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汪庆华 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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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三大诉讼(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解析三大诉讼(教学设计)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9.2 解析三大诉讼【课标要求】1.诉讼、诉讼法的含义;诉讼的分类。

2.诉讼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地位。

3.诉讼的特点。

4.诉讼三大类型的主要差异。

【教学目标】1.科学精神:通过学习,掌握诉讼、诉讼法的科学内涵。

2.法治意识:通过学习,全面掌握我国的诉讼法,熟知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3.公共参与:借助于具体事例,掌握诉讼的特点和类型。

【教学重点】诉讼的分类、诉讼的特点【教学难点】诉讼三大类型的主要差异。

【思维导图】3.诉讼法的含义及类型(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知识拓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⑴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法等。

⑵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

⑶关系: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注意: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典例解析】1.福州市长乐法院在狠抓疫情防控的同时,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启动包括“云服务”“云调解”“云执行”在内的“云司法”模式,有力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区域营商环境的保障和优化。

下列关于司法活动中诉讼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B.诉讼又称“打官司”,是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最后途径C.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D.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答案】D【详解】D: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诉讼的目的和刑事诉讼的目的在范围上是不一样的,D符合题意。

法律保留原则、公民权利保障与八二宪法秩序

法律保留原则、公民权利保障与八二宪法秩序

作者: 汪庆华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浙江社会科学
页码: 54-64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2期
主题词: 法律保留;法律统一;宪法秩序
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国家构建以宪法为元规范的法律秩序的重要支持。

一般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保留原则的宪法理论依据在于民主合法性和法治国思想。

本文则在传统二要素之外指出,法律统一也是法律保留原则得以成立的重要基石。

八二宪法中既有一般法律保留,也有具体法律保留。

这两种模式的优劣有待厘定。

最后,结合比例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中的功能,法律保留原则所具有的秩序构建和权利保障作用得到了更为全面的讨论,这一研究的主旨在于结合法律保留原则的比较法观察,探讨宪法作为构建客观法秩序的元规则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2014年10月30日,国新办举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等情况新闻发布会。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

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姜伟指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陈光中、于增尊、卞建林: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学家》2014年第1期【摘要】冤案是指已生效的裁判对无罪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

冤案是最大的司法不公。

冤案难以避免,但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加严防。

为此,必须杜绝刑讯逼供,保证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处理三机关关系,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关键词】冤案,刑讯逼供,辩护权,准确认定事实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实现公正。

冤案就是最大的司法不公。

最近在媒体上曝光的若干冤案,如浙江省张氏叔侄冤案、萧山冤案,引起了社会关注,也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关注。

防止冤案是当前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保障司法人权的标志性要求。

本文就冤案若干问题略抒己见。

一、如何对待冤案的发生(一)冤案的界定问题对冤案的界定存在不同标准。

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

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

理论前沿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孔繁华内容提要: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因社会条件的制约使行政诉讼的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政治基础、思想渊源、历史发展和原告资格的扩张四个方面来看,两大法系法德英美四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性质具有共性,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发展之初的着眼点是公共利益和权力制衡,监督行政权依法行使是其历史使命;现在则越来越重视个人权益的保护,行政诉讼更多地反映出解决纠纷与救济权利的性质。

关键词: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解决纠纷 监督行政 救济权利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行政诉讼的性质是指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根本属性,它既表明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又表明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在谈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时,一方面,我们通常与法国、德国的 行政诉讼相比较,另一方面,又与英国、美国的 司法审查!1∀相比较。

这两个概念名称截然不同,为什么具有可比性?因为其本质上具有共性。

历史不能提供理论,但它却能提供给我们一些看待问题的观点。

!2∀对域外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考察和制度解读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行政诉讼的性质,为制度的横向比较和借鉴提供依据。

无论是从诉讼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来看,还是从近代权力分立学说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司法或者诉讼的基本含义和功能就是解决纠纷或者说解决社会冲突。

行政诉讼首先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程序制度。

通过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使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在法律上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现代福利国家,行政诉讼所具有的维护统治的政治任务已不存在,转而主要作为救济权利的制度发挥作用,但其监督行政的性质始终存在。

这种监督与早期司法监督行政有一定的差异。

早期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三种国家权力,而进入福利国家阶段后,为了给人民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服务,公众对行政权的扩张抱有一种默认的态度,而行政权的扩张必然引起权力滥用几率扩大,于是司法审查对行政权的控制的最终目的,发展为保障公民权利。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49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49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1.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正当防卫D.偶然防卫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题中,王某等人将甲关在办公室并持续辱骂,并没有严重危及甲的人身安全。

而甲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项,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题中,王某等人将甲非法拘禁并持续辱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假想防卫。

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本题中,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采取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偶然防卫。

项,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但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属于暴力犯罪,所以不成立特别防卫。

汪庆华_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_硕士生导师_创新助手_人物报告_2016-01-03

汪庆华_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_硕士生导师_创新助手_人物报告_2016-01-03

