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章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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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 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 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 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取得不当得利的人, 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 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 的债权。
2、公民甲乙分别承包了村里相邻的两块养鱼塘。 一日狂风大作,大雨倾盆,甲的鱼塘涨水,鱼全部 从围栏跃入乙的养鱼塘,且无法辨认,甲得主张的 权利能够被法院支持的为( ) A、 向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 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C、 依承包合同向村委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D、 向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分手后订婚彩礼的返还。财产保险中的不当得利。人身保险中 的不适用不当得利。《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 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
2、非给付不当得利型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例:受益人擅自出卖、消费他人之物。 (2)基于受害人的行为 例:将他人土地误以为自己土他耕种。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例:第三人擅自将受害人的材料为受益人使用。 (4)事件 例:洪水过后,受害人的鱼被冲到受益人的池塘 里。
第二节 债的要素
(见《民法》第363~366页)
债具有三个基本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指在债的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二、债的内容 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注意:债权与请求权并不是一回事。 2,债权为相对权。 注意:债权也具有不可锓性。 3 ,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仅指意定债权。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即具有相容性。
合同法
牛娟玲
第一章 债权概述 学习目的:了解债的要素,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初步懂得债 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分类,掌握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重点: 1、债的概念和特征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难点: 1、无因管理的效力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课时:3
《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 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 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见课本第593页。
选择题: 1、一日,甲下班后乘坐公共汽车回家,在下车 时,售票员提醒他说:“同志,你忘带手提包了。” 甲虽然知道这个包不是自己的,但还是将手提包提 在手里,下了车。回到家后,发现提包里有1000元 钱。后得知是同事张某,数日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将 此笔款损赠给了当地的一所希望小学。你如何认为 甲的行为?( ) A、 侵犯了张某的所有权,应负所有物返还责任 B、 构成了恶意的不当得利,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利得 C、 甲的赠与行为有效 D、因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存在,因此无须返还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1)得利: 分为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 (2)受益方法: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或事件。 2、致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A、直接因果关系说。 B、非直接因果关系说。(我国) 4、没有合法根据。
无法律原因:(1)统一说。(2)非统一说。(比较可取)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案例4:某甲请医生丙为妻子乙治病,甲无力支 付医疗费。问:丙能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乙偿还医 疗费? (2)依法对本人负有义务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 消防人员之救火。 案例5:甲与乙打伤丙,甲应丙的请求支付了 全部医药费2000元。问:甲能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 分担1000元医药费? 注意: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依客观标准确定。
(四)特殊不当得利——不得请求返还。 1、履行道德上义务之给付。如捐赠。 2、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或期间利益所为的给付。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4、因不法原因之给付。(若不法原因仅在受领 人一方时除外)如:给付赌债。
(五)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 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 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在受益 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 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见《民法》第360~362页)
试分析下面几则案例,思考债的概念是怎样形成的,并说明债 的发生原因? 1,甲雇用乙为其电脑工程师,在雇用合同中约定月薪5000 元,乙不得在外兼职。 2,乙病发昏迷于路上,甲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为乙支出 1000元治疗费用。 3,甲向乙购买了一台电脑,支付了1500元的价款后,甲过后 发现乙将原装机谎称组装机卖给了自己,甲因受欺诈撤销了 该买卖合同,请求乙返还价款。 4,甲因驾车违章将路人乙撞伤,花去医疗费2500元。 5,住在广州市的甲和住在珠海市的乙商量,购买乙的房屋, 约好日期由甲前来珠海看房。甲来了以后,才知乙已经将房 屋出卖给了他人。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见《民法》第366~369页)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1、合同;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5、 缔约过失;6、其他原因,如拾得遗拾物、遗赠等。
二、不当得利(参《民法》第588~593页)
(05卷三)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 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 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 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 之田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 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 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 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第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债的主体双方只是能特定的。 第三,债是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第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第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第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1)管理 保存、利用、改良或处分行为。既可是民事行 为,也可是事实行为. (2)事务 注意:下列事项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的事务: A、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 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 B、依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 C、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D、违法事项 E、不作为事项
三、无因管理之债(参见《民法》第594~599页) 案例2:甲到同事乙家做客,乙因有急事出去一 趟,留甲一人在乙家。甲见乙家后院长有杂草,便 主动帮其拔掉。过了一会,乙回来,发现甲将自己 所种的名贵中药拔除,大为生气,要求甲赔偿。甲 不肯。二人发生纠纷。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通》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 付的必要费用。 1、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 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 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根据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分为: 1、给付不当得利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A、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注意:也可主张物上请求权。若原物不存在,则主张不当 得利返还。 B、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即非债清偿。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A、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B、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 (1)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 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 管理水平三种因素的结合体。
(2)为他人的意思与为自己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为邻人修房。
(09卷三)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 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 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 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 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 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3、管理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负债清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通意见》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 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 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 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 损失。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1、总说 (1)阻却违法性。 (2)债之关系发生。 2、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A、应当依照该事务的性质,并依管理人已知 或可得推知的本人意思,以有利于本人利益 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人为本人履行法定义 务,即使违反本人已知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也构成无因管理。
(2)通知义务。 管理人开始管理时,应当将管理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情 况及时通知本人。但管理人无法通知或本人 已知的除外。 (3)报告、计算义务。 A、管理事务状态及如末之报告义务。 B、交付收取物及移转所有权之义务。 C、如果为自己利益或使用了应交付本人 的钱款,负有利息支付义务。
2、无因管理的性质——事实行为(见《民法》
第596页)
注意:
(1)无因管理与直接代理的区别。 例:甲代理乙与丙订立修房合同;甲与丙订立为乙 修房的合同. A、有无义务不同。 B、管理意思——代理意思 C、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2)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选择题: (04司考卷三第11题)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 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 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 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选择题: 1、下列哪个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 A、甲抢劫得到的财物放于院子里后逃亡,同 院的乙帮助其看管、藏匿 B、甲的朋友来看望甲但甲不在家,邻人乙帮 助招呼客人 C、甲不在家,甲的老母不慎摔伤,乙带其去 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D、他人慕名请甲写书法作品,后甲生病,其 学生乙模仿师父笔迹完成作品
(3)他人事务 A、分为客观的他人事务; B、纯粹的自己事务。 自己事务,即使误信为他人事务,也不成立无因管 理。 C、中性事务。 在性质上不当然与特定人有结合关系,而以管理 人的意思而定。主张无因管理者,须负举证责任。
(二)债务 债务——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所 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特征: 1,债务具有特定性。 主体特定;内容特定。 2,债务的内容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三、债的客体——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1、善意受益人:返还所受利益;不能返还时, 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限于请求返还时的现存利益, 不存在时免返还。 2、恶意受益人:
(1)自始恶意:返还受领时所得利益;附加利息;损 害赔偿。 (2)中途恶意:知无法律上原因(善意变恶意)时的 现存利益;附加利息;损害赔偿。
3、无偿受让之第三人:返还所受利益;于受 害人负返还义务时,在其所负返还义务的范围内负 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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