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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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甲企业于2014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偿各项费用支出。企业当月购进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价值60万元(不含税价,使用寿命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无残值),每年计提折旧12万元,同年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2015年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4年

1.1月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100。

2.1月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

贷:银行存款70.2。

3.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

借:管理费用15

贷:银行存款15

借:递延收益1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5。

4.计提1月~12月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12

贷:累计折旧12

借:递延收益1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2。2015年

1.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

借:管理费用25

贷:银行存款25

借:递延收益2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25。

2.计提1月~12月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12

贷:累计折旧12

借:递延收益1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2。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1.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甲企业在办理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第一: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

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27万。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27万。

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15万,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15万。

第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至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应纳税调增12万元

第三: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的第3列“调增金额”12万。

(2)甲企业在办理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第一: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

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37万。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37万。

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15万,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25万。

第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至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应纳税调增12万元

第三: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的第3列“调增金额”12万。

2.2014年作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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