I
图表目录
图表 1 文献总体产出统计表 .............................................................................. 1 图表 2 文献总体产出饼图 .................................................................................. 2 图表 3 中文期刊论文年度发文量 ...................................................................... 2 图表 4 中文期刊论文产出表 .............................................................................. 3 图表 5 人物发表期刊论文刊分布图 .................................................................. 3 图表 6 各年度指导学位论文数量 ...................................................................... 6 图表 7 所导硕博学位论文数量对比饼状图 ...................................................... 7 图表 8 中文会议论文年度发文量 ...................................................................... 7 图表 11 学术引用指标 ......................................................................................... 8 图表 12 高被引论文 ............................................................................................ 8 图表 15 人物科研合作关系 ................................................................................ 8 图表 17 人物相关关键词词频 ....................................................................平台提供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ꎬ北京102249)摘㊀要:将争议对象和实现路径相结合ꎬ可以将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ꎬ另一种为合意终结模式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的内容为:实质性化解的争议对象为诉请争议ꎬ实现实质性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为由争议解决机关依职权作出实体裁判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是争议化解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ꎮ合意终结模式的内容为:实质性化解的争议对象是起诉人的实质诉求ꎬ实现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为协调㊁调解㊁和解等非裁判方式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是综合应用多种机制ꎬ实现起诉人的真正利益诉求ꎮ实体裁判模式和合意终结模式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ꎬ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当结合自身特性ꎬ选择相应的模式ꎮ行政复议位居行政争议解决前端环节ꎬ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ꎬ宜选择适用合意终结模式ꎻ行政诉讼位居行政争议解决中端环节ꎬ现阶段由追求争议化解的数量转向提升行政审判质效ꎬ宜选择适用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ꎮ关键词:行政争议ꎻ实质性化解ꎻ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ꎻ合意终结模式作者简介:王万华ꎬ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ꎬ主要从事行政法学㊁行政程序法学研究ꎮ中图分类号:D915.4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1-4403(2022)06-0084-11DOI:10.19563/j.cnki.sdzs.2022.06.009一㊁引言:两种模式的提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命题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提出ꎬ意在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 上诉率高㊁申诉率高㊁实体裁判率低㊁原告服判息诉率低 造成的诉讼程序空转问题ꎬ并逐渐发展成为引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ꎮ①近年来ꎬ随着争议化解结果与社会治理成效深度融合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向行政复议②和行政检察监督领域③扩展ꎬ成为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追求实现的共48 ㊀㊀①关于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提出及发展过程的详细梳理ꎬ可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2-124页ꎮ㊀㊀②在行政复议领域ꎬ在中央明确行政复议为 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的定位后ꎬ2020年11月24日ꎬ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ꎬ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将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写入立法目的条款ꎮ围绕«行政复议法»修订ꎬ充分挖掘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ꎬ被视为实现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的重要保障ꎮ参见徐运凯:«行政复议法修改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回应»ꎬ«法学»2021年第6期ꎬ第30页ꎮ福建省司法厅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ꎮ㊀㊀③在行政检察监督领域ꎬ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ꎬ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专项活动ꎻ2021年6月ꎬ«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ꎬ促进案结事了ꎻ2021年8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中规定ꎬ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ꎬ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ꎮ同目标ꎮ与司法实践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的积极推进相对应ꎬ学界和实务部门以不同阶段的司法实践为基础ꎬ对这一命题的内涵和实现进路进行了深入探讨ꎮ 实质性 一词语义模糊ꎬ法律概念中ꎬ与 程序 相对应的是 实体 ꎬ而非 实质 ꎬ那么ꎬ如何理解 实质性 的内涵?其实现进路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ꎬ早期研究如江必新认为ꎬ实质法治主义之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案件已经裁决终结ꎻ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得以解决ꎻ三是通过案件的审理ꎬ明晰了此类案件的处理界限ꎮ①近期研究如王万华认为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包括两点内容:其一是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未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ꎬ其二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经由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实质处理ꎻ②章志远认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ꎬ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ꎬ围绕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起诉人真实的诉讼目的ꎬ通过依法裁判㊁调解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并辅以其他审判机制的灵活运用ꎬ对案涉争议进行整体性㊁彻底性的一揽式解决ꎬ实现对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诉求的切实有效保护ꎮ③随着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向行政检察监督领域扩展ꎬ张相军㊁马睿提出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ꎬ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前提下ꎬ以当事人各方认可的方式ꎬ实现法律程序终结或将行政争议导入新的处理程序ꎬ达到自然消解案涉行政争议ꎬ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履职目标ꎮ④前述关于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内涵的各种解读ꎬ对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的结果状态已形成共识ꎬ认为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包含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程序方面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指法律程序获得终结ꎬ当事人未再寻求启动新的争议解决机制ꎬ争议得到整体性㊁一揽子彻底解决ꎻ实体方面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指案涉争议的实体问题获得处理ꎬ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救济ꎮ但是ꎬ关于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争议获得实质解决的路径依赖ꎬ不同观点之间存在较大差异ꎮ争议对象与路径依赖之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ꎬ本文通过将这两个因素相结合ꎬ以行政诉讼领域为对象ꎬ把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实现进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为 诉请争议+依职权实体裁判为主 形成的实体裁判终结模式ꎻ另一种为 实质诉求+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为主 形成的合意终结模式ꎮ需要说明的是ꎬ裁判和调解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案件终结方式ꎬ因而ꎬ两种模式的划分以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主要进路为标准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并不排除调解的适用ꎬ合意终结模式也并不排除裁判的应用ꎮ在实践层面ꎬ近年来ꎬ最高人民法院㊁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多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ꎬ通过梳理典型案例ꎬ可以观察到ꎬ典型案例中呈现出的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具有以下特点:以解决原告的真实诉求为中心开展争议化解工作ꎬ实现路径并不强调经由人民法院积极行使裁判权作出实体裁判ꎬ而是更依赖协调㊁调解(包括诉前调解)㊁和解等非裁判方式ꎬ辅之灵活应用司法建议等多种机制ꎬ以促成原告与行政机关之间达成合意的方式ꎬ实现起诉人的真实利益诉求ꎬ确保案件处理让当事人息诉罢访ꎬ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ꎮ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⑥㊁行政复议机关发布的实质58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㊀㊀①参见江必新:«论实质法治主义背景下的司法审查»ꎬ«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ꎬ第54页ꎮ其他观点还有贾亚强认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ꎬ即纠纷解决的妥善性㊁一次性和迅速性ꎬ参见贾亚强:«论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实现»ꎬ«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ꎬ第67页ꎮ㊀㊀②参见王万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 以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为视角»ꎬ«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ꎬ第104页ꎮ㊀㊀③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7页ꎮ㊀㊀④参见张相军㊁马睿:«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研究»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ꎬ第82页ꎮ㊀㊀⑤如在贵州省高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15 邓某某等十五人诉贞丰县政府㊁贞丰县小屯镇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 中ꎬ 为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ꎬ承办法官坚持把协调贯穿诉讼全过程ꎬ积极开展诉前诉中协调工作ꎬ深入了解邓某某等人的实际困难和对纠纷的处理意见ꎬ积极与当地县政府沟通协调ꎬ多次召开多部门㊁多单位协调会ꎮ最终ꎬ在当地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ꎬ旷日持久的争议得以彻底解决 ꎮ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35914.jhtml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ꎮ㊀㊀⑥最高检发布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典型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ꎻ浙江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发布(zjjcy.gov.cn)ꎬ2022年9月5日访问ꎮ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中①ꎬ也能观察到相同的特点ꎮ这表明不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实现进路方面ꎬ均选择采用合意终结模式ꎬ而行政复议㊁行政诉讼㊁行政检察监督虽同为行政争议解决机制ꎬ但分别位居行政争议化解的不同阶段ꎬ机制性质亦不相同ꎬ是否都适合选择采用合意终结模式?