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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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一、持《生育服务证》的产妇应到获准施行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

二、分娩手术施术机构应建立分娩手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

四、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向乡镇、社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同时计生部门要到婴儿死亡地点核实认定,并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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