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实用程序和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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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使用程序和开票
汇票使用程序[Crocess of Bill Circulation] 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过程及其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使用汇票结算,主要有六个程序。(1)出票,在进出口商双方确定某一笔交易中使用汇票结算后,便由出票人即出口商在汇票上填写受票人(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收款人等项目,经签字后交付给收款人。(2)提示,收款人从出票人那里得到汇票后即成为持票人,接着持票人将汇票提示给付款人,要求其承兑和付款。提示分两种:一是远期汇票提示;二是即期汇票提示。(3)承兑,付款人见到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如属远期汇票,则于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即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二字,并注明承兑日期和签上付款人名字。付款人对汇票作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4)付款,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后,待汇票到期日付款。如果付款人见到持票人提示的汇票系即期汇票时,则应立即付款,而无须经过承兑的手续。(5)背书,如果汇票抬头人(收款人)愿意将汇票转让给其他的人,则可以在汇票上背书,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书写有关的字句。经背书后,汇票抬头人即成为背书人,得到汇票转让的人即称被背书人,汇票所赋的收款权利便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汇票可以经过多次背书而不断地转让下去。对于出让人来讲,在他出让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及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得到承兑或付款的责任。(6)拒付,汇票在提示过程中如果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作成拒绝证书向其“前手”,直到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前手”或出票人偿付票款。如果拒付汇票已经被承兑,出票人可以凭拒付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人即汇票的付款人付款。如果汇票上注有“对出票人不得追索”的字句时,则持票人只能依背书的顺序向背书人追索而不能向出票人追索。如果在汇票所有的背书人中有某一背书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追索”的字样时,则持票人只能跳过该背书人而向其“前手”追索。