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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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二)

广佛会计交平台注:

1、汇编资料来源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对营改增问题的解答和执行口径文件,本平台选载常见的、实用的、操作性强的问题。例如本期选载四川省的资料就包含了软件的操作和申报的问题。汇编计划分几期发布,敬请留意。

2、不同地区的同行,如本地国家税务局未对相关问题明确答复的,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操作,涉及金额较大的应咨询主管税务局,避免涉税风险。

3、关注本微信号的同行如果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可以通过本微信号主界面留言,咨询问题请勿采用直接回复文章的方式,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回复。

4、常见问题,建议大家做好笔记,复制黏贴,建立自己的问题收集库,这个方法对自己经验积累有极大的帮助。

5、本期选取的内容实用性很强,涉及异地项目税控设备、集团税控设备选择、甲供计税、可选择简易征收的范围、餐饮外卖、留抵税款抵预缴税款等问题,希望本期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二)

五十一、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答: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五十一来源于《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

五十二、景区门票适用征税范围问题

答:部分地市反映,景区门票适用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征税范围界定问题,有关政策指引如下:

(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

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五十二来源于《山东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

五十三、针对本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新纳入的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有哪些?

答:新纳入的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包括:

1、一般纳税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7、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8、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9、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五十四、本次营改增试点对价外费用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五十五、房地产企业如何抵扣取得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五十六、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十三至五十六来源于《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五十七、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

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五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答: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六十、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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