事实上ꎬ从实践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ꎬ在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战场行政诉讼领域ꎬ就出现了面临解构诉讼基本形态和突破行政诉讼法的困境ꎮ如孔繁华认为ꎬ 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政策及各种创新手段客观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ꎬ但也存在超越行政诉讼立法目的ꎬ突破«行政诉讼法»既有规范㊁限制当事人诉权等问题 ②ꎻ章志远指出ꎬ 近年来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解决体系构建中兴起的诉前调解ꎬ因缺乏行政诉讼法上的直接依据ꎬ更应克制适用 ③ꎮ以积极回应起诉人的真正利益诉求为中心ꎬ反映了实务部门在贯彻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时ꎬ对争议解决社会效果的优先追求ꎮ由于突破诉讼请求开展争议化解工作ꎬ加之争议解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本就存在一定程度内在紧张关系ꎬ并不总是能够达成一致ꎬ推进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实践面临突破法治的困境ꎬ实则难以避免ꎮ要解决这一问题ꎬ有必要改变目前各类机制单独发力的做法ꎬ将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视为一个整体ꎬ发挥不同机制各自的特别优势ꎬ选择合适的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实现进路模式ꎬ最大限度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ꎬ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实质解决行政争议ꎮ为此ꎬ本文拟在对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两种解读模式的内容和优势不足展开分析基础上ꎬ立足于行政复议(前端环节)㊁行政诉讼(中端环节)㊁行政检察监督(末端环节)构成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整体ꎬ就两种模式在不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应用展开探讨ꎮ④二、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实体裁判终结模式意图克服 司法无能 的消极被动极端倾向ꎬ能动回应社会问题ꎬ但又力求保持诉讼基本样态和坚守在法治轨道上化解争议ꎬ防止滑向 司法万能 的另一极端倾向ꎮ该模式对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路径的定位体现为 诉请争议+依职权实体裁判为主 ꎬ下面拟对这一模式的内容㊁优势㊁不足展开分析ꎮ实体裁判模式的基本主张包括以下内容:第一ꎬ实质化解的争议对象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化解的争议限于原告诉请解决的行政争议ꎬ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积极回应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实体请求ꎬ在裁判中对涉案争议实体问题作出裁判ꎬ但不积极主动将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关联争议㊁诉讼请求之外的真实诉求纳入争议化解范围ꎮ为使化解争议与原告真实关切相契合ꎬ人民法院通过做好立案阶段的释明指引工作ꎬ引导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真正诉求ꎮ第二ꎬ实现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实质化解争议的主要方式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实体裁判ꎬ争议涉及的实体问题主要经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予以解决ꎮ人民法院在法定裁判权限范围内ꎬ在行政裁判文书中直接形成或调整行政法律关系ꎬ如直接在履职判决文书中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内容ꎬ而非仅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ꎬ保障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由人民法院获得实质救济ꎬ从而实现争议的实质终结ꎮ需要指出的是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并不排除法定可以调解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ꎬ行政案68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通报_公告公示_福建省司法厅(fujian.gov.cn)ꎬ2022年9月6日访问ꎮ㊀㊀②孔繁华:«行政诉讼实质解决争议的反思与修正»ꎬ«法治社会»2022年第1期ꎬ第34页ꎮ㊀㊀③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40页ꎮ㊀㊀④基于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建构涉及行政机关㊁检察机关㊁人民法院的关系ꎬ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两种模式在该领域的选择及其应用ꎬ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ꎬ有待进一步专门撰文对之进行探讨ꎮ件的审理以判决方式为主㊁调解方式为补充ꎬ符合调解情形的案件仍可以调解结案ꎮ第三ꎬ实现争议化解社会效果的基础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主张争议解决结果获得当事人和社会认同ꎬ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础为争议获得公正解决ꎬ包括争议解决过程实现程序公正及争议裁判结果实现实体公正ꎬ即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建立在公正的法律结果基础之上ꎮ如徐运凯认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争议在法定解决纠纷体系中实现了公正化解ꎬ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予以认同ꎬ争议状态就此终结ꎬ即实现了行政争议的法律之维和事实之维终结的一致性ꎬ本质上反映了对 案结事了 和 定分止争 两种状态充分融合的追求ꎮ①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立足于加大涉案争议的实体裁判力度ꎬ回应原告的实体诉求ꎬ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程序性裁定比例较高②㊁直接处分当事人权益的实体性判决适用比例较低等问题③ꎬ让争议化解结果获得原告的认同ꎬ息诉服判ꎮ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ꎬ争议化解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ꎬ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尽管具有较强的客观法属性ꎬ存在对原告主观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ꎬ但是ꎬ行政审判实践存在较为突出的程序空转问题ꎬ并不完全为立法层面的问题ꎬ人民法院不能审㊁不愿审㊁不敢审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ꎬ现有制度中的实体裁判空间并未得到应有的利用ꎮ实体裁判模式旨在通过激活行政诉讼实体裁判制度的应用ꎬ突破不能审㊁不愿审㊁不敢审等困境ꎬ加大人民法院作出实体裁判的力度ꎬ保证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ꎮ第二ꎬ有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和权威ꎮ实体裁判模式主张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ꎬ切实维护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ꎬ让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形成认同ꎬ有利于树立司法的公正权威ꎮ此外ꎬ争议化解过程的公开㊁透明㊁公正ꎬ一方面让争议化解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ꎬ另一方面培育了社会对公正司法的信赖ꎬ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ꎬ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生活的确定性ꎮ第三ꎬ能够实现行政诉讼的多元目的ꎮ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ꎬ以诉请争议为中心开展案件审理裁判工作ꎬ既充分回应原告的实体诉求ꎬ又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及一定范围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ꎬ在实现对原告合法权益实质救济的同时ꎬ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ꎬ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ꎮ第四ꎬ有利于将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贯穿适用于全部行政争议ꎬ成为行政审判工作所遵循的一般性要求ꎬ而非解决特定疑难案件或历史遗留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要求ꎮ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已经发展成为引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ꎬ实体裁判模式没有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ꎬ保持了法官中立裁判者角色ꎬ没有为法官设定更多的社会治理义务ꎬ其应用更具有可行性㊁可持续性ꎬ能够真正成为行政案件审理普遍遵循的理念ꎮ实体裁判模式试图在 司法无能 与 司法万能 之间寻找中间路线ꎬ在避免不走向双向极端的同时ꎬ亦难以避免存在不纯粹之处ꎬ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ꎬ不能充分实现诉请争议与原告真实诉求之间的契合ꎬ相应在有的案件中不能回应原告的全部真实诉求ꎮ实体裁判模式将化解的争议对象确定为诉78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㊀㊀①参见徐运凯:«行政复议法修改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回应»ꎬ«法学»2021年第6期ꎬ第32页ꎮ㊀㊀②如行政一审案件结案方式中:2019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7.95%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裁定结案方式共占比48.2%ꎻ2020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9%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结案方式共占比46.4%ꎻ2021年ꎬ判决结案方式占比48.3%ꎬ不予立案㊁驳回起诉㊁撤诉三种结案方式共占比47.2%ꎮ2019年全国行政一审结案总数及各类结案方式案件数量来自«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20年版ꎬ第1281-1282页ꎻ2020年数据来自«中国法律年鉴(2021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21年版ꎬ第1398-1399页ꎻ2021年全国行政一审结案总数及各类结案方式案件数量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ꎬ网址参见: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6c42e26948d3545aea5419fa2beaa.htmlꎬ2022年9月24日访问ꎮ此外ꎬ葛晓燕针对程序性驳回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ꎬ指出存在三个方面需要关注的问题:其一是从案件裁定数据看ꎬ行政案件 高裁驳率 现象不容忽视ꎻ其二是行政案件 案结事未了 的动因复杂ꎻ其三是从案件裁定效果看ꎬ行政案件办案数与权利救济不成正比ꎬ参见葛晓燕:«诉源治理视阀下行政诉权有效行使保障的司法进路 基于程序性驳回案件的实证考察»ꎬ«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1期ꎬ第25-27页ꎮ㊀㊀③如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中ꎬ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占比60.06%ꎬ变更判决占比0.34%ꎬ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占比5.73%ꎬ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占比0.42%ꎬ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占比8.03%ꎬ2016年全国行政一审中各类判决数量和判决总数量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17年)»ꎬ中国法律年鉴社2017年版ꎬ第1161页ꎮ请争议ꎬ但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对原告实体诉求回应不充分的问题ꎮ2014年修订«行政诉讼法»ꎬ最终没有采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制度建构思路ꎬ仅对案件审理末端环节的判决类型进行了完善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原告真实诉求与诉请争议之间的契合程度ꎮ即便判决制度本身ꎬ亦存在实体裁判权授权不足的问题ꎬ如关于履职判决内容的实体裁判权限ꎬ最终通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才予以解决ꎮ此外ꎬ原告本身对真实诉求的表达有时难以转换为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请求ꎬ也会制约其真实诉求获得救济ꎮ第二ꎬ难以对诉请争议㊁关联争议㊁案外真实诉求在一个法律程序中进行整体性㊁一揽子化解ꎮ实体裁判模式之下ꎬ争议化解工作以诉讼请求为中心展开ꎬ人民法院化解了诉请争议后ꎬ关联争议㊁案外真实诉求等还没有得到解决ꎬ原告还需要另行启动法律程序ꎬ解决其他争议及真实诉求ꎮ第三ꎬ争议化解实效受到争议解决机关实体裁判权限的制约ꎬ对成因复杂案件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案件㊁涉及人数众多案件㊁涉及重大公共项目建设案件等类型案件ꎬ实体裁判终结模式解决与案件裁判结果直接关联社会问题的能力不足ꎮ在这些类型案件中ꎬ行政行为多数情形下为违法行政行为ꎬ但是如果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ꎬ将会面临一系列棘手的社会问题难以处理ꎬ如河南省高院典型案例1 赵某某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ꎬ该案是50件相同案其中的一件ꎬ案件办理面临的困境是 若村民胜诉ꎬ其虽可获货币补偿ꎬ但将失去安置房并退还5年拆迁过渡费ꎻ若村民败诉ꎬ则不仅诉求难以实现㊁支付高额律师费ꎬ且极易深陷关联案件诉累 ꎻ在贵州省高院典型案例7 织金县某修配厂诉织金县政府行政赔偿案 中ꎬ该案面临的困境是 修配厂属国企改制的集体企业ꎬ员工人数多ꎬ人员㊁资产情况复杂ꎬ因强拆造成的生产设备损毁情况已经无法查实ꎬ损失难以确定 ꎮ前述问题ꎬ显然不是通过法院行使有限的实体裁判权能够解决的问题ꎮ故而实体裁判模式之下ꎬ人民法院虽然很容易对行政行为违法性作出裁判ꎬ但无法解决案件裁判后面临的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ꎮ三、合意终结模式合意终结模式是当前司法实践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所采用的进路模式ꎬ体现了司法机关通过化解个案争议ꎬ积极主动融入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积极意愿ꎬ这一模式的争议化解对象和实现路径体现为 实质诉求+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为主 ꎮ下面拟对这一模式的内容㊁优势㊁不足展开分析ꎮ合意终结模式的基本主张的内容为:第一ꎬ实质化解的争议对象ꎮ与实体裁判终结模式相比较ꎬ合意终结模式化解争议的范围更宽ꎬ人民法院要解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ꎬ争议化解工作以起诉人实质诉求为中心展开ꎮ实质诉求包括诉讼请求㊁关联争议㊁起诉人案外请求的真实诉讼目的等ꎬ学者将之称为司法审查广度上的整体性ꎮ①如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4 王某某㊁苏某某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中ꎬ体现了以原告诉求为中心ꎬ 主审法官在调查了解清楚原告的真正诉求后ꎬ 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的诉求逐一分析ꎬ厘清了合理和不合理的诉求ꎬ提出了置换建议ꎬ最终促成原告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ꎬ原告撤回起诉ꎬ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②ꎮ在有的案件中ꎬ法官还会越过诉讼请求ꎬ转向解决原告案外真实诉讼目的ꎮ如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8 邹某某诉南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中ꎬ 承办法官并未机械办案ꎬ而是跳出邹某某在本案中的诉求ꎬ直指邹某某关心的补偿问题ꎬ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 ③ꎮ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会议纪要:合理解读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的法官会议意见中ꎬ也可以观察88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指人民法院不局限于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ꎬ对当事人真实的诉讼目的㊁对案件涉及的相关争议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同样给予关注ꎬ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ꎬ«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126页ꎮ㊀㊀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2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北大法宝V6官网(pkulaw.com)ꎬ2022年9月3日访问ꎮ㊀㊀③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35914.jhtmlꎬ2022年9月8日访问ꎮ。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关于法官的惩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某省高院欲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进行惩戒B.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C.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D.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答案】 A2、幼儿园教师蔡某和李某领着26位幼儿园的小朋友出去踏青,行进途中,一位小朋友不小心掉进了路旁的一个粪池里,粪便的深度淹没了小朋友的胸部,蔡某和李某都嫌太脏不愿下去施救,但李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 110求救电话。

