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审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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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认识,主要地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活动,逐渐地了解自然的现象、自然的性质、自然的规律性、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经过生产活动,也在各种不同程度上逐渐地认识了人和人的一定的相互关系。审美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它的根源与本质也只能从生产活动这一人类基本实践中探求。

审美意识并不是象唯心主义所宣称的那样,是某种永恒不变的先天能力或“内在感官”,恰恰相反,它是对客观对象的一种主观反映形式,它是在生产劳动的社会实践的客观基础上产生出来,并随着时代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和变化的。同时,另一方面,审美意识又不是象旧唯物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某种自然本能或生理需要,恰恰相反,它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能动反映。可见,审美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它的根源和本质,归根结蒂,取决于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取决于人们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历史具体的社会实践。审美意识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和其它社会意识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受着社会物质生活的支配,并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生活。作为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具体的反映形式,审美意识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它既和科学意识、道德意识有着密切的、深刻的联系,又有不能为它们所代替的具体特征。

审美感受终究不是对现实的概念的认识,也不是对对象的自然科学的把握。审美中“这朵花是美的”的判断与科学中“这朵花是红的”的判断,在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审美反映作为判断,比科学认识的判断,包含着更为复杂的心理因素,其中特别是包含了情感的因素。科学固然也以感性经验为基础,但是作为自然科学基础的感觉经验,相对说来,是对对象的客观的、冷静的反映。而审美感受则带有情感态度,因而它比起一般的感觉经验和理性认识,在认识过程和心理形式上,都带有自己的许多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与非理性主义的观点划清界限,又要反对抹煞审美反映特殊性的简单化、庸俗化观点。

审美感受的特点,归根到底,是审美对象的特点的反映。不同的对象要求不同的反映形式,决定着反映形式具有这样那样的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的反映形式。美的本质决定了审美意识是情(情感)与理(认识)的统一,决定了审美意识对现实的反映和把握所必然具有的社会功利的普遍内容和心理感受的特殊形式,也决定了审美意识对现实反映和反作用具有曲折间接的特点。

审美感受离不开主观的感性的愉快,各人都有理由保持自己主观的爱好、趣味。从表面

看来,这些心理特征似乎是没有什么客观标准的;我感觉到这朵花美,并不能象科学证明那样说服别人,使别人同样从它得到审美的愉快。由于这种现象,西方流传着“趣味无争辩”的谚语。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更加夸大和歪曲这一点,制造了许多否定审美意识的客观标准的谬论。

感觉经验不可能给予人以必然的知识,知识的普遍有效性只不过是“习惯”的结果,在美学上也认为趣味(即审美意识、审美感受)只涉及到主观的感觉的愉快,因而纯粹是个人的、偶然的、不可能有客观的标准。与此不同,柏克反对休谟否认趣味客观标准的说法,而认为趣味、美感是有客观的、普遍的标准的。虽然有个别人嗜好苦、辣之味,但人们只以“甜蜜”来形容美好的事物,可见大多数人还是有共同爱好的。柏克虽然从唯物主义立场肯定了趣味的客观标准,但他只从感官生理的自然性方面解释这种现象,没有看到审美感受、趣味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它的社会性,因而并没有真正解决审美感受的标准问题。康德利用了旧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认为趣味判断本质上只涉及主观感受(情感)的愉快与否,但外表又象是知识判断,似乎美是事物的客观属性,有客观标准,要求每个人都承认。最后,康德仍然只好将趣味判断的客观性归结为人们“先验的共同感”。从唯心主义立场出发,康德尽管揭露了审美的主观性与标准的客观性这一矛盾,却不能真正解决这一矛盾。现代资产阶级美学发展了休谟、康德的这种立场。他们甚至认为,所谓好坏、美丑纯粹是语言上的问题,所有的争论只是如何遵循语言习惯的问题,根本不存在什么客观的标准。

作为审美意识集中体现的艺术,能否反映出审美理想上的民族特性,是关系到这种艺术的审美魅力、艺术生命力的重要问题。那种缺乏民族特色的艺术品,很难受到群众的欢迎,得到积极的评价。

审美感受是一种由审美对象所引起的复杂的心理活动和心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由于审美主体的各种复杂的心理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且也由于审美主体本身受着种种个体的特殊条件(例如生活经验、世界观、心理特征的个性等等)所制约,因此这种心理活动的结果,便不是客观事物简单的、机械的复写和模拟。

我们知道,感觉是人的一切认识活动的基础,是客观事物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映象。客观事物自身具有多种多样的感性状貌,如各种色彩、声音、形状、硬度、温度等。感觉就是对事物的这些个别属性的反映。

人的审美感受,总要以知觉的形式反映客观事物。也就是说,客观事物

是作为整体反映在审美主体意识之中的。人通过大脑的作用,依靠多种分析器的共同参与,才能够反映客观对象多种多样的特征和属性,并产生综合的、完整的知觉。不仅在欣赏某些艺术作品时是如此,就是在欣赏自然风景时,也往往需要多种分析器的联合活动。在文学作品的欣赏中,虽然对文字的视知觉所占的地位并不重要,但是文学形象所激起的美感,却是建筑在回忆的表象的基础之上的,而表象实质上又是知觉在记忆中概括的保留和复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审美感受始终脱离不开知觉因素。

在审美中,审美对象引起的感觉、知觉、表象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情感因素,而在知觉、表象基础上进行的想象活动,更推动情感活动的自由地扩展和抒发。

思维是一种在感觉、知觉、表象等感性认识基础上产生的理性认识活动,它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对现实所作的概括反映。它反映的不是客观事物的个别特征和外部联系,而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人们通过思维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因此,和感觉、知觉、表象等对客观事物的直接的感性反映比较,它是更深刻、更完全也可说是更高级的反映。

思维在审美中是有着重大作用的。审美作为艺术地掌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即认识和反映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具有一般认识功能,能够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思维是审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但象再现性强的艺术经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概念(如绘画、电影)进行审美欣赏,就是一些再现性较弱而表现性较强的艺术(例如建筑、音乐、图案画),如果要获得真正的审美效果,仍需思维活动在其中起作用。这包括人们过去的认识成果和文化修养(例如对音乐的知识)在起作用,只是人们往往没有意识到这种作用罢了。正是思维在审美中规范知觉、想象的趋向,前者渗透溶化于后者之中,人们才能不只是看到对象的感性形态自身,而且通过它获得了对生活的广阔的理解、认识,达到对对象的深刻把握;艺术家才能把许多个别的特殊的感觉材料集中、综合,概括为典型形象,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这样,审美感受才不是一种低级的感性知觉,或一堆空幻的主观想象,而是富于深刻认识内容的对生活的能动反映。形式派美学家,象贝尔、洛絮·佛莱等人完全排斥概念的因素,强调对线条作纯粹形式的反应,认为只有这种反应才是真正的美感,说“对再现的任何贡献都是艺术的损失”等等,实质上便把审美中丰富的现实内容剥夺掉,把审美的不可分割的各种因素抽象出来加以排除,把审美感受与人们的其他活动、特别

是人们长期积累起来的认识成果和认识功能隔绝开,把审美感受空洞化和神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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