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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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末修律活动
(一)修律的背景 预备立宪前开始 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任沈家本、 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 《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特点: 特点:①不再坚持六部分编 初步区分刑、 ②初步区分刑、民 ③改革刑罚制度
3)会审公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 殖民地半封建化。 殖民地半封建化。对民族工商业也是很大的 损害。直到 损害。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 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 裁判权, 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 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2、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学说 、 3、改变了中国旧律中重农抑商的传统,鼓 、改变了中国旧律中重农抑商的传统, 励发展民族工商业 4、承认了各国列强的在华利益 、 5、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 (五)清末修律的影响 1、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 2、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解体 、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领事裁判权 1、领事裁判权 、 凡在华外国人犯罪,成为被告时, 凡在华外国人犯罪,成为被告时,不能由中国 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机关处理,而由其本国领事等在华官员依其本 国章程、法律处理。 国章程、法律处理。 2、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 ) 年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事裁判权。 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 ) 中美望厦条约》 年 权。
④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 ⑤增加了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 、 大清新刑律》 典。 1911年公布,定于1912年实行。未实际实施。 1911年公布,定于1912年实行。未实际实施。 年公布 1912年实行 围绕修律产生的“礼法之争” 围绕修律产生的“礼法之争” 新刑律起草完成后形成不同意见。 新刑律起草完成后形成不同意见。争论焦点集中 于正当防卫、干名犯义、无夫奸等问题。 于正当防卫、干名犯义、无夫奸等问题。
(二)司法机构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 、改刑部为法部, 机关。 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 3、设立检察机关,检Fra Baidu bibliotek合署 、设立检察机关,
3、《大清民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 大清民律草案》 未正式颁行) 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 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4、《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未颁行) 、 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 未颁行) 5、《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未颁行) 、 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 未颁行) 6、其他 、 (四)对清末修律的认识 1、打破了中国千百年来以刑为主、诸法 、打破了中国千百年来以刑为主、 合体的封建立法传统
3、活动 、 ①厘定官制 增设:巡警部、商部、 增设:巡警部、商部、邮政部 改名:刑部改为法部; 改名:刑部改为法部;总理内务衙门改为外务部 ②地方咨议局 地方议会。 地方议会。1908年清政府下令各都督府一年内设咨 年清政府下令各都督府一年内设咨 议局, 议局,选 举议员。 举议员。 ③中央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 ④《钦定宪法大纲》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形式: 条 条为正文, 形式:23条。前14条为正文,规定君上大权;后9 条为正文 规定君上大权; 条为附录,规定臣民权利义务。 条为附录,规定臣民权利义务。 内容:充分体现了其“巩固君权” 内容:充分体现了其“巩固君权”的本旨 来源: 日本帝国宪法》 普鲁士宪法》 来源:《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⑤《重大信条十九条》 重大信条十九条》 在咨议局、资政院选出后,立宪派欲进一步推进立 在咨议局、资政院选出后, 宪进程,督促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 宪进程,督促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清政府被迫撤军 机处,建立责任内阁。 机处,建立责任内阁。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为缓和局势,废除责任内阁,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为缓和局势,废除责任内阁, 废除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了重大信条十九条。 废除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了重大信条十九条。
第十二章
清末法制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清末中国法制的重大变化,中华法系 学习要求:清末中国法制的重大变化, 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 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 走向近代化。 走向近代化。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 2、国内因素 、 (二)预备立宪的原则 1、好处 、 皇位永固;内乱可弭; 皇位永固;内乱可弭;外患渐轻 2、原则 、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1)结构上采用了西方刑法典的体例 ) 2)刑罚体系上将五刑改为主刑和附加刑 ) 3)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制 )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 度 和术语 4)废除了一些罪名,增加了一些罪名,调 )废除了一些罪名,增加了一些罪名, 整 了一些罪名
《十九信条》特点(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 十九信条》特点(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 1、制宪原则不同 钦:采用日本二元君主立宪模式 十:英国新君共和模式 2、立法宗旨不同 钦:重心在于维护君权 十:贬低君权,伸张民权 贬低君权, 3、法律效力不同 钦:无法律效力 十:有法律效力 (三)对预备立宪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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