大学生魏某从此经过,本想下去施救,但看到蔡某和李某都嫌脏不愿下去救援,也就站在旁边观看。

2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捞上掉入粪池的小朋友,但小朋友已经窒息死亡。

下列选项中法律判断正确的是()A.只有蔡某构成不作为犯罪B.蔡某和李某都构成不作为犯罪C.蔡某、李某和魏某都构成了不作为犯罪D.蔡某、李某和魏某都不构成犯罪【答案】 B3、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答案】 B4、某县监察局扣押某企业的产品。

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该企业不服上诉。

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企业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该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县法院裁定B.裁定维持县法院裁定C.指令县法院立案受理D.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答案】 C5、下列物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哪一项?()A.房屋中的门窗B.禁止流通的国家一级文物C.火星上的结晶水D.月球上的土地【答案】 B6、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A.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的第三年,又涉嫌敲诈勒索张某,数额较大B.乙为出租车司机,在车上捡到乘客王二的新款iPhone手机后拒不交还C.丙为某监狱狱警,在押送犯人李三回监狱的过程中,由于饮酒昏睡,致使犯人脱逃D.丁虐待自己的父亲赵四,致其身体残疾,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答案】 D7、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 C8、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立案侦查。

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方法论_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方法论_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方法论_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不承担()职能答案:审判2.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是()答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3.我国“法考”(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元年是指答案:2018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立在哪个城市答案:南京5.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设立在哪个城市答案:重庆6.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设立在哪个城市答案:西安7.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的最高法院机构是()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本部8.设立于北京市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答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9.设立于上海市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答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0.我国担任检察官需要资格考试的制度始于哪一年答案:199511.我国目前试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在()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答案:铁路运输法院12.我国目前试点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在()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答案:铁路运输检察院1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的产生方式是答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的产生方式是()答案: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15.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应该是答案:审判16.我国第一部《法官法》的出台时间是答案:19951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自答案:十八届四中全会18.给“聂树斌案”平反的法院是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19.司法员额制改革中,中央确定的员额比例,是总体上不能超过答案:39%20.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确定管辖时的基本原则是()答案:原告就被告21.我国第一部《检察官法》的出台时间是答案:199522.对于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答案:按无罪处理23.司法惩戒程序应当具有()特征答案:司法化24.司法权是一种()答案:判断权25.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司法机关的人员将划分为()答案:三类26.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立在()答案:省一级27.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设立在答案:省一级28.为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我国在哪一年修改了法律()答案:200129.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应当()答案:适当分离30.在当前各种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中,作为核心的措施是答案:司法责任制31.下列哪些案件属于“真凶归案型”冤假错案()答案:河北“李久明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32.下列哪些冤假错案属于发现了“疑似真凶”而对最终平反起到了推动作用答案:浙江杭州“张氏叔侄案”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33.下列哪些案件属于“证据不足型”冤假错案答案:福建“念斌投毒案”海南“陈满杀人案”34.关于诉讼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以下说法正确的有答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审理与判决35.第一批试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答案:北京市第四中院上海市第三中院36.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要经过的阶段包括答案:审判侦查起诉执行37.“审判中心主义”的主要价值在于答案: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38.辩护律师的立场是指向答案: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免除处罚被告人罪轻39.下列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是答案: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40.“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保证庭审在()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真题考试科目:609管理学、行政学(各占75分)第一部分:管理学原理(75分)一、阐述认知失调理论的基本内容,并以“以权谋私”为关键词举例说明。

(35分)二、何谓全面质量管理(TQM),何谓目标管理(MBO),分析这两种管理方法之间潜在着的各种可能冲突。

(40分)第二部分:公共行政原理(75分)一、概念题(每小题7分,共21分)1、行政生态理论2、编制管理3、人事行政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里格斯棱柱型行政模式的主要特征2、行政识别的主要领域三、论述题(24分)论韦伯官僚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利弊考试科目:812 公共管理综合二(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管理学、政治学基础各占50分)第一部分:公共管理学(5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魅力权威2、标杆管理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简述人力资源的特征。

2、分析市场失灵的原因。

三、论述题(20分)论述传统科层制的特点及其困境。

第二部分:公共政策分析(5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1、系统议程2、精英决策模型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公共政策终止的主要障碍有哪些?2、简要阐述解决社会问题的四种常见途径及其优缺点。

三、论述题(20分)论公共政策分析要素第三部分:政治学基础(5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多党制2、政治合法性二、简答(每题10分,共20分)1、国家(state),民族(nation),国度(country)有何区别?2、何谓政治社会化?其影响因素有哪些?三、论述题(20分)论述影响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与因素行政管理专业课复习经验与答题技巧考研,公共课是基础,专业课是关键,是得分的关键!从全国各研招单位来看,行政管理考研一般都是两门专业课,因此,考研总分500分中,专业课部分占了300分之多!可以看出,专业课的成败决定考研的成败,专业课是拉开差距的关键所在!何况从学术上讲,研究生,就是为研究专业课而生的。

从“立法中心主义”到“执法中心主义”——法治转型的路径思考

从“立法中心主义”到“执法中心主义”——法治转型的路径思考

从“立法中心主义”到“执法中心主义”——法治转型的路
径思考
傅达林
【期刊名称】《民主与科学》
【年(卷),期】2014(0)6
【摘要】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法治建设驶上“快车道”。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建设法治中国”,从法治“新十六字方针”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共同推进,执政党力行法治的思路清晰可见。

今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勾画出未来法治中国的新蓝图。

【总页数】4页(P24-27)
【作者】傅达林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立法中心主义到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关于法治另一条道路的思考
2.从立法中
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转变3.实现庭审中心主义的路径思考4.实现庭审中
心主义的路径思考5.“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困境分析——兼评《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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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

