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楚政通[2008]54号

【发布部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8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特色规划的管理,突出彝族建筑文化和山水园林城市特色,传承历史、保护文化、形成地方特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其他需要作特色规划控制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特色是指以突出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地方民族建筑特色等多元文化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乡风貌和建筑风格。

城乡特色规划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为保障民族、地方建筑文化特色,历史建筑文脉和自然景观在一定区域的有效体现而制定的专业规划。

彝族建筑文化是指建筑规划布局、建筑群落、单体建筑的外装饰体现彝族建筑文化特征。

第四条城乡特色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

(二)彝族建筑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建筑文化并存的原则;

(三)科学、文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以历史文脉为背景,保护为主、开发适度的原则;

(五)彝族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和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六)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特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乡特色规划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特色规划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文化、旅游、卫生、环保、民族、宗教、消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倡导、鼓励研究机构、设计单位对彝族建筑文化的表现形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广告经营、施工方法等进行研究,促进彝族建筑文化的创新发展。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农村建设中应当结合特色规划,合理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体现民族特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