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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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社[2016]156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
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6〕156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卫生计生人才能力素质水平,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告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卫生计生人才能力素质水平,支持加快“健康安徽”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用于支持卫生计生人才招募、引进、培养、培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补助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现阶段主要包括: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县级骨干医师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师资培训、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儿科、精神科)、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试点、江淮名医及乡镇卫生院优秀技术骨干选拔、其他卫生计生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五条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卫生计生人才总量及结构现状、现实缺口需求等情况,整体制定本地人才能力建设规划;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紧缺骨干人才、高层次人才、基层全科人才等对象的引进和培养。
(二)分级负担,多元筹资。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地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人员个人在能力培养方面的投入责任。
(三)优化整合,统筹使用。根据补助对象类型、项目性质要求等情况,整合现有资金资源,分类管理,统筹中央、省与市县各级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社会、个人等各方面投入要素,发挥政策合力和资金合力。
(四)绩效管理,量效挂钩。坚持绩效管理导向,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创新使用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提高绩效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每年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七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不能正常毕业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和生活补助;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家庭承担;违约的,按《安徽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违约处理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