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

法商研究S t u d i e s i nL a wa n dB u s i n e s sV o l.38 N o.3(2021)我国司法理论中 人民 的多重意涵研究邵六益*摘要:在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拥有多重意涵,包括: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 当事人 ㊁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 群众 以及政治学意义上作为正当性来源的 人民 ㊂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专业化为指针的司法改革中,复杂多样的群众被塑造为同质化的当事人㊂然而,理想的当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现实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㊂在程序中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会借助信访等途径恢复其政治身份,退出法律程序之网,也解构了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㊂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该避免 一刀切 误区以面对真实而分化的社会大众及其多样化诉求,重视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并借助政法体制实现对人民的实质代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的初心与本意㊂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当事人群众政法体制一、司法理论研究的人民维度为人民服务 是新中国政治哲学的基石之一,群众路线是其基本底色,在司法中体现为 司法为民 的司法政策㊂①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②是司法为民的初心和基础,也是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的必然选择㊂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评价司法改革的效果离不开人民的感受,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㊂全面㊃431㊃*①②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基金项目: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课题(X Y Y D X2020002)参见陈颀:‘ 为人民服务 的政治哲学“,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4~74页㊂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5页㊂依法治国最广泛㊁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㊁依靠人民 ㊂①因此,在司法中也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㊂不过,司法理论中人民的意涵是动态发展的,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权利本位和公民逻辑的兴起,司法理论中的人民也经历了从 群众 到 当事人 的转变,在以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为主导的司法改革中,人民不再是中国共产党倚重的被动员的革命力量,也不再是需要被司法不断驯化的法盲,而是责任自负的理性当事人㊂近些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等措施的推进,人民法院大踏步地迈向形式主义法治;但与此同时,源自基层㊁注重调解的 枫桥经验 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风向标之一,专业化浪潮中又出现传统经验的复归㊂对此,本文认为,理解司法政策的变化,需要引入司法的 人民维度 ,在司法研究中找回人民㊂司法理论并非建立在抽象的概念世界之中,司法研究不仅需要 面对中国 ,还要面对中国的人民㊂②将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一并考虑是理解司法的正确方式,苏力教授将之归结为司法的 合成理论 ,③顾培东教授称之为司法应该尊重 消费者体验 ㊂④不同时期的改革都会诉诸 司法为民 的支持,关键是其中理解的人民是不同的,这要求在司法理论的研究中关注人民的多重意涵㊂人民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更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㊂在 人民 的多样化区分中,最基本的分野来自社会经济层面:人民到底是责任自负的理性当事人,还是 马锡五审判模式 或 枫桥经验 视阈中的群众?不同群体对待法律诉讼的态度不同,统治精英和社会上层更倾向于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中下层社会阶层成员在数量上占据多数 更信赖党政机关,进入诉讼之后也更期待法院能够帮他们维护实质正义㊂⑤本文将对司法理论中的人民形象进行归纳分类,并对诉讼法理论中的当事人概念与模式进行反思,运用社会分化理论重新认识真实的当事人构成,主张重新激活人民背后的政治意涵,通过借助政法体制下的实质代表机制,以实现对底层群众司法诉求的维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路㊂二、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当事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工作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传统上的 人民 被理解为人民群众,但是在改革开放后40余年的法治建设中,司法之中的人民逐渐被当事人概念所替代㊂从群众到当事人的转变赋予了抵制司法群众路线以正当性:既然人民已经从落后的群众变成精明㊁理性的当事人,司法专业化就自然是最好的选择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 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进一步提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 人民 到 公民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已经打破过去的政治思维惯性,实际上是一场 去身份化 的法律转型㊂ 八二宪法 激活了公民的概念㊁明确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㊂公法理论上 公民 概念的兴盛,为诉讼法上 当事人 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这种变化在实体法中亦有体现,对司法之中人民的全新理解,是经由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塑造而逐渐清晰起来的㊂㊃531㊃我国司法理论中 人民 的多重意涵研究①②③④⑤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㊂此处借用苏力教授的一个提法㊂参见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㊂参见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㊂参见顾培东:‘人民法院改革取向的审视与思考“,‘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㊂参见程金华㊁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 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㊂(一) 当事人 概念的法律塑造当事人 是一个抽象的概念㊂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济活动中的外资企业,还是更为常见的公民个人,在诉讼中都是当事人㊂对实体法律中自然人的关注使得公民个人获得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进而夯实了程序法中当事人的理论基础,这一趋势可以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看出来㊂改革开放之后,为了给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主体的不同制定了3部平行的合同法: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㊁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㊂3部法律都没有将自然人放在重要位置,农民彼此间关系也主要借助传统规范来维持,他们处在熟人关系网络,而非合同法打造的私法关系中㊂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在20世纪90年代的 下海潮 到来之前,辞去体制内工作去经商还不普遍,也很少有动力和能力直接参与经济活动㊂进入20世纪90年代,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㊂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巩固,经济活动也不能因为主体的身份不同而施予区别对待,制定统一合同法势在必行㊂①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㊁法人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㊂ 其中,自然人已经成功取代法人㊁其他组织,成为第一位的主体㊂与此同时,当事人 借助程序法的塑造成为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㊂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条立法宗旨条款中并未提到当事人的概念,立法者所设想的诉讼参与人还是实体法中的具体形象 国家㊁集体和个人 ,并未抽象出统一的当事人概念,而且将公民个人排在诉讼主体的末位㊂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条直接引入 当事人 概念,这条规定一直持续到今天㊂当然,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非没有当事人概念,只不过并未像今天那样成为基石性概念; 当事人 一词在司法话语中的流行可能更晚,直到1997年前后, 当事人 一词才频繁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㊂随着当事人理念的兴起,司法工作的重心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为群众服务转向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司法中的 两便原则 得以重构㊂传统 两便原则 应对的是民事立法不足㊁司法远离人民群众的状况,为此需要在司法中贯彻便利群众的原则;而现在当事人是积极主体,可以独立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㊁完成诉讼过程,司法所要做的只是提供一个平台㊂法官承担的仅仅是服务工作,不需要像过去那样为民做主地代劳后者恰恰被认为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㊂如果说以前司法工作中群众路线关注的是如何能够节省农民的诉讼支出,很好地 进行 诉讼,新千年后的司法制度所关注的就是如何让当事人很好地利用司法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㊂在前一种语境下,农民被动地进行诉讼,像完成任务一般地经过起诉㊁立案㊁审判㊁执行等系列司法活动;在后一种语境下,当事人 享受 着诉讼的过程,他们 利用 这一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㊂(二)当事人主义的隐秘逻辑现代法治所期待的是同质化的公民,农民或市民的身份区别并不重要㊂重要的是,他们都是‘合同法“规定的 自然人 ,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当事人 ,法官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他们的诉讼请求,以此减轻法官区别化对待的工作压力㊂理想的当事人具备诉讼能力,责任自负,在 案多人少 的压力之下,司法决策层更有动力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当事人,这从2001年‘最高人㊃631㊃法 商 研 究2021年第3期(总第203期)①参见梁慧星:‘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㊂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便可初见端倪㊂‘若干规定“不仅缩小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而且对当事人举证施加了较为严格的举证期限并规定了证据失权规则㊂民事诉讼理论将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视为一种历史趋势,责任自负是现代当事人的核心特征,其基本假设是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对群众进行诉讼的过分照顾反而是没有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错误思想㊂民事诉讼中的三大原则 处分原则㊁辩论原则㊁法院调解原则 都折射出自我责任的法理,法官不应该替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拥有判断自己利益的信息优势,应自主作出选择 ㊂①当事人不再被动接受法院和法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而是诉讼过程中能动的主体,是平等的诉讼参与人㊂当司法褪去职权主义色彩之后,举证责任改革使得当事人承担起更为沉重的诉讼责任㊂法官致力于双方当事人积极举证基础上的中立裁判, 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相互对立地举证㊁质证和进行辩论,有利于法官居间问案,兼听则明,公正裁判 ㊂②司法改革中的许多措施也推动了理想当事人的成熟,‘若干规定“施行后,出现了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收集证据)的诉讼当事人㊂新的法律逼着当事人在法律话语中成为只顾法律的 坏人 ㊂③这样,进入司法之中的 当事人 就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你可以千方百计地收集证据,但是你不能错过举证期限;法院为人民服务,但是不会保护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㊂司法的 为人民服务 与 为当事人服务 存在实质区别,更不能也不应该迁就和保护当事人诉讼不当的行为,不能因保护个别不正确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而牺牲法律的尊严,影响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整体效应㊂④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举证能力,并且会 及时㊁充分㊁全面 提供证据㊂然而,当事人主义的理想当事人更多停留在设想中,‘若干规定“并不能解除法官判案的实质负担㊂虽然有些法官对‘若干规定“持 兴奋和欢迎态度 ㊁理论界对此 比较肯定 ,但审判一线经验反馈来的是, 在现今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的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过于理想化 ㊂⑤在社会转型带来的司法压力下,和谐社会框架下的法官不得不转变立场,执行‘若干规定“的态度从刚性转为柔性㊂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和法官调查取证的案件数量增多,也更为容忍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和变更诉讼的请求;⑥尤其是对于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即便过了举证期限,只要在做出裁判之前提出都予以认定㊂因此,当事人概念在话语与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背离,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因 市场向右,社会趋左 而面临内在张力:市场经济鼓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但是政治和社会管理则倾向于职权主义,为了弥合两种模式的分歧,未来的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方向应该是 以职㊃731㊃我国司法理论中 人民 的多重意涵研究①②③④⑤⑥李浩:‘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㊂‘落实司法为民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研讨会 摘要(上)“,‘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1日㊂法律的 坏人论 出自美国法学家霍姆斯㊂S e eO l i v e rW e n d e l lH o l m e s .J r .,T h eP a t ho f t h eL a w ,10H a r -v a r dL a w R e v i e w ,457(1897).