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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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5日)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与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卡尔文·克雷恩的图形商标
【案情】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时尚品牌,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享有包括上述图形商标、Calvin、Calvin Klein等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天猫开设专营网店大量销售带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多个商标的服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依不同商标起诉多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审判】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大量销售带有“CK”、“CALVIN”、“Calvin Klein Jeans”等标识服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原告诉三家天猫网店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系列案件中,其中一家为被告自营,其余两家由被告提供发票,网店页面设计雷同,并在网点首页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标,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三家网店侵权行为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拥有世界著名时尚品牌的国外公司在我市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也是新《商标法》实施后,我市第一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案件。

被告通过自营网店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网店首页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标,同时还为另外两家网店销售侵权商品提供发票,“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恶意明显,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被告承担较高数额的赔偿责任,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的国际形象,同时,对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网店销售依法有序经营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原告烟台鹏华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某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仿冒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某公司)曾经是原告的代理商,代理原告生产的硫酸软骨素系列商品在英国、日本、韩国等区域销售。

后原告发现上海某公司从被告烟台某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处采购假冒原告产品的硫酸软骨素销往越南,使用标有原告企业名称的产品外包装和原产地证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假冒原告生产产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

【审判】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硫酸软骨素产品的经营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提供、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商品交易文书。

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向被告上海某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中,被告上海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使他人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产品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被告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山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本案是一起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属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于国际贸易中,被告的侵权产品无法取得,法院考虑到原告的举证能力,根据证据优势规则,最终作出被告侵权的认定,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中同行业企业诚实经营和良好有序的竞争秩序。

申请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申请人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前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申请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涉案862首音乐作品/制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人发现两被申请人通过“某音乐”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遂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某音乐”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申请人享有独家著作权权益的862首音乐作品/制品。

【审判】中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性以及网络传播的迅捷性,被申请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862首涉案作品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经过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其主张的权利以及是否提供侵权人侵权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合理的担保金额,从而审慎做出诉前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

【评析】本案是青岛中院审理的首起诉前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纠纷,也是青岛中院作出的首例针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禁令裁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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