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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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罚没款物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于全局农业行政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的管理。
三、本制度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四、罚没款与收缴实行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所有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但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应在2日内交至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按规定将代收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国库。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的。
六、对依法没收的财物,指定专人保管,并进行分类登记、保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
七、对于没收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霉变、失效、损坏。
八、凡是有价的罚没财物,需要变价的,按程序逐级审报批准、实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处理。罚没物品处理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截
留,私分。
九、凡是没有价值的财物,需要进行销毁处理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具体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移交人及接收人必须签字或盖章,同时符上销售处理的相关资料。
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规定操作执行,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