高洪宾㊁何海彬:‘论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之确立“,‘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7年第15期㊂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㊂权主义模式为主,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 的 第三条道路 ㊂①理想当事人在不同地区出现的速度也不同㊂在将群众改造为当事人的过程中,在农村培育法治精神比城市更为困难,法治情感的培育㊁当事人的角色期待不是法律一规定就能立即塑造成功的,而是需要借助各种手段去培养法治的素养和信仰,在此过程中关键是不能毫无原则地向人民群众的非法要求妥协, 人民的利益需要有序的法律秩序来保障,需要法官通过高超的审判水平,找到既合法又会产生最佳社会效果的契入点来科学处理案件 ㊂②按照通常的理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院借助高超的审判水平,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㊂也就是说,群众的落后意识需要向先进的法律理念靠拢,村民们朴素的权利意识必须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唯此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㊂司法给人民群众提供的司法产品不以受众是否理解为改变,因此 秋菊的困惑 不重要,甚至官司的输赢本身也不重要, 秋菊的官司输也好,赢也好,都还在其次㊂重要的是,影片向我们展示了改革时代觉醒之后的农民形象㊂③在全新的学术话语中,为权利而斗争的 秋菊们 就是我们期待的样子㊂在乐观的法治主义浪潮背后,法院和法官眼中的人民群众的形象发生了重大的变化㊂20世纪90年代初期,无论是人民法庭的工作对象,还是告诉立案程序中减轻人民诉讼负担的对象都是农民,1993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后,法院系统也很快有了配套的政策,希望在诉讼活动中减轻群众的负担㊂④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组,进入诉讼的主体也不再以农民为主体,法官眼中的人民不再是农民,而是合同法中的自然人或法律拟制的法人,他们都是当事人㊂觉醒的群众应该有能力自己 为权利而斗争 ,权利话语的兴起使得维权成为司法重要使命㊂在人民群众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了现代法律的规训 做一名合格的当事人,这便是现代法治的隐秘治理逻辑所在㊂⑤三、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群众当事人主义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条件之上,如国民的收入水平㊁公众的文化素质与法律知识㊁法官和律师队伍的水平,等等㊂当下这些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我国依旧存在大量的不太理解法律㊁徘徊在法律之门外的当事人㊂当弱势群体无法在诉讼中找到令自己信服的解决方案时,他们必定会诉诸其他方式,这突出表现为民事一审案件受案量的下降和信访数量的上升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门提到涉诉信访高涨的问题,涉诉信访主要与底层群众有关,程序主义无法化解的就是这些 不懂法 的人的诉求,有研究发现, 申诉上访人员绝对多数都是社会底层的群众,许多人还是文盲或半文盲 ⑥从精英主义视角出发理解我国的法民关系,忽略了我国司法中大多数的 人民 是普通人,如果普通民众持续地无法参与到诉讼过程中,那么最终会㊃831㊃法 商 研 究2021年第3期(总第203期)①②③④⑤⑥参见王福华:‘民事诉讼的社会化“,‘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㊂冯少勇:‘司法为民:新世纪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5日㊂李彦生:‘喜看秋菊民告官“,‘人民司法“1993年第2期㊂参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在告诉立案中减轻农民诉讼负担“,‘人民司法“1994年第2期㊂参见强世功:‘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210页㊂马一平:‘对涉诉上访的调查与思考“,‘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㊂导致司法公信力的流失㊂①对于底层群众而言,当无法在精巧的诉讼程序中获得实质正义时,他们就会通过信访等方式向法院之外的政治机构寻求帮助,即便司法程序已经终结㊂重建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恰恰也就在于重新发现司法之中真实的人民,倾听其呼声,尊重其诉求,唯此才能再次将他们带回到司法程序的网络之中㊂这项工作的第一步便是要认识到:司法之中的人民是高度分化的㊂(一)当事人的真实社会构成法治话语塑造的理想当事人在现实中并不是唯一的,真实的诉讼参与人是具体的人,不同诉讼参与人在司法中的诉求也迥异㊂并非所有进入到诉讼中的人都是理想的当事人他可能不懂法律㊁可能没有能力查找所有的证据㊂理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并不一定会接受公正审判后对其不利的判决,这种角力会反映到具体问题上来,如送达制度㊂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预设了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理解㊁认可与配合,理想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送达时会主动配合㊁推动诉讼过程的进展,然而现实中的当事人并不全都接受这套程序主义的预设㊂有研究发现,当事人一再抛开责任自负的当事人形象及其应该承受的负担,借助群众路线等政治话语,以上访等方式来对抗法官的专业裁判,最终使得党政机关采取涉诉信访等政治的方式予以 兜底 式解决㊂②进入21世纪以来,司法公信力并未随着专业化㊁职业化的加强而提升,这提醒我们,中国司法所面对的人民不是西方那样的法律人职业共同体,而是普通大众㊂当事人社会身份的差异,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待诉讼的态度㊂在当下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中,当事人的社会构成情况并没有得到显示㊂尽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社会身份等信息在立案时被采集,但是并未被纳入表层数据中,因此几乎不能直接从现有的统计数据或查询系统中检索到,只有使用技术手段对底层数据进行挖掘才可能获得㊂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社会情况(如职业信息)一般也会被隐去,要获得当事人的社会构成情况,只有通过对卷宗进行分析统计才有可能获得㊂③例如,有研究者对某基层法院的360件离婚案件的卷宗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原告的职业分布情况如下:农民127件(35.3%)㊁工人81件(22.5%)㊁无业86件(23.9%)㊁公司职员18件(5%)㊁教师8件(2.2%)㊁公务员8件(2.2%)㊁其他从业人员32件(8.9%)㊂④不同职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表现存在重要差别,直接影响其收集证据等方面的诉讼能力,尤其是当事人经济能力与社会身份上的差异,会显著影响他们在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方面的选择㊂⑤诉讼参与人的真实社会构成的影响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得更为明显㊂在已公布的司法统计中行政诉讼的信息比较翔实,恰好能够为本文提供一定的印证㊂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司法数据中比较容易获得的 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情况统计为例,民㊃931㊃我国司法理论中 人民 的多重意涵研究①②③④⑤参见凌斌:‘ 法民关系 影响下的法律思维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㊂参见陈杭平:‘ 职权主义 与 当事人主义 再考察:以 送达难 为中心“,‘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㊂这一信息主要来自与B 市H 法院Z 法官㊁F 法院J 法官和S 省X 市中级人民法院F 法官的访谈㊂参见李洪祥:‘离婚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司法保障实证研究 以吉林省中等发达地区某基层法院2010-2012年抽样调查的离婚案件为对象“,‘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㊂参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㊁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与完善厦门市两级法院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左卫民:‘刑事辩护率:差异化及其经济因素分析 以四川省2015-2016年一审判决书为样本“,‘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㊂事案件仅仅粗分为 婚姻家庭㊁继承案件 合同案件 权属㊁侵权案件 3类,刑事统计数据主要是根据刑法分则章节进行分类㊂这种分类方式也影响了学术研究中的研究框架㊂例如,有实证研究在比较不同民事诉讼的调解率时,正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3类划分为基础,并发现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远高于合同类案件,而合同类案件又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㊂①相较之下,行政诉讼的统计数据最为详细,不仅根据领域划分为公安㊁资源㊁城建㊁工商㊁技术监督㊁环保㊁交通㊁劳动和社会保障㊁乡政府㊁其他共10类,而且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还细分为维持㊁撤销㊁履行法定职责㊁确认违法无效㊁赔偿㊁驳回起诉㊁撤诉㊁行政赔偿调解共8种㊂②行政诉讼 民告官 的特殊设计使得学界特别关注行政诉讼的当事人㊁胜诉率等问题,不少学者研究过行政诉讼的原告构成问题,企业和公民参与行政诉讼的行为模式和追求有着很大区别,并不能简单地以 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 等抽象概念等而视之㊂一般而言,企业财力雄厚㊁诉讼能力强,而公民诉讼能力弱很多,因此我们在分析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㊁胜诉率,或者为行政诉讼提供改革建议时,需要具体分析行政相对人的真实构成,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分类与分化,为本文所关注的当事人的社会分化提供了非常好的例证㊂③(二)分化群众的不同诉讼期待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对原先的社会基础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中国社会中原本统一的人民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分化成为21世纪以来社会发展变化的主要特征,也成为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命题㊂各个阶层之间㊁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格局错综复杂,彼此的社会诉求和法律主张时常处于冲突之中,尤其是在难办案件中围绕热点㊁难点的争锋其实是社会冲突与矛盾在司法中的映射㊂④总的来说,中国逐渐形成两个差异明显的社会阶层:一方是通常理解的中国老百姓,主要的生活来源是体力劳动所得,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㊁土地纠纷;另一方是以政府雇员㊁专业技术人员㊁中高级知识分子㊁企业家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他们有知识,从事脑力劳动,常见纠纷集中在财务㊁知识产权㊁贸易纠纷和与政府的矛盾,这两重意象构成中国法院的 双城记㊂⑤一般而言,马锡五审判式的司法群众路线更加适用于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而城市地区的司法更需要正规化㊁专业化和技术化, 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㊁工商社会㊁陌生人社会 ,⑥农民的诉求和习惯并不能够被同样地代表,当某些人民群众还无法收集证据㊁制定预案㊁参加诉讼的时候,正规化㊁规范化和复杂化的诉讼程序所打造的司法门槛,必会将这部分当事人拒于法律之门外㊂在法学的通常理解中,正当法律程序乃是为了消除具体当事人与抽象规则之间的差异和距㊃041㊃法 商 研 究2021年第3期(总第203期)①②③④⑤⑥参见张嘉军:‘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 权威发布 中的 司法数据 栏目,h t t p ://w w w.c o u r t .g o v .c n /f a b u -g e n g d u o -21.h t m l ,2020-04-21㊂参见邵六益:‘政法与法政:司法话语的变迁(1998-2008)“,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6年,第104~147页㊂参见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 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㊂S e eX i nH e ,A T a l e o fT w oC h i n e s eC o u r t s :E c o n o m i cD e v e l o pm e n t a n dC o n t r a c tE n f o r c e m e n t ,39J o u r n a l o fL a wa n dS o c i e t y ,384-409(2012).苏力:‘为什么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 <送法下乡>导论“,‘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㊂。

