府部门主导招商引资向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引资运作机制转变。
探索推行市县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引进国际国内企业承建,鼓励社会团体承建等多种联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
强化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
对产业园区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开展产业园区新增用地的前期开发和存量用地的二次开发,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使用效率。
制定发布不同产业园区不同项目的用地投资定额标准,确保国
家级产业园区平均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省级产业园区不低于200万元/亩。
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更新。
未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更新的,不得调整、扩大和升级产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低于80分的,不得扩大和升级产业园区。
(五)规范产业园区资金使用。
建立健全产业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管理措施,严禁挤占、挪用、违规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向或变更用款项目内容。
加强资金拨付审查,从源头上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效益。
建立产业园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监督检查。
强化对重点专项资金,包括民生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等的监督管理,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等情况,严肃查处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园区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严控产业园区负债规模。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涉及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产业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省发改委(省产业园区办)具体牵头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要求研究制订本领域、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订本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发改委(市州产业园区办)加强协调督促,及时向省发改委(省产业园区办)报送计划年度实施情况。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积极面向产业园区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产业园区设立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建立健全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
优先推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支持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
在产
业园区内的财政收入按中央、地方分税的原则,属于市州、县市区留存部分,可以视情况通过财政支出安排支持产业园区滚动发展。
继续实施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政策,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所属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部门相关资金,优先支持产业园区符合政策条件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一些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的产业园区,根据全省产业园区发展综合评价排名,由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四)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留足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对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各级产业园区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制度。
对已纳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时,要统筹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积极探索盘活现有土地存量资产,提高现有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方法,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建设向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五)健全统计考评制度。
研究完善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办法,对产业园区产业集聚、招商引资、科技创新、投入产出强度进行综合评价。
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产业园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或退出。
各产业园区要按照统计考评制度,配备统计人员,及时报送有关经济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考评办法,建立以产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