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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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刘楼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范围内;城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范围内;《X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技术报告》划定的农村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范围内;
2.田集水库外延500米范围内;
3.省市控重点河流河堤范围内,无河堤的河口外延200米范围内;
4.X机场规划区范围内;
5.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边界范围内;
6.城市建成区(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范围内;
7.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区域内;
8.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200米范围内;
9.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省市控重点河流河堤外200米范围内,无河堤的河口外20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4.镇街建成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社区、村庄等人口居住区及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5.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200—500米范围内;
6.国道、省道、铁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区域及X机场规划区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三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新(扩)建养殖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各镇街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报请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