对谁的不信任?——《民主和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

对谁的不信任?——《民主和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

作者: 汪庆华[2]
作者机构: [2]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630-636页
主题词: 《民主和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司法审查;宪法学;解释主义;非解释主义;程序主义
摘要:《民主和不信任》是美国宪法学领域最重要的专著之一。

作者伊利(John Hart Ely)教授曾经担任哈佛大学的教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院长,现在任职于迈阿密大学法学院。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莫那甘(Henry P.Monagham)教授曾赞誉该书对“二十世纪美国司法审查理论做出了最重大的贡献。

”翻译这样一部开创司法审查理论新领域的著作,对于司法审查在操作层面尚未建立、在理论层面也还处于引介西方学说阶段的中国,其意义怎样说都不为过。

《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读后感

《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读后感

《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读后感读后感《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该论文先从介绍了司法功能、司法政策,再介绍了多中心主义选择性司法和嵌入性司法这两个方面,最后展望中国法治未来。

主要围绕选择性司法和嵌入性司法展开论述,所谓选择性司法,是指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则之外的因素,一般是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因素,来作出是否受理,如何判决和怎样执行的决定。

嵌入性司法则是法院司法深深嵌在整个党政的运作机制之中。

整篇论文从上述的几个方面揭露了中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立案难、不立案,到胜诉难,再到执行难、不执行。

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现在的选择性司法和嵌入性司法有关。

我赞同汪庆华对于从立案难到执行难的一系列分析,行政诉讼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越权行为发生,是行政相对人最重要的救济渠道。

但是在该文中指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几乎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四倍。

笔者认为产生该现象的原因与立案难、不立案有一定的关系,法院因为自我保护或者其他官僚主义压力而不立案。

这就在源头切断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有法院通过“虚职”的手段来间接地不立案。

这个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与选择性司法有关,中国司法政策的目标在于把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所以这也在一定程度削弱了法院司法的独立性,为法官立案增添了更多的考虑因素(社会、政治、经济等)。

但是法院在整个审判的过程中,终究难两全,就如1996年太谷县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的请示报告中两难的境地一样,是否立案都会给社会带来一个不安定的因素。

而且因为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党和政府的手中,就必然会失去了法院运作的独立性,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都会有所偏向。

另外笔者认为法官如果过多地考虑社会效果,可能会被舆论所引导。

笔者认为要改善中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院与党政机关的联系,司法能更加独立一些。

审判时,法官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个问题时,能够多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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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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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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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上)汪庆华中国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08-12-26在学术界有关司法功能的讨论中,司法被赋予了下述功能中的一种或几种:纠纷的解决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规则的确立者、民众参与的平台。

由于行政诉讼直接触及行政系统的神经,它也成为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晴雨表。

在当下国家治理总体目标的指引之下,尽管中国的法院和其他行政部门存在一定的职能区分,但是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并没有像一些论者所预期的那样,分流行政纠纷,缓解上访洪峰给政府带来的巨大压力。

至于日常的司法实践,法院则是一直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的司法政策指导之下运作的。

这样一来,法院在实践中的具体作用就和学术界有关司法功能的规范分析存在很大的差距。

本文将首先去讨论现有的几种有关司法功能的观点,并指出所有这些学说在面对中国行政诉讼时候都会表现出其理论上的不足。

接下来,文章重点讨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这一司法政策对行政诉讼结构、运作和功能的影响。

考虑到本文是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司法的功能,文章第三个部分将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这三个阶段来讨论行政诉讼在中国社会呈现出来的面貌。

在讨论立案问题的时候,文章进行了一个类型化的分析,指出法院为自我表现保护进行司法抑制、其他官僚机构的压力、法院中的非制度性因素这三个方面共同带来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

文章进一步在审判这部分中对所谓中国行政诉讼的高胜诉率提出质疑,在最后有关执行阶段则特别指出基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重非诉行政案件,轻行政审判所导致的法院司法功能的缺位和行政功能的凸显。

中国的行政诉讼是在法律与政策、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维护政府权威与实现个人权利之间游移的选择性司法。

由于选择性司法没有确定性,当事人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

从功能角度来说,行政诉讼也肩负着多重的使命。

文章在第四个部分就结合具体案件讨论中国行政诉讼的多中心主义的特征。

如果我们从内部视角观察中国行政诉讼的运行,把它概括成选择性司法,①那么,我们从外部来看待中国行政诉讼,那它就是一种嵌入性司法。

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党和政府的手中,它从来都没有形成自己独立运作的逻辑。

它是深深嵌在整个党政的运作机制之中的。

从来都没有一个独立于整体性的党政运作机制之外的司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选择性司法并非是法院自己选择的,而是它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所决定的。

