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重点项目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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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重点项目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重点项目管理,强化财政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重点项目有序高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我区加强改革开放、加快转型升级、共建共享幸福顺德的战略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和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强改革开放、加快转型升级、共建共享幸福顺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产业、民生工程等项目。

重点项目包括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区级国有资金出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各类经营性酒店以及各类以房地产经营为主的项目,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型项目以及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不列入区重点项目。

第四条区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10月底前可完成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以及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需结转的续建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进入重点项目库,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区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发改、规划、财政、环保、国土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联系发改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区发改、规划、经科、财政、环保、国土、教育、文体、卫计、国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代表区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区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区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区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审定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明确项目的挂帅区领导;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大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区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项目办),挂区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牌子,设在区发展规划和统

计局(发展改革统计)。主任由区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发改、规划、财政、国土、环保、经科、国资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一)研究提出区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建议的名单,编制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立重点前期项目库;

(二)跟踪监测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区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区重点建设项目运行动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区财政投资重大工程推进建设工作;

(五)统筹区相关对口联系单位,跟进了解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及省、市重点办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六)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区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七)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项目所在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参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立架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重点项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征地拆迁和信息报送等推进工作。

第八条区审计部门是重大工程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重大工程的建设程序、财务管理、投资控制、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方面审计监督。

第九条区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重大工程监督作为监督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

第三章项目确定

第十条区重点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已纳入国家、省、市专项规划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属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家、省级专项产业扶持资金投资及专项建设基金投资(补助)项目。

(三)交通、电力、能源、市政设施、服务业、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单体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水利工程单体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

(四)工业产业单体总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科技含量高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规模标准)。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六)每年的区重点项目规模标准以区政府最新审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区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

列程序申报:

(一)各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每年10月底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的条件汇总项目,按要求向区重点项目办申报下年度的区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市驻顺德单位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条件的,项目业主可向区重点项目办申报下年度的区重点项目计划。

(三)经认定为区重点招商项目,各镇(街道)或其他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程序申报后纳入区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

(四)开工未竣工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申报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续建计划。

第十二条申请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区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证明;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10月底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报告、资金落实证明和项目选址符合城规、土规、四线(红线、绿线、紫线和蓝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属于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在专门规划的化工用地内,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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