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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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一名从事土地管理的工作者,必须熟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掌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基本程序。主要知识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原则和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建设用地的特征

3、建设用地的取得途径

①依法拨用国有建设用地;

②依法拨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③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④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农民集体农用地;

⑤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⑥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农民集体农用地,常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和农民建房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实行规划控制和计划管理的原则

3、“开源”与“节流”并举,以“节流”为主的原则

4、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征收土地公告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6、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7、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二、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农用地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依据和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

国务院审批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③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4、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纳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③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

④占用林地的经有批准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领取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证、基本原则

1、土地征收的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行为的特征

①统一性。②控制性。③补偿性。④强制性。

3、征地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①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的原则;

②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为标准;

③完善征地公开制度,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的原则。

(二)依据

(三)征地程序,实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

①告知(拟征地情况公告)

②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

③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

④征地批准

⑤征地方案公告

⑥征地补偿登记

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

⑧征地实施

⑨备案

(四)征地批准时效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五)关于腾地问题

一般情况用地经依法批准,并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后,被征地单位应清场腾地。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补偿原则及依据

①《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不是根据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来确定。

②补偿费用的计算

年产值: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年产值为准。

倍数:按《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郴政发〔2002〕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最低倍数,执行湘国土资发〔2007〕22号文件规定。

2、其他相关费用

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②耕地开垦费

③耕地占用税

④防洪保安资金

⑤植被恢复费

⑥新菜地开发基金

⑦专业鱼池,精养鱼池开发基金

(七)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1、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安置途径

①保险安置

②货币安置

③留用地安置

④投资入股安置

⑤农业安置(移民安置)

⑥招工安置

四、临时用地管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2、架设地上线路、铺路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5、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6、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一般不超过3年。

(三)临时用地批准权限:审批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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