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坑集团园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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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坑集团园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园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员工绿色低碳出行,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

意见》及《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

称《安坑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安坑市指导意见》规定,限制共享电动车及提供共享电动车服务的企业进入园区内。

第三条凡进入集团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自觉接受集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和集

团签订服务协议并缴纳园区服务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凡进入园区内的共享单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强制标准要求,具备实时定位功能;从正规渠道购入并能提供购车发

票等来历证明;车辆规格统一,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投入经营的车辆强制

更新时限为三年,自投入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向员工公开公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诺不得收取员工押金。

第六条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向集团提供相应的证明;向用户公示使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

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集团协助进行理赔。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向集团提供信息化监测平台,通过该平台实时查看共享单车实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数量、健康状况、骑行率、活跃车辆曲线

等数据。

第八条每投放100辆共享单车,配备专职运维人员一名,做好车辆停

放秩序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园区巡查人员发现共享单车无序停放、故障等情况,共享单车运维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需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集团对员工共享单车需求量进行科学测算,在人流密度大、空间宽敞的区域设置固定停车点位。共享单车企业避开人流高峰期在园区指定点位

铺车,对不同时点各点位存车变化情况进行监测,配合集团逐步优化点位设置

和数量分布。

第十一条员工员工使用共享单车前认真阅读车辆使用说明、安全操作

规范,使用结束停放于非机动停放区域,确保安全、文明出行。

第十二条对已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管理能力薄弱、不履行主体

责任、不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的运营企业,集团可限制其投放,终止其在园区内

的经营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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