选择性司法和嵌入性司法成为中国行政诉讼领域多中心主义司法(Polycentric Adjudication)②的两个最为突出的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对中国法治的最大挑战。

一、司法的功能:从纠纷解决到公众参与(一)司法的功能:通过司法实现纠纷解决苏力的《送法下乡》可以说是提供了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典范。

他采用功能主义的进路,以中国基层法院运作为横断面,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当代中国基层社会司法的图景。

他一方面继承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命题,从社会的角度来审视法律,其中尤其突出的是他对司法职能的分析。

他在《送法下乡》一书中对基层法院的职能和更高级别法院的职能进行了区分,提出了前者是以纠纷解决为主,而非基层法院则更为关注规则之治。

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在一个不平衡发展中的大国现代法治工程面临的种种问题,比如说作为地方知识的司法知识、民间习惯法、乡土法律人等,从而对以程序为中心的现代主义法治观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③不过,从描述层面来说,在中国,不只是基层法院,而是所有的法院都有纠纷解决的功能。

尽管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说,法院级别越高,其统一法律的作用应当越突出。

④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中级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不一定会弱于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承担着大量的纠纷解决工作。

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上诉案件是经过二审才得到解决的。

另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中国存在的审判监督程序本身也是鼓励纠纷解决的职能的。

从理论上,审判监督程序使得一个案件永远无法终局,当事人可以向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层级的法院不断申诉。

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依照中国目前诉讼制度的安排,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最高法院;无论是初审法院,还是上诉法院;它们都同时具有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功能。

从这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各级法院都是非常注重个案纠纷的解决的,但法院在通过个案形成先例,实现规则之治方面有很大欠缺。

(二)司法的功能:通过司法促进社会进步把司法的功能定位成纠纷解决其实是从传统的民事审判的角度对司法作用所进行的概括。

传统的民事审判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诉讼是双方的,也就是说它是发生在相互对立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而且是在胜者全得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的;诉讼是面向过去的,因为争议是围绕着已经发生的事件而展开的;权利和救济的相互依赖性,原告得到的赔偿是由被告因为违约或者侵权所产生的侵害来决定的;诉讼是自我限缩的,判决的影响仅及于案件的当事人;一旦判决作出,法院对案件的介入就结束了。

诉讼的程序是由当事人控制的,也就是说,诉讼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和引导的。

这种传统的审判观念反映的是十九世纪的社会观,认为社会和经济安排主要起源于自主的个人行为。

⑤但是,随着国家立法开始越来越普遍地介入社会、经济领域,这种传统的司法审判职能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行政立法涉及的社会范围十分广泛,公法诉讼涉及的案件事实要远远超过传统的民事诉讼;行政立法影响所及的当事人更为广泛,传统诉讼中狭义的原告概念已经不敷使用;行政诉讼中对于法规解释和案件事实发现的更高要求也使得案件不可能仅仅限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必然要引入更多的诉讼参与人,比如说专家证人、法庭之友等等。

这也是和美国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妇女解放运动风起云涌,而美国最高法院则因势利导,作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判决,比如说在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件中宣布“隔离不平等”,废除种族隔离,真正实现黑人与白人同样的受教育权利。

而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案则是赋予妇女以堕胎的权利。

这一系列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判决引发了学术界对于传统司法职能的批判与思考。

亚伯拉罕·蔡斯(Abram Chayes)在1976年发表了《法官在公法诉讼中的角色》一文,开始对传统的以私法诉讼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诉讼理论提出挑战,认为纠纷解决是一种传统的司法职能,但是在行政国家已经是事实的当代社会,其角色将会被法院在公法诉讼中所具有的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所替代。

蔡斯教授将公法诉讼的特征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诉讼的范围并非完全内在地给定的(exogenously given)而主要是由当事人和法院来型塑的;当事人的结构并非固定的就是双方的,而是拓展性的和可变的(sprawling and amorphous);事实探究的过程并非历史性的和司法性的,而是预期性的和立法性的;救济也不是对于过去受到的损害加以补偿,它常常是未来导向的,案件判决对于许多人都会产生影响,包括那些根本没有参与案件的当事人;救济可能是协商的结果而不是法院强加的;法官并不是消极的,其职能不只限于分析和解释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则,法官的角色是主动的,不仅有责任进行可靠的事实发现,还要为保证案件有一个公正可行的结果而恰当组织和塑造诉讼;诉讼的客体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有关公共政策实施带来的挑战。

⑥社会发展带来对司法革新的要求是一回事,而司法机关能否顺应潮流,有力回应时代的需求则是另一回事。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在六十年代表现出来的在权利保护领域的积极姿态受到社会的欢迎,人们对于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罗斯福新政刚刚开始时候以司法能动主义的姿态频频宣布国会在社会领域立法违宪的做法记忆犹新。

在蔡斯文章发表的第二年,唐纳德·霍维茨(Donald L. Horowitz)在1977年出版的《法院和社会政策》一书中则是明确指出传统的司法职能在面对大量涉及社会政策争端的问题上左支右绌,已经完全无法适应社会变革带来的对于司法职能的新需求。

一方面是为了对蔡斯教授提出的公法诉讼模式予以完善,另一方面是为了回应霍维茨教授对司法介入社会政策问题的质疑。

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欧文·菲斯(Owen Fiss)从社群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个更为完整的,更适合美国当代社会的司法理论。

他将自己的这种理论称为“结构性诉讼,”其追求的是通过诉讼来改变社会。

他的理论和传统的纠纷解决理论有下面这样的一些差别:传统的理论是个人主义导向的,案件审理只关注当事人双方;而结构诉讼理论则是群体导向的,他不只关心当事人双方,也关心其他受到案件影响的人的福利。

前者只关心案件本身得到解决,公正在当事人之间得到实现;后者诉讼的主题或者说司法调查的焦点不是个别事件本身,而是危及宪政价值或者组织结构的社会条件;前一模式中,受害者就是起诉者;而在后一模式中,受害者不是个体,而是一个群体,比如说监狱中的囚犯或者社会福利的申请者,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不过是该群体的发言人;前一模式中,受益者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而在后一模式中,受益者是整个的群体。

⑦不过,我们必须要清楚了解的是,所谓通过法院实现重要的社会变革是有一些前提条件才能够实现的。

法院的消极性意味着法院并不能决定将会有什么样类型的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其次,每个案件都是个别提出的,案件与案件之间没有什么协调性。

即使在有协调的情况下,又会出现协调者如何从被协调者那里获得授权的问题。

除非存在一些在特定领域进行诉讼,以推动其原则追求的组织。

他们谨慎地选择案件类型、法律问题以及管辖法院,这样集中的努力将会取得成功。

⑧杰拉德·罗森伯格(Gerald N. Rosenberg)在《空想:法院能带来社会变革吗?》一书中就指出,如果没有政治上的跟进、公民支持以及守法的动因,法律本身并不能够带来重大的社会变革。

⑨试图通过法律工程来实现社会正义会面临下面的三个制度上的困难。

第一,宪法权利的限制性使得法院不可能有效地对许多重要的社会改革的主张加以回应,从而降低了通过法院来实现民众动员的可能性。

第二,司法机关缺少产生重要社会改革所必需的相对其他机关的独立性。

第三,法院缺少推动实施相应政策和安排重要社会改革的工具。

⑩具体来说,试图通过法院来实现社会变革会面临一些具体的障碍:“重要的法院改革通常需要大量的支出,而法官并没有能力去要求其他部门去支付这些必要的费用。

公共行政改革这一重大社会变革就凸显了法院手段的缺乏以及它对其他机关的严重依赖性,从而表明了通过法院实现社会变革的限度。

首先,没有政治领导人的支持,行政官员很少有动力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来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者命令。

其次,对一般的公务员来说,他们也不愿意去执行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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