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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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婚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
(母);或丧偶或离异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已年满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已年满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主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曾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共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可在婚后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