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二十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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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二十不”规定的公示
按照现代新昆明规划建设深入推进和昆明城市规划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昆明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通知》,经2009年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二十不"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希望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各开发建设单位和在昆大专院校及城市规划设计机构积极踊跃提出优化完善的宝贵意见,便于我们组织优化完善。公示内容如下:
一、主城三环路以内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区各单位不得在原已划拨用地内新建经济适用房;自建房取消!
二、商品住宅项目地下车位配置每户不得少于1个车位;
三、不得新规划建设板式(建筑面宽超过35米)高层建筑(功能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除外);板式建筑取消!
四、主体建筑不得设置裙房(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外);底商取消!
五、不得设置地面固定停车泊位;
六、没有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项目不得开发建设,所开发地下空间的地面
种植植物覆土不少于2米;
七、机动车支路网间距不得大于150米;
八、在不限高区域内,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小于100米;高楼林立!
九、二环路以内,没有按比例配置经营性设施的住宅项目不得开发建设;
十、25米以上道路旁的住宅底层不得设置零星小商铺,商业设施应相对集
中设置;
十一、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十二、住宅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45%;建筑可用地减少,成本分摊加大,房价涨高!
十三、集中绿地应临城市道路开敞设置且面积不得小于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20%;建筑可用地减少,成本分摊加大,房价涨高!
十四、新建居住区的集中绿地不得封闭;
十五、新建项目用地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
十六、不得随意改变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绿地布局;
十七、35条主要景观入滇河道建筑后退不得小于按河道等级要求的最小30米、40米、50米控制距离;建筑可用地减少,成本分摊加大,房价
涨高!
十八、不得在滇池景观控制范围内、河道两岸及控详规控制的水域保护区内开发建设;
十九、不得在保护滇池、西山等景观区域内突破建筑控高要求进行建设;
二十、不得采用与周边建筑相冲突的立面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